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國樑/不公不義的稅收─公務員主管篇
陳國樑/不公不義的稅收-公務員主管篇
2023-05-04 04:49 聯合報/ 陳國樑(作者為政大財政系教授)
五月繳稅期到來,普羅大眾眼巴巴所期待的是,今年有哪些適用的減稅優惠與小確幸,之所以小肚雞腸、計較錙銖,當然是希望能少繳或多退,那怕只是一塊錢。然何等不公不義的是,公教軍警人員主管的年薪中,每年少則數萬、多則數十萬元的「主管職務加給」,竟然一毛稅都不用繳。
以公務系統來說,下從第七職等股長、上至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主管職務加給的月支金額,低從五,五二○元、高至三八,八五○元;換算全年給付,並加計屬主管職務加給之年終工作獎金與考績獎金(以二點五個月計),年支金額低從八○,○四○元、高至五六三,三二五元。教育、軍職與警察系統,亦各有其適用之主管職務加給標準。
何以公教軍警人員主管,每年可以有高達數十萬元的薪資不用繳稅?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免納所得稅。賦稅署進一步解釋,公教軍警人員所領取之主管職務加給,為主管特支費,適用稅法免稅規定;範圍甚至包括:學校教師所領之「導師費」以及私立學校之主管職務加給(未逾《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部分)。
相較之下,民營企業薪資結構迥異,並無主管職務加給之名目;即使薪資中,可以「拆出」約當公教軍警人員主管職務加給的部分,但並非由政府發給,自然不適用免稅。
就公平的面向,公教軍警人員主管與民營企業主管,在相同薪資所得的情形下,前者之所得有相當的部分免稅,後者則無,形成「水平不公」的租稅差別待遇。
又,由於公教軍警人員主管,通常由單位中有經驗、資深的中、高階人員擔任,薪資本來就高;復加以職等愈高,主管加給的額度亦隨之愈高。因此,公教軍警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免稅,有如是針對中、高所得者特許之免稅優惠,形成「垂直不公」的謬誤、嚴重破壞所得稅之重分配功能。
另一方面,《所得稅法》明訂,計算薪資所得:「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均應納入;實務上,公教軍警人員之各種其他加給、補助與津貼等(例如,專業加給、生育補助費、特教津貼…),也都納入課稅,何獨主管職務加給免稅?
《中庸》謂:「義者,宜也。」公教軍警人員主管職務加給的免稅,實不宜也,是以不義。
最後,根據所得稅最新「稅式支出報告」,一一二年度主管職務加給免稅(「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項目),造成稅收損失為十一點七五億元。如按五點一八%之有效稅率反推,公教軍警人員之免稅主管職務加給,每年總金額高達二二六點八三億元;是可忍,孰不可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