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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國樑/所得稅的競租修羅場-特別扣除
2022-11-23 02:41 聯合報/ 陳國樑/政大財政系教授
我國綜合所得稅的特別扣除設計,是在稅制發展過程,或基於課稅資訊不足、或為達成特定政策目的,一時便宜行事所冗生贅出。扣除額為計算應納稅額時,從所得總額減除的項目,失控的扣除額,會「吃掉」稅基、從根本掏空所得稅。
根據財政資料中心最新數據,特別扣除額侵蝕稅基的嚴重情形,令人咋舌。一○九年度特別扣除合計一點八五兆元、占所得總額比重近四成;不僅高於一般扣除,甚至高過免稅額之占比。特別扣除額名為「特別」、乍聽無害,其實是吞噬稅基的「大魔王」。
現行「所得稅法」之架構,於民國五十二年公布施行之初,並無特別扣除制度;現有特別扣除項目中,僅見「財產交易損失」,與一般扣除列舉項目,一併歸屬於「扣除額」。
進而論之,以財產交易損失為扣除、且僅得就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額度內減除之根本設計,有失公允。所得之計算須減去損失,因此,沒有減除財產交易損失的財產交易所得,並非所得。又,既然計算出各類所得後加總課稅,豈有財產交易損失、僅得就申報財產交易所得額度內減除的道理。
推究有如此規定,原因在早期稅捐稽徵機關,並無法掌握課稅攸關之個人財產交易。財政部擔負國庫稅收重責,當然錙銖必較;為避免有所得不申報、有損失即申報減除,財產交易損失乃以扣除額方式處理、且設有以個人所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上限之規定。然今時空背景迥異,不應因襲舊規。
六十三、六十九年所得稅法修正,增設「薪資所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仍歸屬於扣除額項下。按其性質,「薪扣」為賺取薪資之費用、「儲扣」為利息所得免稅額度,可於分類計算薪資所得與利息所得時減除,並不須另設特別扣除。
七十八年修法,特別扣除與一般扣除額正式分立,形成了現行、與他國綜合所得稅立法例脫節之「雙扣除制」。同年並增設「殘障特別扣除」;後又分別於八十二、一○○與一○八年,增設「教育學費」、「幼兒學前」與「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至此,現有之七項特別扣除全部登場。這後四項的特別扣除,由於與個人「特定身分」有關,可在免稅額中,以定額加碼免稅方式減除。
以上討論雖然簡短,一清二楚的是,特別扣除制度壓根沒有存在的必要。特別扣除額除嚴重侵蝕稅基外,也成為各利益團體的「競租修羅場」。
「競租」為政治經濟學討論中,對於利益團體從事無生產性的尋利活動之統稱。根據法案追蹤平台,本屆立委針對「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已累計有四十六件提案;比比皆是主張擴大既有特別扣除額度、或增設新項目者。將現有七項特別扣除,根據上述討論回歸所得計算與免稅額,除可以使「畸形」生成的特別扣除退場、優化稅制外,也能有效縮減傷害經濟的競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