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家之眼】圖利廠商:舊換新補助牴觸憲法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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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眼】圖利廠商:舊換新補助牴觸憲法平等權
2024-01-04 07:31 聯合報/ 曾志超/中華經濟與金融協會副秘書長
去年新車市場銷售驚人,達三年來新高政府卻還在實施購買新車的補助。圖為去年底在台北南港展覽館一館登場的「2024台北新車暨新能源車特展」。本報資料照
去年新車市場銷售驚人,汽車達47.7萬台,年增11%,創18年來新高;機車也衝破87萬輛、年增18.61%,達三年來新高。新車銷量如此火爆,政府卻還在實施購買新車的補助,不僅缺乏必要性,還涉及違憲爭議。
每當政府的補貼方案即將屆期,受益者就會要求延長,讓補助不斷的延長。環境部車輛汰舊補助也不例外,該政策補助期限於去年底到期,去年底機車業者呼籲政府應延長辦理,否則機車市場將衰退一成。所幸環境部並未修正《淘汰老舊機車補助辦法》,延長該期限。惟還有舊換新空汙與貨物稅二大補助,分別將於今年與後年初屆至,未來勢必又會要求延長。筆者對此類政策效益的批判,已有二篇論述,本文不再贅述。值得關注的是,相關政策恐已牴觸憲法的平等權。
《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辦法》出廠滿十年以上之燃油機車、燃油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柴油大客車、大貨車,淘汰老舊車輛並新購電動機車、電動小客貨車、電動大客貨車、六期柴油大客貨車或油電混合動力車,可獲得一千到三萬元的補助。《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之後改為十年)以上車輛或機車,每輛汽車與機車可分別減徵五萬元與四千元。該政策獨厚汽機車的新車產業,限定只能舊汽車換同類的新汽車,舊機車也僅能換新機車,始能獲得空汙補助或貨物稅減徵。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釋字第694號理由書明指:「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辦法總說明》指出立法目的:「淘汰老舊車輛換購新車或電動車輛具空氣污染減量效益。」《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其立法意旨係為達成「節能減碳」政策目標,爰增訂該條文。倘認為以補助購買新車手段淘汰舊車,可達節能減碳目標,補助的對象無論是任何交通工具除新的汽車、機車外,電動輔助自行車或是自行車節能效果更好,老舊車輛換成年份低的二手汽機車也值得鼓勵,甚至直接汰舊不換購車輛才是真正零碳。故該規範限定補助對象,係屬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已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由以上前述分析,該政策只圖利新車產業,然對節能減碳效益有限,且牴觸憲法,應全面檢討。本文以為,建議廢除該補貼作法,至少於施行期限屆至後,不應再恣意延長。若未來還要提供補助也應從節能考量,最優先考量補助報廢老車者,其次為更換節能的自行車(含電輔車),以及新能源與混合動力(HYBRID)載具,至於純燃油載具則應排除在補助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