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3日 星期二

葉銀華/建立公益檢舉制度的必要性

  名人堂電子報http://paper.udn.com/papers.php?pname=PID0030&page=1#ph

◆  葉銀華/建立公益檢舉制度的必要性
◆  趙春山/國慶演說談兩岸:有決心踏出穩健一步

◆  楊志良/人類能否超脫?
◆  馬凱/凝神諦聽巨變逼近的腳步
◆  洪蘭/年輕時不流的汗 年老時變淚流出
◆  盛治仁/祝美國民主早日康復
◆  周行一/川普的病情對全球經濟的影響
◆  方祖涵/職業棒球與大法官

◆  王健壯/當大法官變成轉型正義對象
◆  陳亮恭/優雅轉身間的憂愁
◆  王文華/要想到多細,才能賺26億美元?
◆  陳立恆/瘋狂的算計.真實的苦難







葉銀華/建立公益檢舉制度的必要性


2020-10-13 02:49  聯合報 /   葉銀華(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康軒董事長李萬吉傳出居家檢疫外出,被員工爆料而遭新北市衛生局開罰,事後吹哨者疑遭霸凌,引發外界熱議。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在台灣目前的企業環境與生態,要當吹哨者很辛苦,又沒辦法受到保密、工作與人身安全的保障。但如果基於公益檢舉對不法案件的揭露,進而塑造良好遵守法規的習慣,實有必要建立包含公私部門的吹哨者保護法規,並透過宣傳落實執行。

近日來有關康軒文教集團李姓董事長被檢舉違反新冠肺炎的居家檢疫規定,六次外出、又到公司開會,被新北市政府處罰最重之一百萬元。此項檢舉合乎吹哨者的定義,因為李姓董事長違反法規,亦即此項檢舉並非誣告,且檢舉內容涉及疫情傳播之風險,攸關公共利益,因此吹哨者合乎公益檢舉的內涵。

然而被懷疑是檢舉人的女性主管,隨即發現其電腦權限遭鎖住、獎金被扣住,而且公司電梯口貼有「出賣公司還有臉進公司」之字眼,以及被主管面談了解狀況,並傳出該女性主管被迫離職的爭議。目前台灣沒有包含公私部門之吹哨者保護法規,等同是讓吹哨者暴露在他人指責、職場霸凌、工作安全被威脅的情境中!而且被檢舉人或支持者可能會猜測或懷疑誰是檢舉人,而擴大傷害範圍;特別是被檢舉人是企業的控制者,總會有人主動跳出來做上述不適的行為。

本文認為吹哨者制度有三個重點:首先,其是指有人發現一項違反法規的重大事項,若未對外揭露將傷害大眾權益、身體健康與環境,或掏空政府、公開發行公司或金融機構的資產。其次,政府需要立法鼓勵此種公益檢舉,對於洩漏檢舉人與事項者負有刑事責任,並且保護檢舉人的人身與工作安全(反報復條款),亦不能以懷疑誰是檢舉人而有不適當之行為,違反者須負擔法律責任,同時給予檢舉人適當的獎金。再者,在調查階段要保密,基本上也要給予被檢舉人尊重,先守著「無錯推定」的概念,避免挾怨報復或誣告之情事。

作者喜歡公益檢舉這個名詞,因為其採用較具正面意涵的用語,可以改變大家對於檢舉者所引發的負面聯想(例如:抓耙子);其意指此種檢舉是基於公益,可保護大眾權益。而國外普遍用吹哨者制度,表示檢舉人將違法會影響大眾權益之事項,通報主管機關調查。

康軒董事長違反居家檢疫事件,顯示出台灣有需要涵蓋公私部門的吹哨者保護制度。相關制度的設定可參考台灣第一個比較完整的制度: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規定檢舉人檢舉違反法規案件時,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除了對於洩漏檢舉人與事項者負有刑事責任外,亦保護檢舉人的人身與工作安全。

在獎金方面,民國104年(二○一五年) 六月因食安風暴,針對重大食安事件,提高檢舉獎金核發比率為至少罰鍰五十%以上。一般食安檢舉案件若查獲屬實,得依罰鍰廿%額度發給檢舉獎金。同時,亦增訂如檢舉人為現職或離職員工檢舉其違法業主,其額外另發給獎金上限得提高至四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