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5日 星期一

陳國樑/三環馬戲的全球稅改

◆  陳國樑/所得稅的闌尾─特別扣除制度

◆  陳國樑/全球稅改的兩支柱大戲
◆  陳國樑/全球稅改的兩支柱大戲
◆  陳國樑/三環馬戲的全球稅改





陳國樑/三環馬戲的全球稅改


2021-11-26 02:35  聯合報/   陳國樑/政大財政系教授



娛樂界泰斗天才巴納姆P.T.Barnum),想出了三個環形舞台同時演出的馬戲表演,讓觀眾目不暇接,比起之前所有演出更為精采刺激,贏得「戲中之王」美譽。眼下如火如荼進展中的全球稅改,雖然沒有大象跳舞、獅子跳火圈、小丑飛人,同樣有三環舞台,也同樣讓人眼花撩亂。

第一環場景是被稱之為富國俱樂部的 OECD。自民國八十七年(一九九八年)發布有害租稅競爭報告後,持續不斷的尋求解決全球性的租稅惡性競爭之道。其中最大的努力,當屬民國一四年(二○一五年)所發布之「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十五項行動計畫;並於民國一五年(二○一六年)建立了目前共有一三九個成員的「OECD/G20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包容性架構」(IF)。

十五項行動計畫第一項 ─「面對數位經濟時代之租稅挑戰」─ 用意在於了解數位化對於國際租稅的意涵,並提出新的公司所得稅架構。雖然各界對於第一項行動方案多有期待,迎來的結論卻是:沒有共識、留待民國一○九年(二○二○年)再提報告。期間雖曾應 G20指示,於民國一七年(二○一八年)提交了一份期中報告,但同樣不建議採取任何暫時性措施。或許是好戲壓軸,民國一九年(二○二○年)十月的報告所提出之「兩支柱」(two pillars架構與第二、三環交互作用竟發展成羽翼豐滿BEPS 二點○全球稅改

第二環的歐盟(EU)場景,扮演了催化劑的角色。對於巨人般跨國企業在其境內所繳納的侏儒稅款,按捺已久的 EU 成員國,以確保稅負公平之名,趕在 OECD 提交期中報告前一個月,逕自公布對其境內數位經濟活動課稅兩項提案

其中提案二,確立了以開徵數位稅作為暫時性措施。截至民國一○九年(二○二○年)七月,包括印度與印尼在內,全球超過四十個國家或課稅區,已開徵或正積極準備開徵數位稅。與 OECD 不同調的 EU,造成了數位稅「遍地烽火」的情形。

第三環的場景在美國,是關鍵的臨門一腳。川普總統任內推動「減稅與就業法案」,將公司所得稅率一舉自百分之三十五降低至二十一吹響了新一輪租稅競爭的號角。在此同時,美國認定數位稅係針對美國所屬數位科技公司,是而對開徵數位稅的國家,包含法國、義大利、奧地利等國,搬出報復性關稅手段;大西洋兩岸形成對峙僵局,貿易戰一觸即發。

拜登總統上台後,為改善美國落後基礎建設規畫投入巨額資金其財源之重要樞紐在於將公司所得稅率拉高至百分之二十八。有鑑於提高公司所得稅率勢在必行,為避免國內企業出走,財政部長葉倫於是開始在 OECD 和 G20 會議中,倡議全球企業最低稅負乃與 BEPS 二點○的第二支柱方向契合

至於第一支柱,雖然透過課稅權分派,讓各國得以將手伸進美國為主的大型跨國集團口袋但可以換來數位稅的退場解決重複課稅問題,對於被鎖定的美國公司,未必一定不利。因此,雖然各方勢力對於全球稅改,各有盤算,卻也水到渠成。

即將到臨的民國一一一年(二○二二年),會是法律模式確立、租稅指引發布多邊協議簽署的一年;一旦準備就緒,民國一一二年(二○二三年)上路的全球稅改,將會是稅制發展的「戲中之王」。











陳國樑/全球稅改的兩支柱大戲


2021-12-30 04:10  聯合報/   陳國樑/政大財政系教授



上月筆者於本欄以三環馬戲為譬喻,介紹了 OECD、歐盟與美國三個舞台場景,拉開了「全球稅改」的序幕熱鬧非凡。既然繳了入場費,怎能錯過主題表演?全球稅改的主秀,非屬「兩支柱方案」。希冀本文能使一般讀者,對於「高進入門檻」的全球稅改,也可以有深入淺出認識與掌握

已經有百餘年歷史的公司所得稅,對於課稅權共識,首先為企業設有常設機構之所得「來源國」(例如,生產線所在國),其次為企業總部實體所在之「居住國」。對於未設有常設機構、總部在境外的跨國企業,一國之稅局往往無法有效掌握稅源;更有甚者,在集團內部移轉價格搬弄下,可徵起的稅收,少的讓人氣結。

就此,「第一支柱」突破過往來源國與居住國的糾結,開天闢地賦予市場國」,對於跨國企業集團整體獲利課稅權。在第一支柱下,跨國企業集團全球營業額超過兩百億歐元新台幣六千六百億)者,稅前淨利率超過百分之十部分須提交四分之一(稱之為「金額A」),由市場國間按營收比例分配,無涉跨國企業集團是否於市場國設有常設機構、或總部實體是否在市場國。

第一支柱的作用,等同對於高營收與獲利的跨國企業集團,開徵稅率百分之二十五之「剩餘利潤稅」,取代了原本各國各自為政、造成重複課稅與稅上加稅等扭曲的「數位服務稅」,化解了一觸即發的全球貿易戰。

另一方面,約莫六○、七○年代開始,面對許多大國動輒百分之五十的公司所得稅率,出現部分國家或租稅轄區,以免稅(例如,英屬維京群島)或極低稅率(例如,愛爾蘭)為號召,提供企業租稅避風港」,藉以賺取登記、管理與金融服務等收入。(台灣常有「租稅天堂」的說法;推究其源由,應是「天堂/heaven」與「避風港/haven兩字英文拼法相近,所造成翻譯之訛誤。)

至於其他國家間,則開始出現競相調降稅率的「追低探底」。不論是企業集團利用租稅避風港規避課稅,或是各國稅率的追低探底皆導致國際間公司所得稅基侵蝕;在數位化的催化下,問題更是雪上加霜。

就此,「第二支柱提出全球最低稅負機制,用意在使跨國企業之所得,不論位於何處,皆可適用至少百分之十五有效稅率;以使租稅避風港不再是免稅天堂,終結各國稅率的惡性競爭。

在實務做法上,第二支柱要求跨國企業全球營業額達七億五千萬歐元約新台幣二四○億)者,按跨國企業集團股權架構,由最終母公司(或越靠近上層公司)所在地稅局,於集團各下層公司所在地國家,分別計算於各該國之有效稅率;對於低於百分之十五者,個別補徵差額的「追加稅」。

兩支柱方案之細節內容與前期準備,將於民國一一一年(二○二二年)公布與完成預計於民國一一二年(二○二三年)施行。不論是課稅權之新畫分最低稅負之制定,都將對於國際租稅帶來顛覆性改變影響絕對不容小觑










陳國樑/全球稅改的四個對策


2022-07-19 03:52  聯合報/   陳國樑/政大財政系教授



全球稅改風起雲湧、來勢洶洶。先前筆者「三環馬戲的全球稅改」與「全球稅改的兩支柱大戲」二文,介紹全球稅改的源起與主要內容,謹以本文討論台灣的因應之道

首先,經歷多次稅改,「整修稅制、確保稅基完整」或已淪為陳腔濫調,然今為首要之務;此外,並應適度提高企業有效稅率。在全球稅改下,大型跨國企業經由各式租稅優惠或避稅操作所獲取之利潤,將面臨被國外稅局,追補稅的風險。

根據最新統計,我國營利事業整體有效稅率為百分之十四點三一,尚低於全球最低稅負有效稅率百分之十五的水準。財政部應檢討我國企業所得稅基,或從所得基本稅額制度著手,適度提高企業有效稅率。

其次,削減租稅優惠、裨補稅制闕漏、提升有效稅率,勢必使企業在國內的租稅負擔上升。財政部如不能保障大型跨國企業,一旦在國內繳足稅,如面對國外追補稅,並不會造成租稅負擔又再增加,將使大型跨國企業集團總部出走,掏空台灣經濟。就此,財政部應檢討現行企業所得稅制中,對於國外扣抵稅額相關規定,務使其涵蓋大型跨國企業,在全球稅改上路後,被國外稅局追補稅、重複課稅,所增加的租稅負擔

第三,藉由外交斡旋直接參與全球稅改行動世界貿易組織以促進全球貿易自由為宗旨,民國九十一年(二○○二年)元月,我國以「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又稱「中華台北」)名義,成為世貿第一四四個會員全球稅改透過 OECD 與 G20 所主導之「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包容性架構推行。該組織以促進租稅公平為宗旨,目前已有一四一個成員,其中不乏個別關稅領域,我國申請加入,不是完全沒有任何的機會。

第四,台灣所處國際局勢艱難,如直接參與全球稅改行動實不可行,亦應竭盡所能尋求間接參與;試舉其犖犖大者。例如,是否能透過「包容性架構」成員中,與我國簽有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者,間接參與?又例如,在恪遵全球稅改相關規範與協議的情形下,是否能取得比照成員國家與地區的待遇、或列入「白名單」,以降低我國企業所將面臨的租稅不確定性

在目前實際應對措施上,外界所知有限,除延宕六年的受控外國公司條例確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二○二三年)上路外,財政部尚提及所得基本稅額制度的檢討,但態度隱晦;此二者,或可勉強歸屬「整修稅制、確保稅基完整」方向的努力。在外交斡旋上,則只見日前財政部於接待法國參議院訪問團後單方面表示,法方將支持台灣參與國際財稅組織

筆者自安於學術象牙塔,不須背負政策責任,發言常有痴人說夢、過於樂觀的反饋。然夢想經由行動而實現,樂觀或悲觀一念間;全球稅改不會因為台灣把頭埋在沙堆裡,而風平雲靜。就以上所揭,行政院須籌設跨部會編組,財政、外交、經濟與國發四部會,應有統整性策略,台灣經濟的未來不容蹉跎與猶豫。









陳國樑/所得稅的闌尾─特別扣除制度


2022-09-05 03:24  聯合報/   陳國樑/政大財政系教授


人體器官中,位於盲腸底端的闌尾,並沒有明確的用途,卻容易發炎,嚴重者必須進行闌尾切除手術。我國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制度,現況猶如已經出現膿腫的闌尾,財政部卻不思解決問題之道,反而意圖修法擴張特別扣除項目

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取世界各國少有的雙軌扣除制度一般扣除特別扣除兩制度並行一般扣除分為標準或列舉兩種計算方式;納稅義務人擇一減除。標準扣除方式對於徵納雙方都相當簡便,不須檢附單據憑證,採用固定金額,有配偶者加倍。列舉扣除方式則須檢附支出證明,在「所得稅法」中,包括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共六類支出

在特別扣除制度方面,目前有薪資所得、儲蓄投資、財產交易損失、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與長期照顧,共七類特別扣除項目皆採固定額度減除。納稅義務人除可減除一般扣除外,亦可另行減除各類特別扣除之金額;所謂雙軌並行,道理在此。

由於一般扣除採標準與列舉兩方式擇一,在納稅義務人選擇標準扣除的情形下,如有房屋租金支出,則不得再以列舉方式減除;一般扣除制度設計的本意如此。然日前傳出,財政部有意新增第八類特別扣除項目,將目前為列舉扣除項目之房屋租金,改列特別扣除,以使採標準扣除的納稅義務人,亦可減除房屋租金支出。此一修法方向,不僅有違房屋租金列舉扣除立法意旨,也將造成所得稅制劣質化

基於個人擁有自用住宅,可帶來正外部性、使社會經濟更為穩定的迷思,各國政府為鼓勵持有自用住宅,在稅制中多有購買自用住宅補貼措施,我國也不例外;為此,「所得稅法」乃有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規定

但若僅對購屋者訂有房貸租稅優惠,對於租屋者,恐有偏頗之失,因此另設有房屋租金列舉扣除規定,以求平衡。如今若將房屋租金改列特別扣除項目,是本末倒置破壞原本平衡用意

更有甚者,財政學理很清楚的指出,擁有自用住宅能帶來正外部性的想法,是一廂情願,沒有足以令人信服的實證證據稅法錯誤鼓勵個人購買自用住宅,扭曲經濟資源配置,造成社會無謂損失。有學者認為,引發全球金融危機的民國九十七年(二○○八年)次貸風暴與稅法鼓勵購買自用住宅謬誤政策,脫不了干係

是以,優化稅制的改革,是設計綜合所得稅購屋貸款利息扣除之退場機制,並使房屋租金支出扣除,一併從稅制中移除擴大租屋補貼的幅度,是開稅制的倒車。進而論之,整體特別扣除制度是稅制演化過程因便宜行事下所贅生,發展至今,已如嚴重發炎的闌尾,財政部不思安排「切除手術」,反倒新設特別扣除項目,如何面對接下來,各種要求調高金額增設特別扣除額項目壓力?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