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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正忠/淨零入法 八年抗戰
2023-02-17 02:28 聯合報/ 黃正忠(安侯永續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今年元月氣候變遷因應法通過,此攸關國家與產業低碳競爭力法案,不僅要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更要實施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
按照國際民國一三九年(二○五○年)淨零趨勢與控溫一.五度C科學基礎減碳目標,接下來近程檢核點,即是能否在民國一一九年(三○)前減碳五十%。美國目標是在民國一一九年(三○年)前較民國一○四年(○五年)減五十%;我國原訂民國一一九年(三○)前較民國一○四年(○五)減廿%,去年三月國發會淨零路徑藍圖則調高到卅%。無論高低,年減碳達四至七%,是嚴苛挑戰,因此我將民國一一二至一一九年(二三至三○)稱淨零入法後低碳抗戰八年。
淨零既已入法,除非當兒戲,政府必須處理對化石能源(油、天然氣)補貼漸減壓力。換言之,我國油、水、電及瓦斯價格勢必面臨反映實價挑戰,講白點,價格會調漲。拿掉政府掌控的保護傘,民生與工業必受負面衝擊。政策誘因與時程控制,會趨使公私部門用力節能、能帶動能源效率與低碳創新技術躍升,增進台灣低碳國力的正面效應。因此,必須啟動能源補貼去除的世紀大工程,工商業界更應積極表達主張,只有掌握低碳競爭新遊戲規則發言權。
根據權威機構分析,化石燃料消費補貼去除,民國一三九年(五○年)可減少全球排碳六.四%至八.二%,化石燃料生產補貼去除,民國一三九年(五○)可減全球排碳三七○億噸,因此去除補貼將貢獻全球近十%減碳成果。因此,對能源價格低的台灣言,這項變革帶來的淨零助力絕不可少。
氣候變遷因應法中減緩機制,涵蓋碳稅、碳費、產品與服務效能標準、碳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然經濟體低碳發展基礎架構中,這些機制的優先順序、互補或互相支援條件尚不清楚,工商業界必須主動要求政府規畫及釐清相關機制進場及退場條件與時程,才能明確掌握低碳投資的風險與機會。
氣候變遷因應法明示減緩與調適並重,可是整部法與前身溫管法相同,重減緩輕調適,總共六十三條文中,雖有調適專章(第三章),但僅四條文(第十七至廿條)與調適有關。以最具重大性之一水資源為例,台灣倚賴梅雨季及颱風帶來雨量,然而這些年氣候變遷減少颱風來襲數量,缺水問題日益嚴重。農作灌溉、工業及民生用水如何因應,法並未揭示方向;同樣地,極度熱、極度冷常態下,台灣建築與住宅如何變革,也未在法中賦予應被凸顯的角色。
以出口為主企業非常關注歐盟與美國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俗稱碳關稅),而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卅一條也有近似規定。為避免碳洩漏,事業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產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產品碳排放量,並依審查核定之排碳差額,於我國法定平台取得減量額度。但於出口國已實施排放交易、繳納碳稅或碳費且未於出口時退費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減免應取得之減量額度。此規定對進口商衝擊甚大,但針對那些產業進口產品、時程、實施框架均尚未與企業具體議合。
通過這部世紀大法,算得上是政治承諾上成就,但要能落地,得經過一個極度不討好過程。馬上又要總統大選了,膽子得夠大,毅力得夠強,方能挑得這個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