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耀輝/刪補助害地方父老 才該被罷免
◆ 陳國樑/中央財政打壓 地方慘遭「三殺」黃耀輝/刪補助害地方父老 才該被罷免
2025-06-27 00:00 聯合報/ 黃耀輝(作者為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教授)
主計總處片面修改「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並突然要求各級政府於三日內函復意見,做法近於突襲。尤其行政院前不久才史無前例地統刪一般補助款高達六三六億,占二成五,違憲、違法又悖離情理,對地方政府及弱勢造成劇烈衝擊。主計總處再度破壞中央與地方的夥伴關係,實在是粗暴。
就程序而言,八十九年主計處改革補助款制度並改進「補助辦法」,用途及分配公式都由中央機關與地方政府集思廣益認定;定案後也續邀地方多次討論,充分尊重地方的自治與財政權。現在的主計總處重修補助辦法,卻未廣徵各方意見,有欠光明磊落;事後又要地方倉促回應,簡直是荒誕不經。
行政院長卓榮泰,更將統刪一般補助當作「輪迴」,講出「審查預算時支持中央的立委,將優先協助其所屬地方政府」的報復性偏差言論,暴露賴清德總統的「團結論」純屬口是心非。
就實質而言,主計總處說統籌稅款已大幅提升,地方足以支應基本支出,故刪除基本財政收支及差短的定義,還將一般補助的優先順序移置於計畫補助之後;並刪除原一般補助的四項用途(基本收支差短與教育、社福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改為「經常、普及、基本建設或維運性質、財政均衡」等模糊不清的用詞,給予中央任性裁量的空間,必然減少補助。
原來的教育、社會福利等補助經費,屬國家應保障弱勢的憲法義務,包括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由國庫補助之;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社會保險等社福,對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等等。補助辦法草案未保留社福、教育補助,也違反憲法關於國民平等權的保障。此外,要求地方百分之十的分擔款,違反一般補助的性質、違反應補助地方的憲法強制規範。
何況,主計總處所指修改補助辦法的法律依據,刻意忽視三月底生效的財劃法第卅條第三項已明訂「中央給予地方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即一一三年度)預算編列數」,因此主計總處無論如何修改,只要一般補助款減少,就違反了母法的規定。補助辦法是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抵觸法律當然無效。
最重要的是,立法院刪減的並非「歲入」,也就是仍給中央原編的收入,中央從來就就沒有「缺錢」的問題。刪減的是浪費性、不必要的「歲出」,最後歲出規模仍創歷史新高,根本就沒有影響民眾權益,且幫中央政府創造賸餘,讓中央將來可用於更重要、必要的支出。
賴政府自始就造謠說謊,欺騙誤導民眾,搞「大罷免」實在是傷天害理、倒行逆施。明理的民眾應該覺醒,現在賴政府粗暴刪減地方政府的補助款收入,才真的是傷害地方政府及弱勢民眾的權益;真正該遭到罷免的,就是公然支持或暗助賴政府刪減補助款的綠委和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