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觀點】印花稅改應跟上時代
2019-06-18 02:40 經濟日報 黃士洲(作者為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
先前工商業界向蘇貞昌院長反映,建議廢止印花稅,財政部表示每年百億的印花稅收是縣市政府的重要收入來源(印花稅占台北市107年稅收4%),印花稅廢止依法須籌妥替代財源,蘇院長也裁示,區區百億地方稅收損失可由中央買單,媒體解為選舉發紅包。無獨有偶,台北市稅捐處也在近日表示,即日起至10月底止,稽核印花稅憑證作業,納稅人若短、漏貼印花稅票,應自動補貼,以免受罰。
依現行印花稅規定,四種憑證須課徵印花稅,分別是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課千分之四)、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課千分之一)、轉讓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課千分之一)、以及買賣動產契據(每件12元)。工商業界多認為印花稅以契據作為課稅標的,與時代脫節,且與營業稅構成重覆課徵,徒增日常交易與稅務遵從成本。
從國際比較來看,印花稅在多數國家早已轉型為不動產或證券移轉稅,例如香港、新加坡、英國、韓國以及美國各州等,按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交易金額一定百分比課徵。少數國家如日本、中國與菲律賓等,仍維持針對收據及契據課稅的印花稅制。值得注意者,日本的印紙稅雖然規定13類的契約文書需依法貼印花,但自民國103年(2014年)起,5萬日圓以下的銀錢收據已放寬免貼。
印花稅究竟應當廢止、修改或維持原狀?若從稅捐法理觀點,印花稅作為地方稅收來源,稅捐客體應與縣市地方政府的事務有直接、具體關聯,故對轄區內不動產轉讓課徵印花稅,相當合理;其次,大型工程的營建過程,易產生耗損公共建設的外部效果,透過印花稅來適度反饋,也是說得過去,不過應容許地方政府有權限,自行決定開徵的對象與稅率。
至於銀錢收據,則是單純的交易雙方收付款項憑證,既無外部性,也與地方公共事務欠缺直接關聯性,仍課徵高達千分之四的印花稅,法理基礎明顯薄弱,更是變相鼓勵營業人不開收據。
再者,印花稅法規定已開立統一發票,可免貼印花,應貼印花的銀錢收據也就落在那些免用統一發票的中小、微型企業,或補習班、托兒所以及醫療院所、專技人員事務所等,由於這些小規模營業人主要服務大眾消費者,鮮少主動索取收據(不像發票可兌獎發大財),除非是稅局稽核或被奧客檢舉,否則營業人並不會主動貼印花或申請彙總繳納。這樣的實務運作與其歸咎營業人違法逃漏,根本原因毋寧是在講求快速、便捷、數位化的庶民經濟之下,購買實體印花稅票並自行一一貼花、銷花,實在是耗時耗力的落伍之舉。
誠如財政部意見,大刀闊斧直接廢除印花稅,不僅影響地方財政調適與紀律,其急切性與必要性,也值得三思。
從階段性逐步修正來說,筆者建議,或許可單單取消銀錢收據的印花稅,或設定「抓大放小」的合理課稅門檻,例如承攬契約金額超過100萬元,現金收付超過2萬元以上又未開立發票,這樣印花稅稽徵就侷限在少數大型工程及大額現金收付,既不會過度干擾庶民經濟,也可控制地方稅收的損失範圍,較易籌措替代財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