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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IMF總部若遷北京 催生經濟新秩序
2017-07-30 00:46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國際貨幣基金(IMF)總裁拉加德(左)24日與全球發展中心主席艾哈邁德(右)以全球經濟挑戰為題進行討論時表示,如果大陸和其他重大新興市場的成長趨勢持續,並反映在IMF的表決結構中,那麼IMF的總部10年後可能遷至北京。 歐新社
國際貨幣基金(IMF)總裁拉加德日前出席全球發展中心研討會,回應主持人提問時表示,若中國和其他大型新興經濟體持續成長,並反映在IMF表決結構的話,不排除十年後該基金總部由華府遷移到北京;因為IMF章程中要求,總部必須設立在投票份額最大的成員國中。這其實並非拉加德總裁首次提出這種看法,在2014年的研討會上她就曾經表達:若有一天IMF總部搬到北京,她也不會太驚訝。
然而此話一出,還是令各方矚目。各界都承認中國經濟實力與時俱進,但重要國際機構總部,向來都設在經濟力最強的美國,或風光明媚的中立國瑞士,「十年後」就要將總部遷往國際化和各種環境都「有待加強」的中國,可能多數識者都會產生懷疑。
但章程規定就是規定,若中國經濟成長依然快速,除非美日等大國立即修改目前章程,否則投票份額依成員國經濟規模變動而相應修改,而中國超越美國的話,依規定就必須將總部遷移到中國。然而,IMF章程是二次大戰即將結束前,美國領導同盟國所訂,若因美國即將失去經濟領導地位就要修改章程,顯然「名不正,言不順」,美國難以啟齒,其他大國也可能難以支持。因此,拉加德的看法,成真的機會非常之高。
國際貨幣基金是二次大戰即將結束前,在著名的經濟學家凱因斯(John M. Keynes,當時為英國財政部顧問)建議之下,成立的三個戰後經濟復興機構之一(另兩個是世界銀行和世貿組織),於1945年底成立,1947年3月正式運作。其職責是監察成員國貨幣政策、追蹤各國經濟和金融狀況,適時提出警訊來確保全球金融秩序穩定;必要時提供短中期資金、協助成員國解決國際收支問題,並提供制度和政策工具的技術支援。世界銀行則提供成員國優惠性長期基礎建設貸款,和IMF的短期性協助相輔相成。IMF總部和世界銀行一樣,都設立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世界貿易組織總部則設於瑞士日內瓦。
依IMF規定,一般事務需70%票數才能做成決議,重大事務則需85%票數。因此,擁有超過15%投票份額的美國,是對重大事務唯一享有「否決權」的成員。IMF在2010年進行結構改革前,中國的投票份額長期以來僅有2.28%;結構改革之後,中國投票份額提高到約6%,和日本相當,但仍遠低於美國的16.5%。這種份額結構不可能長期持續,因為依照IMF估計,中國經濟生產若以購買力(PPP)調整,已在2014年超越美國;就算以名目價格估計,若中國年成長率8%、美國3%,中國經濟規模也會在2021年超越美國。因此,一般經濟學家都認為,不出十年中國在各種衡量之下,都會成為全球最大經濟體。只要IMF依規行事,總部遷往中國是十分合理的預期。
一旦總部遷往中國,對中國實際上的效益其實有限,因為IMF雇員雖有2,700人,就算全換成中國人還是極為有限。但重要的是,為了生活便利,雇員中懂中文的人數必然大增,除了中文的國際重要性大增、中國的國際地位顯著提高以外,中國對IMF功能的看法必將直接、間接地影響其決策,國際經濟上的「南北對話」將更為密切。也因此,過去IMF獨尊新自由主義的「華盛頓共識」必然修正、靠向更尊重受援國的立場、減弱市場經濟角色,也可以洗刷過去西方大國經常對受援國「趁火打劫」的罪名。此外,IMF和世界銀行、中國主導的「亞投行」及「絲路基金」之間的合作關係,顯然會更加密切,減少成員國的國際收支風險。聯合國貿發組織(UNCTAD)倡議多年的「國際經濟新秩序」也終於露出了曙光。
聯合/法院現在是民進黨開的
2017-07-30 00:46 聯合報 聯合報黑白集
嘉義縣長張花冠涉貪及洩密案,日前二審宣判均得易科罰金定讞,在得知判決結果後,仍強調「她是清白的!」。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記者卜敏正/攝影
張花冠被控洩密、貪汙、圖利等十九案,高雄高分院最近二審判決,僅依「洩密罪」輕判其一年十個月,可易科六十六萬罰金,並保住其縣長職務。主要刑責,則全由她任縣長室秘書的胞妹張瑛姬扛起。此一判決,只聞濃濃政治味,誰還敢說司法公信力是「皇后的貞操」?
根據雄檢的調查,張花冠利用主導縣府重大工程機會,授意張瑛姬找上評委和願支付回扣之廠商,協助他們取得標案,前後收賄近八百萬元。但一審認為,張花冠「欠缺法治觀念」,覺得評委核定工作「繁瑣無聊」,才將評委名單交給胞妹;且同案被告等證稱她未參與,故略去其貪汙部分之罪責。至於洩漏大埔美開發案評委名單部分,因廠商並未配合,而「無實際損害」,判其一年八月,但不得易科罰金。
二審判決則對被告體貼萬分,認為張花冠不是主動洩密,而是「因公務繁忙」,及「縣府分層負責制度不完備」所致。而且,縣府雖洩漏名單,但對方最後未參與投標,因此讓張花冠以六十六萬輕鬆了結官司,真是舉重若輕。
「欠缺法治觀念」被法官當成輕判的理由,實是不可思議的事。照理說,縣市首長應較一般民眾更具法治觀念,才能依法行政;何況,縣府體制不良,更是縣長要負責改善的事。誰料,法官卻倒果為因,反讓縣長減脫其刑責,簡直讓民眾目瞪口呆。
民眾不必再問「皇后的貞操」,法院現在是民進黨開的。
聯合/宗教法何以被當成洪水猛獸?
2017-07-30 00:36 聯合報 聯合報社論
台東佛、道教人士集結在台東縣政府前陳情,反對內政部草擬的宗教團體法,連神轎都扛出來響應。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記者李蕙君/攝影
滅香引發眾神上凱道,蔡政府驚魂未定,更令宗教界不滿的《宗教團體法》立法也緊急喊卡。宗教問題原本敏感,再加上「藍營假佛道勢力反政府」、「綠營假立法意圖掌控宗教樁腳」等陰謀論,都讓這項草案烏雲罩頂。內政部雖澄清,若無共識就暫緩,仍難消解疑慮。
網路盛傳《宗教團體法》已二讀,將拚九月過關云云,並非事實。事實是,內政部民國八十二年即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迄今歷三次政黨輪替,先後「四進四出」立法院,可見此習題之難解。如今法案重提,仍被宗教界視為洪水猛獸。
我國現行規範宗教團體的專法,僅有民國十八年制定的《監督寺廟條例》,只適用佛、道等傳統宗教。這部行憲前制定的法律,因條文限制宗教財務自主權、妨礙宗教自由、違反國家中立及宗教平等原則,曾在民國九十三年經大法官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宣告部分條文「違憲」。一部近九十年未曾修改的法律,對當今許多宗教問題束手無策,因而政府興起宗教立法的企圖。
問題在,我國究竟需要一部統整規範各種宗教的法律,抑或應制訂一部平等且尊重宗教組織自主自律的法律?則各方見解南轅北轍。尤其,世俗的權利義務、公平正義、陽光透明等觀點是否適用於宗教事務,現行法律是否不足以處理「宗教入世」行為,外界也有不同看法。再者,宗教立法究竟是「保障」宗教自由抑或「箝制」宗教自由,有助「政教分離」抑或讓政治更易介入,各方也有不同論點。在諸多疑慮未解下,貿然推動立法,躁進的蔡政府終於踢到鐵板。
支持立法者的論點是,草案可採「低度規範」,主管機關僅在特殊情況下作最小範圍的介入,是可行之計。何況,創設「宗教法人」,使宗教團體取得完整權利主體地位,有助健全財務運作及永續經營。其他像土地、稅捐優惠減免與研修機構條款,則將目前全台一萬兩千多座登記有案寺廟納入規範,繼而維護其既有權益,可視為政府「讓利」。
但宗教界的反對意見則認為,蔡政府目前的草案,已違反大法官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宗教性規範須出於維護宗教自由之必要或重大之公益,並於必要之最小限度內為之」的意旨,該法採取的是「預防宗教亂象發生」的監管思維。不僅如此,草案有關的人事及財務等規定,都讓政治便於介入;具體條文內容也未顧及宗教組織的自主性及差異,甚至將使宗教面臨毀佛的「法難」。
雙方都高舉保障宗教大纛,主張卻南轅北轍。其根本爭執點在於:試圖用西方權利義務的入世觀念,加諸東方出世修行的宗教,先天隔閡已存,後天更沾染政治干涉陰影,當然毫無交集與互信。
最大的認知差距,就在捐款與財務「必須陽光透明」的規定。這對源自西方偏於入世的基督教,或許不是問題;但對於台灣民間宮廟強調的方外儀軌、僧事僧決卻有扞格,在實務上如何對大小寺廟道壇和個別弘法者齊一規範也有困難,自然令宗教界疑慮不安。何況,政府的草案規定,宗教團體負責人若有怠忽職守,可由法院派任臨時住持或主委;這當然更令他們擔心政治的黑手介入。
事實上,只要看政府處理一例一休和年金改革等議題,公聽會只被當成過場儀式,宗教界如何對宗教團體法座談會有信心?看到婦聯會「被捐款」三百多億元給蔡政府做公益,政府還要送進三分之一代表入新婦聯會,各宗教如何不憂心?
宮廟若涉詐財、妨礙社區安寧或侵占國有土地,現有的諸多法律其實已足敷處理。但面對台灣多元的宗教信仰,國家力量也必須保持謙抑,別妄想以一條入世的紅線去硬性規範殊異的宗教出世作為。軟性鼓勵,彈性立法,充分溝通,循序漸進,才是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