2024年6月25日 星期二

科技.人文聯合講座/善用時間,黃仁勳的園丁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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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懲獨 雷聲大雨點不小
◆  漢光實兵操演 宜納防護要隘暢通
◆  科技.人文聯合講座/善用時間,黃仁勳的園丁啟發
◆  政院聲請釋憲已先違憲
◆  賴擴權 釋憲還拿雙首長當擋箭牌
◆  「釋憲前不宜行動」 違逆法制

◆  蔡英文總統論文讀後感(上)/我兩度赴倫敦政經學院借閱 2019-09-18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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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文聯合講座/善用時間,黃仁勳的園丁啟發


2024-06-25 02:20  聯合報/ 潘襎/亞洲大學現代美術館館長


黃仁勳是最近台灣媒體曝光率最高的人物,最近在美國加州理工學院畢業典禮演講上,舉出昔日參觀日本寺院時受到園丁啟發,影響一生。最新科技龍頭從尋常人的一句話中終身受益。

園丁是一個特殊職務,從灑掃、剪枝到整理園藝,都是園丁的日常工作。古代庭園率多為皇家、貴族以及富裕人家的休憩享樂場所。最早開放式園林,出自於傳統中國、日本寺院。古代皇家園林壘石為重要趣味,明代施耐庵《水滸傳》提到為給宋徽宗庭園壘石,徵調大批民伕從江南搬運大量太湖石到開封,費資甚豐,引發民變。

古代庭園有亭台樓閣、迴廊水榭。紂王兵敗自焚於鹿台,曹操在赤壁之戰後兩年建銅雀台,歷朝歷代均加以擴建,直到明代才被大水沖毀。《三國演義》中的諸葛亮為了激怒周瑜,將「連二橋於東西兮,若長空之蝃蝀」改變為「攬二喬於東南兮,樂朝夕之與共」。周瑜娶小喬,孫策妻為大喬,孫策與周瑜名為君臣,實為連襟。

晉武帝統一三國後,鉅富石崇建金谷園,以貌美且擅吹蕭的綠珠為妾,孫秀垂涎綠珠,遂誣石崇謀反,派兵圍捕;綠珠貞烈,跳樓而亡。古代亭台樓閣皆為炫耀權力、豪奢的必要設施,惹來非議,甚而殺身之禍。台灣現存著名清代園林有台北板橋林家花園、台中霧峰林家萊園。但是,再怎麼精美的庭園,如果沒有園藝師或者園丁養護,恐怕雜草叢生,雜亂無趣。

西方園林最著名庭園可以溯源到巴比倫空中花園,羅馬時代莊園大抵以建築物為主體;現存於西班牙南部安達魯西亞的阿爾漢布拉宮(la Alhambra)為阿拉伯名園,宏偉噴泉,令人驚嘆。歐洲文藝復興以後的皇家庭園也種植蔬菜,因為當時君王、貴族愛食蘆筍,園藝師無異於蔬果種植者。凡爾賽宮營建時,國王給予農藝師如同藝術家般的俸祿,園藝師地位大為提升。

日本寺院庭園以枯山水聞名,室町時代人們稱善阿彌為「山河平原者」,意味著建造庭園山川的人;日後雪舟、夢窗疏石都是著名園藝家,日文稱為「庭師」(Niwashi)。京都的西芳寺、天龍寺皆為夢窗疏石傑作,這些出家人被稱為「石立僧」,亦即擺設石頭的僧人。

維克多・雨果的《悲慘世界》主人翁尚萬強,因小過被判刑而逃獄,逃亡途中由神父收留過夜,半夜盜取器皿、燭台,途中被警察拘捕,警察帶他回教堂,神父居然說這些物件都是贈予。逃過牢獄之災的尚萬強,終身帶著燭台,砥礪照亮自己的良心,從此改過自新。他日後經商致富,被選為市長,當他知道曾在自己工廠工作的傅芳婷之遭遇與死亡,與他工廠的制度有關時,內心深切自責,經歷千辛萬苦,救出她的女兒珂賽特。尚萬強帶著幼小女孩隱姓埋名,躲到巴黎女修道院,在此當起園丁,給予良好教育。尚萬強做一個心地正直的園丁,地位雖然卑微,卻擁有崇高靈魂。

黃仁勳回憶有一年暑假帶家人參訪銀閣寺,見到一位園丁細心撿起枯萎青苔,然而庭園偌大,因此驚訝提問。園丁回答已經照料廿五年,有的是時間。簡單的對話給黃仁勳莫大啟示,從園丁身上學習到善於安排自己時間。

雨果塑造一個正直的園丁形象,黃仁勳由異邦園丁身上獲得人生啟發,我們可曾在日常的偶然邂逅中獲得什麼啟發呢?













陸懲獨 雷聲大雨點不小


2024-06-25 02:21  聯合報/ 戴世瑛/律師(台北市)


大陸出台「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引發熱議。陸委會則以「北京對台不具司法管轄權」、「中共法律與規範無拘束力」回應,呼籲國人安心。但我等真能因而「放心」否?

首先,對岸並未認為台灣屬於「領域外」。何況基於「保護原則」,若干對國家利益或人民權利侵害嚴重的故意違法行為,例如內亂外患、偽造貨幣等,根據各國或地區刑法,縱該犯行在「領域外」,仍得追訴處罰(學理稱刑法域外效力」)。我方主張「不具司法管轄權」、「法無拘束力」,在大陸看來法理恐站不住腳。

其次,「意見」在大陸法制定位上原屬「司法解釋」性質。規範目的在明確其刑法第一○三條第一、二款的分裂國家與煽動分裂國家罪之適用。唯對比「意見」規定構成犯罪的具體情形及「兜底項」,範圍含括甚廣,實不無擴張或逸脫其上位母法即解釋標的內容,有違「罪刑法定原則」。從立法政策的重要性言,倘由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制定發布,或較符合其「依法治國」要求。

從而此番「意見」所以由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司法機關,聯合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所謂「兩高三部」)制發,動機頗值探究。加上「意見」公告及施行,時機敏感,更強調可科處極刑(死刑非新設,原見於大陸刑法第一一三條規定),與援用終身追責、缺席審判等特殊安排,均顯示現階段北京當局「遏獨」心切。為落實發揮此部法律威嚇力,短期內會不會有新「台獨頑固分子」名單,或實際審理「打獨」案件曝光,我方應加戒慎。

由李明哲、楊智淵(首位被大陸以「分裂國家罪」逮捕起訴)等案來看,除入境大陸當然無法豁免其司法管轄權與「意見」適用,致往來兩地的台商、台生、台勞、甚至登陸發展藝人不免成為「高風險族群」外,有人臆測陸方將透過第三地引渡涉嫌台籍人士,以貫徹該司法解釋。

但我認為此舉機率不大。因一來引渡受制於「雙重犯罪原則」,即請求引渡國與被請求引渡國均須認為構成犯罪。然目前尚未見有國家立法認同「台獨」構成犯罪;二來與大陸簽訂相關合作條約國家有限。且過去因對貪汙受賄犯罪保留死刑適用,導致陸方對外提出引渡請求時,常被一些國家以「死刑不引渡原則」拒絕;三來引渡易生人權、政治與外交爭議,限制頗多。例如民國一一一年(二○二二年)底歐洲人權法院曾以「有遭虐待與酷刑重大風險」為由,反對波蘭引渡台籍詐欺犯嫌劉宏濤赴陸。

雖說如此,仍不能排除部分與陸交好、支持「一中原則」的國家或地區,以治安因素將「涉獨」台人課予驅逐行政處分,再配合交陸方遞解出境的可能性。

綜上個人研判,「意見」恐「雷聲大,雨點亦不小」。日後果有國人因此遭懲治,威脅人身自由,不啻對我政府威信,與既有兩岸司法互助及合作共同打擊犯罪協議的有效性,又是一記重擊。再對照金門胡姓軍人釣客遭扣滯陸已逾三個月,試問我當局:在空言安撫民眾同時,是否也該檢討改進長久以來未見成效的相關「人道救援」?












漢光實兵操演 宜納防護要隘暢通


2024-06-25 02:21  聯合報/ 李志堯/國防大學戰爭學院前副院長(桃園市)


國防部高層透露,今年漢光四十號演習實兵操演取消預校與展示科目,筆者認為,這個調整顯示演習觀念比以往進步。過去若干項目的確具有濃厚之表演意味,以致遭受外界批評「漢光演習馬戲化」,因此演習大幅減少「作戲」的成分,應予肯定。

不過,國防部取消實兵對抗訓練,在追求實戰化訓練上,未必會是進步,反而可能因噎廢食,功虧一簣。

軍事評論家、加拿大《漢和防務評論》創辦人平可夫,以往在接受台灣媒體採訪時,曾對「漢光演習」想定與實兵操演狀況表達看法,他指出台灣軍方過度輕忽中共軍力在近年來的快速擴張及長足進步,更強調台灣軍方從未建立一支能反映中共軍隊目前實力的假想敵部隊,就各種情況之下進行模擬對抗演習。他認為唯有台灣軍方真正落實「以敵為師」,才能真正磨練台灣軍隊的實戰技能。

另國內媒體人楊渡,曾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在台灣媒體專欄刊出「兩岸的新戰爭論」乙文,文中提到民國八十四年(一九九五年)他曾在北京訪問過一個從事電子電腦武器的共軍二砲部隊(現稱火箭軍)的軍事專家,當時這位專家笑著說:「你們台灣的軍事專家都在說,中共如果武力攻台會『萬船齊發』,用登陸部隊去進行地面戰,而後台灣要如何如何防禦,真是太看不起現代科技了。」他接著說:「想一想第一次波斯灣戰爭美國的部隊,對伊拉克各軍事設施展開歷時四十二天的空襲,發射二八八枚戰斧巡弋飛彈、卅五枚空射巡弋飛彈及九萬噸的各型炸彈,重創擁兵一二○萬人的伊拉克軍隊後,隨即在一百小時的陸戰中以輕微代價取得決定性勝利,你們就會明白中共攻台會有什麼手段。這不是中共的發明,是美國開頭的,也是現代戰爭的必然規律。」在中共軍事專家的評估中,中共武力攻台,會在飛彈全面重點攻擊下,使台灣全面心理崩潰,待抵抗與反擊能力消失,中共才會真正派軍隊攻打本島,以最小的損失取得最後的勝利。

有鑑於此,就台灣本島的地形特性來說,筆者認為,爾後造成地面作戰的不利因素在「尖苗要隘」!尖山、苗栗要隘寬約一公里餘,是南北公路、鐵路、高速公路及高速鐵路匯集的要衝,一旦尖苗要隘遭共軍以短程彈道飛彈、巡弋飛彈、遠程火箭砲轟擊山壁造成落磐,南北交通頓時中斷,勢必導致我軍地面兵力南北分離,易遭共軍登陸部隊各個擊破。

換言之,共軍若在福建平潭周邊之海峽中線附近,以海、空聯合演習直接轉為實戰攻台的方式,集中運用所轄火箭軍與東部戰區精確制導火力,轟擊尖苗要隘山壁,恐將嚴重危害我防區守軍反擊任務之遂行。

因此,宜將如何有效維護尖苗要隘的暢通,納入「漢光四十號演習」實兵操演重點項目,才能讓演習更貼近實戰。














政院聲請釋憲已先違憲


2024-06-25 02:18  聯合報/ 楊智傑/雲科大科技法律所教授(新竹市)


針對國會改革法案,民進黨打算由四個機關分別聲請釋憲(憲法判決),包括總統、行政院、立法委員連署、監察院。裡面除了四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連署外,其餘三個機關其實在現階段都不能聲請憲法判決,縱使提出了,大法官也不該受理;甚至由行政院提出,還有違憲問題。

為何行政院提出會有違憲問題?卓院長說,在修憲之後,覆議不通過,行政院長不需要下台。沒錯,卓院長是不需要下台,但憲法增修條文寫明,若覆議不通過「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條文是寫院長「應即接受」,而非寫「不得再覆議」,表示行政院不能再用其他的權力制衡手段做出「不接受的行為」。卓院長不能用另一種權力制衡手段「到憲法法庭打官司」來表達不接受。所以,行政院在覆議失敗後聲請憲法判決,是違憲的。

其次,總統和監察院在現階段也不能提出憲法訴訟。原因在於,許宗力院長於民國一○五年(二○一六年)再任大法官後所組成的「許宗力法庭」,對於機關聲請憲法判決,都要求必須具備嚴格的「行使職權」的前提。

所謂行使職權,必須「真的行使了職權」,產生違憲爭議,才能聲請憲法判決。光是想像未來可能會行使職權,不符合這個要件。這個要件不但寫入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許宗力法庭」過去八年也堅持用「已經行使職權而產生爭議」的要件,不受理監察院和立委聲請的多起案件。

這次國會改革法案,跟總統有關的職權主要是總統國情報告後的問答爭議。按照「許宗力法庭」過去八年的堅持,既然賴總統還沒有被邀請到立法院報告且進行問答,還沒有對「問答」行使職權;至於未來真正進行國情報告時的問答程序會經政黨協商,目前也還不知道真的問答方式,故現階段賴總統還不能聲請憲法判決。

至於賴總統說立法院審查會影響他的人事權,但立法院的同意權是立法院的職權,不是總統的職權。

再來是監察院。監察院或許可用憲法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機關權限爭議,認為立法院的調查權與監察院的調查權產生權限衝突;但這條也有一樣的限制:一、必須「真的行使職權」,例如立法院決定對巴西雞蛋進口案進行聽證調查,而監察院也正在調查該案,真的行使了職權。二、必須二機關在行使調查職權時產生具體的權限爭議,例如立法院的調查妨礙了監察院的調查。三、就算真的產生具體權限衝突,監察院也必須先與立法院協商,協商未果者,才能聲請憲法判決。

目前真正可以聲請憲法判決的,就只有四分之一以上投反對票的立委才能提出聲請。雖然立委還沒有真的行使剛通過的法案,但按過去八年「許宗力法庭」的見解,這些投反對票的民進黨立委,對「立法投票」剛行使職權完,有資格聲請憲法判決。

就算立委連署聲請釋憲符合資格,惟過去八年憲法法庭也屢次提到,對於主張違憲的理由要具體敘明,不能只是泛泛指摘違憲。雖然還沒看到立法院聲請的理由,但這麼快提出聲請,很可能是剪貼之前行政院覆議的理由。行政院覆議理由大都將多個條文混在一起簡單論述並泛泛指摘違憲,若以憲法法庭之前的標準,也不算具體敘明。

總統、行政院、監察院若真的作過詳細法律研究,就會知道聲請不符合受理要件,甚至行政院長提出聲請也牴觸憲法。這麼急著出手,只是彰顯三機關故意加入戰局,要當家鬧事、鬥爭到底,並作戲給支持者看。這無助於憲政的正向發展,不是良好的憲法對話態度。














「釋憲前不宜行動」 違逆法制


2024-06-25 02:18  聯合報/ 林清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台北市)


賴清德總統針對國會改革法案發表談話表示,他已依據憲法完成簽署並公布法案,但基於「守護憲政秩序、保護民眾權利」,將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並稱「在大法官未做出釋憲結果前,不宜貿然採取行動。無論釋憲結果為何,朝野都必須尊重且接受」。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一一六條第一項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此乃對已完成立法程序之法律尊重;所謂「惡法亦法」乃強調法律秩序之維持及穩定性,只有透過釋憲程序(現由憲法法庭審理),才能宣告法律違憲停止執行。

同理,法律經立法機關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已具法定效力,豈可因個人或部分政黨意志而停止執行?況且,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僅具形式和儀式性,一般認為是總統義務而非權力。立法院受全民付託通過之法律,事實上即具有實質之確定效力。

回顧民國九十三年(二○○四年)九月通過《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乃針對陳水扁總統選舉前之槍擊事件疑義而調查,針對性極強,但陳水扁身為法律人,亦不敢聲明上述法律停止執行運作,其後該法律透過釋憲程序,終於民國九十五年(二○○六年)五月對部分違憲增、刪修訂後另行公布,其餘部分仍為有效。

同理,賴清德總統立場原本應超然,「總統」本身亦為「機關」,依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享有「院際紛爭調解權」,本次卻連行政、立法之紛爭亦直接介入,完全紊亂憲政秩序。況且,連立場應超然之監察院都跟著要聲請憲法法庭判決,跟著府、院、黨,四路齊發,令人咋舌。賴總統在記者會上甚至下指導棋稱:「在大法官未做出釋憲結果前,不宜貿然採取行動。」此完全顛覆法制精神,嚴重違反憲政分際,豈有此理哉?













賴擴權 釋憲還拿雙首長當擋箭牌


2024-06-25 02:18  聯合報/ 楊穎超/大學教師(台北市)


賴清德總統的敞廳談話宣布聲請釋憲,爭議核心是在野認為國會能否實質監督權力者,而在朝主張國會過度擴權,破壞權力分立。諸多法理早有討論,限於篇幅,僅能擇要提點觀察。

首先,總統府談話主打憲政機關的權力衝突,僅花小部分糾纏過去所謂的「程序不正義」,如此可讓討論得以聚焦於憲政體制問題,應該給予肯定。

其次,此次釋憲其實是李登輝時代修憲為總統擴權的惡果反映。當年在李的光環下,藍綠兩黨合作分贓,一些學者也甘為政客擦脂抹粉,引法國雙首長制說法合理化總統擴權正當性,結果是把憲法修成超級總統制。

賴總統說得好:「自由民主的憲政制度,核心精神就是權力分立和監督制衡。」但現行制度下,總統有權無責、實質掌握四院人事,行政官員則可胡言亂語,公文可以沒有或塗黑,國會監督成了無牙老虎。人民應可反推賴說的話,「沒有權力分立和監督制衡,那還能算是自由民主的憲政制度嗎?」

更糟糕的是,相關問題在賴宣布成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等三大任務型編組委員會後,變得更嚴重。因為賴連裝都不裝,手直接伸入行政權內。已有立委質疑,委員會結論可以影響行政院,但做決策者卻不必到立法院接受監督,恐導致有權無責情況。卓榮泰院長雖回應,委員會副召集人多為行政院代表,但看一下名單,所謂行政院代表卻多不是部會代表,暴露出部長無法與聞決策,到時各部會眾公務員要聽誰的?此外,委員會一旦把決定交給行政院做,那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規定還算不算數?立委質詢時,又該找誰來問?

兩件事放在一起看,就是賴一邊無懼物議、恣意擴權,但另邊需要釋憲,就提起雙首長制當擋箭牌,讓洪偉勝律師拿來稱相關修法混淆了憲法上刻意做出的權力安排。憲法法庭如果接受此種理由,應該指明憲法上的權力安排與實際政治運作,如何容有行政院不受總統侵奪、可自為負責的決策空間?

第三,總統府談話恐怕提得匆促,因為賴與同場就法律層面說明理由的洪律師說法連不太起來。且看賴以「守護憲政,保護人民」為名,破題講的漂亮話,把釋憲理由與人權連起來,要讓人民有切身權利被奪的威脅感;甚至詳列立法院的調查權,可能侵害人民的隱私權、營業秘密,以及不表意的自由等權利。但洪律師講了半天,主攻憲政機關的權力扞格,就是沒直接點出與人民權利何干。

最後,現任大法官全為蔡英文提名任命,其中又有例如「再任」而非「連任」的爭議,外界實難看好憲法法庭具有定分止爭功能。本次釋憲如能做出部分違憲宣告,保留國會實質監督空間,可能是很好的結果了。甚盼大法官們不要橫柴入灶,否則一下就折損不多的政治正當性,將來還有更多的衝突議題,當家的賴政府要政治穩定就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