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0日 星期日

王健壯/NCC應該做鋪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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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NCC應該做鋪路的人


2017-07-30 01:16 聯合報  王健壯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大樓。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政府所為何事?是服務人民或限制人民?答案當然應是前者,但NCC這個獨立機關卻顯然是個例外,例外到完全忘了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什麼。
不信的話,可以檢視一下NCC成立至今十一年來的歷史紀錄,看看NCC這麼多年對通傳業者,究竟是服務多還是限制多?再不信的話,也可以翻閱一下NCC最近公布的反媒體壟斷法草案,看看四十二條條文中,對業者到底是服務多還是限制多?當然,更可以問問通傳業者,他們對NCC的評價究竟是好是壞?
NCC首任主委蘇永欽,曾經自我警惕不要讓NCC變成另一個警總,另一位主委彭芸也自我定位NCC是為數位匯流而存在。但事實上,NCC這幾年的作為,卻完全與這兩位主委的理想背道而馳,何以故?理由很簡單:NCC始終以管制者的角色自居。
管制者的思維是但可管則管,管到細微枝節處,管到瑣瑣以為能、察察以為明,NCC這幾年動輒以雞毛蒜皮的理由對通傳業者處分的數千件案件,就是具體例證。而且,管制者的另一個思維是有罪推定,在NCC眼中,凡是有意併購者必屬虞犯,都有不良意圖,NCC成立至今,以各種莫須有理由否准了那麼多併購申請案,就是具體例證。
反媒體壟斷法草案當然更是管制者思維的產物。這項猶如防盜手冊的草案,既劃下絕對禁止併購的紅線,也劃下NCC有准駁裁量權的黃線,讓業者在禁制區內寸步難行,不但目前檯面上的業者不可能再有併購發展空間,更因為草案中有溯及既往的過渡條款,少數現有業者還必須在三年內揮刀自宮,不是要賣掉經營多年的產業,就是要改變持股比例,否則即屬違法。
換句話說,從NCC過去紀錄以及反媒體壟斷法草案內容,可以得到這樣的結論:凡屬併購案,NCC過去是否准多,通過少,甚至還有已通過案件,因再審而被否准之例;而未來NCC則可能是,否准是原則,通過是例外,而且過去通過之案件,因不受不溯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的規範,NCC有權重作定奪。
更嚴重的是,NCC的管制者思維也企圖干預媒體的專業自主。反媒體壟斷法中規定,媒體「應」訂定製播規範,「應」設置獨立編審制度及自律機制,「應」設置倫理委員會,「應」訂定編輯室公約等等,甚至還越俎代庖規定「獨立編審制度及自律機制之設置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但問題是,NCC認定媒體「應」作為的那些事項,都屬於媒體自主與自律事務,干NCC底事?與NCC主管業務何關?尤其是媒體自律機制準則竟然要政府訂定,更是荒天下之大稽,自律變成他律,NCC如果不是頭殼壞掉,如果不是管制者思維作祟,又怎麼會訂定出這種比戒嚴時期還可怕又可笑的條文?
在數位匯流去管制化的時代,NCC應該扮演鋪路的人,而不是攔路的人。台灣現在的媒體環境與全世界一樣,早已進入傳統媒體的衰世,衰世中又何來或何有可能出現媒體壟斷?況且,在新媒體的盛世中,即使有人想壟斷傳統媒體,又有何巨大商業利益可圖?有何不可取代的話語霸權可言?在社群媒體當道的後真相年代中談反媒體壟斷,就像在後冷戰時期談圍堵政策一樣,都是時空錯置的舊思維;NCC若真想反媒體壟斷,何不學歐盟和美國那樣,劍指谷歌與臉書?
所以,根本的問題是:台灣有必要制定一部這樣舊思維的反媒體壟斷法嗎?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