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國樑/所得稅的闌尾─特別扣除制度
◆ 陳國樑/全球稅改的兩支柱大戲
◆ 陳國樑/三環馬戲的全球稅改
陳國樑/三環馬戲的全球稅改
2021-11-26 02:35 聯合報/ 陳國樑/政大財政系教授
娛樂界泰斗天才巴納姆(P.T.Barnum),想出了三個環形舞台同時演出的馬戲表演,讓觀眾目不暇接,比起之前所有演出更為精采刺激,贏得「戲中之王」美譽。眼下如火如荼進展中的全球稅改,雖然沒有大象跳舞、獅子跳火圈、小丑飛人,同樣有三環舞台,也同樣讓人眼花撩亂。
第一環場景是被稱之為富國俱樂部的 OECD。自民國八十七年(一九九八年)發布「有害租稅競爭」報告後,持續不斷的尋求解決全球性的租稅惡性競爭之道。其中最大的努力,當屬民國一○四年(二○一五年)所發布之「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十五項行動計畫;並於民國一○五年(二○一六年)建立了目前共有一三九個成員的「OECD/G20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包容性架構」(IF)。
這十五項行動計畫的第一項 ─「面對數位經濟時代之租稅挑戰」─ 用意在於了解數位化對於國際租稅的意涵,並提出新的公司所得稅架構。雖然各界對於第一項行動方案多有期待,迎來的結論卻是:沒有共識、留待民國一○九年(二○二○年)再提報告。期間雖曾應 G20指示,於民國一○七年(二○一八年)提交了一份期中報告,但同樣不建議採取任何暫時性措施。或許是好戲壓軸,民國一○九年(二○二○年)十月的報告所提出之「兩支柱」(two pillars)架構,與第二、三環交互作用,竟發展成羽翼豐滿的 BEPS 二點○全球稅改。
第二環的歐盟(EU)場景,扮演了催化劑的角色。對於巨人般的跨國企業在其境內所繳納的侏儒稅款,按捺已久的 EU 成員國,以確保稅負公平之名,趕在 OECD 提交期中報告前一個月,逕自公布對其境內數位經濟活動課稅的兩項提案。
其中提案二,確立了以開徵「數位稅」作為暫時性措施。截至民國一○九年(二○二○年)七月,包括印度與印尼在內,全球超過四十個國家或課稅區,已開徵或正積極準備開徵數位稅。與 OECD 不同調的 EU,造成了數位稅「遍地烽火」的情形。
第三環的場景在美國,是關鍵的臨門一腳。川普總統任內推動「減稅與就業法案」,將公司所得稅率一舉自百分之三十五降低至二十一,吹響了新一輪租稅競爭的號角。在此同時,美國認定數位稅,係針對美國所屬數位科技公司,是而對開徵數位稅的國家,包含法國、義大利、奧地利等國,搬出報復性關稅手段;大西洋兩岸形成對峙僵局,貿易戰一觸即發。
拜登總統上台後,為改善美國落後的基礎建設,規畫投入巨額資金;其財源之重要樞紐在於,將公司所得稅率拉高至百分之二十八。有鑑於提高公司所得稅率勢在必行,為避免國內企業出走,財政部長葉倫於是開始在 OECD 和 G20 會議中,倡議全球企業最低稅負,乃與 BEPS 二點○的第二支柱方向契合。
至於第一支柱,雖然透過課稅權分派,讓各國得以將手伸進美國為主的大型跨國集團口袋,但可以換來數位稅的退場,解決重複課稅問題,對於被鎖定的美國公司,未必一定不利。因此,雖然各方勢力對於全球稅改,各有盤算,卻也水到渠成。
即將到臨的民國一一一年(二○二二年),會是法律模式確立、租稅指引發布與多邊協議簽署的一年;一旦準備就緒,民國一一二年(二○二三年)上路的全球稅改,將會是稅制發展的「戲中之王」。
陳國樑/全球稅改的兩支柱大戲
2021-12-30 04:10 聯合報/ 陳國樑/政大財政系教授
上月筆者於本欄以三環馬戲為譬喻,介紹了 OECD、歐盟與美國三個舞台場景,拉開了「全球稅改」的序幕,熱鬧非凡。既然繳了入場費,怎能錯過主題表演?全球稅改的主秀,非屬「兩支柱方案」。希冀本文能使一般讀者,對於「高進入門檻」的全球稅改,也可以有深入淺出的認識與掌握。
已經有百餘年歷史的公司所得稅,對於課稅權的共識,首先為企業設有常設機構之所得「來源國」(例如,生產線所在國),其次為企業總部實體所在之「居住國」。對於未設有常設機構、總部在境外的跨國企業,一國之稅局往往無法有效掌握稅源;更有甚者,在集團內部移轉價格的搬弄下,可徵起的稅收,少的讓人氣結。
就此,「第一支柱」突破過往來源國與居住國的糾結,開天闢地賦予「市場國」,對於跨國企業集團整體獲利的課稅權。在第一支柱下,跨國企業集團全球營業額超過兩百億歐元(新台幣六千六百億)者,稅前淨利率超過百分之十的部分,須提交四分之一(稱之為「金額A」),由市場國間按營收比例分配,無涉跨國企業集團是否於市場國設有常設機構、或總部實體是否在市場國。
第一支柱的作用,等同對於高營收與獲利的跨國企業集團,開徵稅率百分之二十五之「剩餘利潤稅」,取代了原本各國各自為政、造成重複課稅與稅上加稅等扭曲的「數位服務稅」,化解了一觸即發的全球貿易戰。
另一方面,約莫六○、七○年代開始,面對許多大國動輒百分之五十的公司所得稅率,出現部分國家或租稅轄區,以免稅(例如,英屬維京群島)或極低稅率(例如,愛爾蘭)為號召,提供企業「租稅避風港」,藉以賺取登記、管理與金融服務等收入。(台灣常有「租稅天堂」的說法;推究其源由,應是「天堂/heaven」與「避風港/haven」兩字英文拼法相近,所造成翻譯之訛誤。)
至於其他國家間,則開始出現競相調降稅率的「追低探底」。不論是企業集團利用租稅避風港規避課稅,或是各國稅率的追低探底,皆導致國際間公司所得稅基的侵蝕;在數位化的催化下,問題更是雪上加霜。
就此,「第二支柱」提出「全球最低稅負」機制,用意在使跨國企業之所得,不論位於何處,皆可適用至少百分之十五的有效稅率;以使租稅避風港不再是免稅天堂,終結各國稅率的惡性競爭。
在實務做法上,第二支柱要求跨國企業全球營業額達七億五千萬歐元(約新台幣二四○億)者,按跨國企業集團股權架構,由最終母公司(或越靠近上層公司)所在地稅局,於集團各下層公司所在地國家,分別計算於各該國之有效稅率;對於低於百分之十五者,個別補徵差額的「追加稅」。
兩支柱方案之細節內容與前期準備,將於民國一一一年(二○二二年)公布與完成,預計於民國一一二年(二○二三年)施行。不論是課稅權之新畫分與最低稅負之制定,都將對於國際租稅帶來顛覆性的改變,影響絕對不容小觑。
陳國樑/全球稅改的四個對策
2022-07-19 03:52 聯合報/ 陳國樑/政大財政系教授
全球稅改風起雲湧、來勢洶洶。先前筆者「三環馬戲的全球稅改」與「全球稅改的兩支柱大戲」二文,介紹全球稅改的源起與主要內容,謹以本文討論台灣的因應之道。
首先,經歷多次稅改,「整修稅制、確保稅基完整」或已淪為陳腔濫調,然今為首要之務;此外,並應適度提高企業有效稅率。在全球稅改下,大型跨國企業經由各式租稅優惠或避稅操作所獲取之利潤,將面臨被國外稅局,追補稅的風險。
根據最新統計,我國營利事業整體有效稅率為百分之十四點三一,尚低於全球最低稅負有效稅率百分之十五的水準。財政部應檢討我國企業所得稅基,或從所得基本稅額制度著手,適度提高企業有效稅率。
其次,削減租稅優惠、裨補稅制闕漏、提升有效稅率,勢必使企業在國內的租稅負擔上升。財政部如不能保障大型跨國企業,一旦在國內繳足稅,如面對國外追補稅,並不會造成租稅負擔又再增加,將使大型跨國企業集團總部出走,掏空台灣經濟。就此,財政部應檢討現行企業所得稅制中,對於國外扣抵稅額相關規定,務使其涵蓋大型跨國企業,在全球稅改上路後,被國外稅局追補稅、重複課稅,所增加的租稅負擔。
第三,藉由外交斡旋,直接參與全球稅改行動。世界貿易組織以促進全球貿易自由為宗旨,民國九十一年(二○○二年)元月,我國以「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又稱「中華台北」)名義,成為世貿第一四四個會員。全球稅改透過 OECD 與 G20 所主導之「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包容性架構」推行。該組織以促進租稅公平為宗旨,目前已有一四一個成員,其中不乏個別關稅領域,我國申請加入,不是完全沒有任何的機會。
第四,台灣所處國際局勢艱難,如直接參與全球稅改行動實不可行,亦應竭盡所能尋求間接參與;試舉其犖犖大者。例如,是否能透過「包容性架構」成員中,與我國簽有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者,間接參與?又例如,在恪遵全球稅改相關規範與協議的情形下,是否能取得比照成員國家與地區的待遇、或列入「白名單」,以降低我國企業所將面臨的租稅不確定性?
在目前實際應對措施上,外界所知有限,除延宕六年的受控外國公司條例確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二○二三年)上路外,財政部尚提及所得基本稅額制度的檢討,但態度隱晦;此二者,或可勉強歸屬「整修稅制、確保稅基完整」方向的努力。在外交斡旋上,則只見日前財政部於接待法國參議院訪問團後,單方面表示,法方將支持台灣參與國際財稅組織。
筆者自安於學術象牙塔,不須背負政策責任,發言常有痴人說夢、過於樂觀的反饋。然夢想經由行動而實現,樂觀或悲觀一念間;全球稅改不會因為台灣把頭埋在沙堆裡,而風平雲靜。就以上所揭,行政院須籌設跨部會編組,財政、外交、經濟與國發四部會,應有統整性策略,台灣經濟的未來不容蹉跎與猶豫。
陳國樑/所得稅的闌尾─特別扣除制度
2022-09-05 03:24 聯合報/ 陳國樑/政大財政系教授
人體器官中,位於盲腸底端的闌尾,並沒有明確的用途,卻容易發炎,嚴重者必須進行闌尾切除手術。我國綜合所得稅的特別扣除制度,現況猶如已經出現膿腫的闌尾,財政部卻不思解決問題之道,反而意圖修法,擴張特別扣除項目。
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取世界各國少有的雙軌扣除制度,一般扣除與特別扣除兩制度並行。一般扣除分為標準或列舉兩種計算方式;納稅義務人擇一減除。標準扣除方式對於徵納雙方都相當簡便,不須檢附單據憑證,採用固定金額,有配偶者加倍。列舉扣除方式則須檢附支出證明,在「所得稅法」中,包括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共六類支出。
在特別扣除制度方面,目前有薪資所得、儲蓄投資、財產交易損失、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與長期照顧,共七類特別扣除項目;皆採固定額度減除。納稅義務人除可減除一般扣除外,亦可另行減除各類特別扣除之金額;所謂雙軌並行,道理在此。
由於一般扣除採標準與列舉兩方式擇一,在納稅義務人選擇標準扣除的情形下,如有房屋租金支出,則不得再以列舉方式減除;一般扣除制度設計的本意如此。然日前傳出,財政部有意新增第八類特別扣除項目,將目前為列舉扣除項目之房屋租金,改列特別扣除,以使採標準扣除的納稅義務人,亦可減除房屋租金支出。此一修法方向,不僅有違房屋租金列舉扣除之立法意旨,也將造成所得稅制的劣質化。
基於個人擁有自用住宅,可帶來正外部性、使社會經濟更為穩定的迷思,各國政府為鼓勵持有自用住宅,在稅制中多有購買自用住宅補貼措施,我國也不例外;為此,「所得稅法」乃有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規定。
但若僅對購屋者訂有房貸租稅優惠,對於租屋者,恐有偏頗之失,因此另設有房屋租金列舉扣除規定,以求平衡。如今若將房屋租金改列特別扣除項目,是本末倒置、破壞原本平衡的用意。
更有甚者,財政學理很清楚的指出,擁有自用住宅能帶來正外部性的想法,是一廂情願,沒有足以令人信服的實證證據;稅法錯誤鼓勵個人購買自用住宅,扭曲經濟資源配置,造成社會無謂損失。有學者認為,引發全球金融危機的民國九十七年(二○○八年)次貸風暴,與稅法鼓勵購買自用住宅的謬誤政策,脫不了干係。
是以,優化稅制的改革,是設計綜合所得稅購屋貸款利息扣除之退場機制,並使房屋租金支出扣除,一併從稅制中移除;擴大租屋補貼的幅度,是開稅制的倒車。進而論之,整體特別扣除制度是稅制演化過程,因便宜行事下所贅生,發展至今,已如嚴重發炎的闌尾,財政部不思安排「切除手術」,反倒新設特別扣除項目,如何面對接下來,各種要求調高金額與增設特別扣除額項目的壓力?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