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4日 星期四

葉匡時/多一點究因,少一點究責

◆  葉匡時/多一點究因,少一點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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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匡時/多一點究因,少一點究責


2022-11-24 02:16  聯合報/ 葉匡時(陽明山未來學社理事長)



最近讀完「軌道」一書,該書報導日本 JR 西公司在民國九十四年(二○○五年)福知山線發生重大出軌事故後,在遺族長達十餘年的堅持努力下,促使該公司從究責文化改變成究因文化的歷程。JR 西的轉變過程不只可作為台鐵組織變革的參考,也是政府機關和民間企業可學習的個案。

究責」是指發生事故後,追究負責人的責任,「究因」則是追究發生事故的真正原因。一個重大事故如火車出軌、火災等,主責單位常常把責任推給人為疏失或意外,不願意深入檢討組織或系統的問題。以民國一○七年(二○一八年)十月普悠瑪號列車出軌、以及民國一一年(二○二一年)四月太魯閣號列車撞擊工程車事故為例,兩次重大事故發生後,台鐵都迅速將責任推託到表面的人為因素。第一個事故是駕駛員在鐵軌彎道上嚴重超速;第二個事故是邊坡施工廠商的管理疏失,才導致工程車滑落軌道,撞上經過的火車。但更根本的問題是駕駛員為何會超速?施工廠商為何出現如此嚴重的管理疏失?難道真的只是單純的人為疏失嗎?或是有更根本的台鐵組織系統的問題?

國人對於各類事故和公務體系的行政疏失,都喜歡究責,但很少深入究因。出了問題,找個人負責,鞠躬道歉,記過下台,就算完成究責;過些時間,大家也就忘了。其實,要究因、要發掘系統問題需要客觀的分析需要些耐心和時間,但在現今膚淺急躁政治文化下,主事者為了應付社會輿論壓力,只能究責地找替死鬼或匆匆找個原因與解方來應付。因此,過些時候,同樣的錯誤再度發生,並不令人意外。

官員被記過懲戒,就是一種究責的行為,因為要找人認錯負責,犯錯者當然要接受處罰。問題是記過處罰之後呢?或許類似錯誤不會再發生在同一位官員身上,卻無法擔保其他官員不會再犯同樣的錯誤。此外,過分強調究責的結果,可能會讓出事的官員隱瞞真相避免受罰組織因此更難找到系統原因解決問題。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常看到類似的錯誤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甚至小失誤累積成大事故。各國飛安事故的調查,通常只著重究因,不會處罰犯錯的當事人,就是要避免犯錯人隱瞞或謊報真相。這就像品管大師戴明全面品質管理理論所主張的:產品品質瑕疵,並非某一個人的疏失錯誤,而要從系統全局來改善。

據我所知,歐美企業很少用記過方式來追究員工疏失,但我國企業以記過制度處罰員工的並不少見。這個差別或許與法治文化人治文化社會結構有關。「究責」強調對犯錯的人予以處罰,對受害人或其他人有所交待,這是人治思維。而「究因」不會特別針對個人,它的重點在於瞭解造成錯誤系統因素,以改善系統杜絕錯誤,這是法治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