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家之眼】為何賴清德的「反國會濫權」覆議案被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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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眼】嚴肅觀察大陸懲治台獨法條規範
2024-06-22 07:44 聯合報/ 張競/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
大陸國台辦21日下午聯合大陸最高法院、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官員召開聯合發布會,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共22條,自即日起實施。記者陳政錄/攝影
6月21日中國大陸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會同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以及司法部等二院三部,透過國台辦聯合專題發表會,向媒體公布在今年5月26日,由前述各個機關所共同制定印發之《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並且宣布自6月21日當日發布施行。
儘管就北京所持視角切入,必然是認為此項政策文件係依據中國大陸《反分裂國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擬具22條規範條文,構成前述《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希望藉由明確規範,在落實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之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以及司法程序,能夠有據可循。
不過就台北立場看來,在目前兩岸實質分裂狀況下,中國大陸各項司法體制根本就無法在台灣地區具體實踐,同時就司法管轄權來說,北京亦無法在未經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下,將其涵蓋範圍實質擴展到台灣地區。
因此台北政壇普遍對於中國大陸宣布此等政策文件,基本上還是會認為是在對台灣社會進行政治喊話,對於抱持台灣獨立政治理想者運用懲處法條加以恫嚇,所以台灣法界專業人士是否會認真研究解讀《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所列22條各個條文內容,恐怕並不樂觀。
不過筆者仍然認真檢視《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全文,發現其中除前言外,共計畫分為總體要求、準確認定犯罪、正確適用程序以及負責四個部分。但整個文件重點是針對分裂國家行徑,涉及分離國家、煽動分離國家犯罪認定標準,如何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提出具體說明,並就相關法條抽象文字,諸如「首要分子」、「罪行重大」以及「積極參與」認定標準,以列舉法加以說明。
但整個第二部分「準確認定犯罪」係從該文件第二條至十一條,僅有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3條第一款:「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以及同條第二款:「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再加上第106條:「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103條、第104條、第105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因此嚴格說來,並未增列任何新法條;僅在該文件重申以及說明既有法條。
但若詳閱在印發此項政策文件之通知公文書,受文單位分別列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司法局等各個不同單位;此時就會發現並未包括港澳特區政府以及下屬司法單位。
因此在港澳地區要是推動涉及台灣獨立之政治運動,或是倡議台獨思想,甚至是具體進行前述「準確認定犯罪」部分所提及活動樣態,又要面對那些法條?港澳地區司法機關是否將援引此政策文件法律觀點,恐怕亦有深入研究解析價值。
其實綠營獨派人士在大陸經商營業大有人在,假若要以此項文件所述規範認真執法,未來恐怕會有許多往來大陸活動綠營與獨派人士,都要面對此等法條追訴。究竟此項文件所述法條規範,是否到頭來還是會淪為空洞跳票之恫嚇,並在具體執行時,面對與大陸黨政關係良好之紅頂綠色獨派商賈,又是棒子高高舉起,悄悄放下呢?就讓吾人睜眼看下去,此等高調恫嚇最後是否又會變成難以自圓其說之空頭支票!
【專家之眼】為何賴清德的「反國會濫權」覆議案被否?
2024-06-22 08:05 聯合報/ 劉明德/前四川大學副教授
國會改革覆議案再吞敗,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最短時間提出釋憲。記者蔡晉宇/攝影
立法院在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民進黨批評藍白聯手「國會已死」。就此,國內有百餘位法界大咖表態連署,表示當時正在進行二讀程序之「國會五法」應退回委員會,以便充分討論。而為數眾多的公民團體也反對「國會濫權」,聲稱覆議日當天將號召十萬人集結立法院,大有壓死人的氣勢。我又再次被嚇破膽了。認識我的人都知道,我的膽子特別小。然而,覆議的結果,我們也知道了,那就是62票(國民黨+民眾黨):51票(民進黨),民進黨政府的覆議案被否決了。
民進黨批評「國會已死」,我的看法剛好相法:自從行憲以來,就呈現植物人狀態的國會,一直到今天,竟然奇蹟式的活過來,會動了,終於像一個國會了。如何能發生這樣的奇蹟?只有一個原因,反對黨在國會占多數,這是唯一的解釋。如果,這次民進黨在立院,也跟第9屆、第10屆一樣,在立法院占多數,那麼,國會必然繼續呈現植物人狀態,受制於行政權,淪為總統的橡皮圖章,這哪裡是一個最起碼的民主國家的樣態,根本與極權國家沒有兩樣,除了有民選的國會與總統之外。
至於國內有百餘位法界大咖表態連署,「國會五法」應退回委員會充分討論,所謂的「充分討論」,難道不是緩兵之計?這個議題都已經討論到爛掉了,還用討論嗎?不就是黨同伐異,要騙誰呢?至於把國會改革五法說成是國會「擴權」、「濫權」的那些人,這種技倆,能騙過自己的良心嗎?
然而,民進黨裡面還是有很多「有良心」的政治人物,這裡舉一、二個。前立委林濁水說:「憲政改造逃不過國會改造這一關,否則都只能是半吊子,憲改牽動了巨大無比的政治利益變動,當年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註定是在轟轟烈烈的群眾運動中誕生的,現在看來,國會改造也正是如此…...不幸它延遲了三十多年,第一次,國會改革終於在台灣轟轟烈烈的鬧開了,…...這是好事,是等了三十年的好事」。
林委員說得對,這是好事。首先,至今,就其實質,國會還不能稱為國會,因為一個民主國家的國會所該具備的職權並沒有完備,仍然不能發揮該有的制衡監督角色,即使狂吠火車(行政權),有用嗎?沒用,因此,能說是國會嗎?不能。所以,林委員才說是「半吊子」的改革。
說「半吊子」改革,恐怕都是恭維了!原因是民進黨真的有心改革國會嗎?民進黨在野所提的國會改革方案相比日前通過的版本並無明顯差異,有的甚至比今天的版本還嚴苛,例如,民進黨於民國八十二年(1993年)所提出的《立法院聽證調查法草案》第37條:「聽證會之證人於作證時,若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蔡同榮在民國九十七年(2008年)提案增訂刑法第168條之一藐視國會罪,草案明定政府人員有應邀到立法院說明的義務,若違反義務並經立法院院會決議通過,交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偵查,並提起公訴,刑責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而日前通過的版本並沒有如此嚴苛的懲罰。
為什麼民進黨在成為執政黨,特別是國會同時是多數黨的時候,反而不履行「初衷」了呢?最可能的解釋是,以改革之名行奪權之實,目的是權力,而不是要健全國會。權力既然是目的,等拿到權力之後,不只不可能改革國會,更要緊縮國會的權力,例如動不動就逕付二讀,何曾「充分討論」了呢?
其次,林委員所說的「憲改牽動了巨大無比的政治利益」,這當然是任何執政黨都不願意改革的最主要原因。不管是政治利益還是經濟利益,利益太大了,而且是牽一髮而動全身。所以,只要是執政黨,就不可能讓國會成為國會,而是想盡辦法讓國會成為總統的小弟,負責背書就好。
民進黨裡面,蔡易餘也是有良心的,不過,作為立法委員、同時也是台大法律系的高材生,似乎並不是很清楚國會該有的職權。他在4月15日表示,對於國會調查權相關修法,他建議,「若要修憲讓立委具有像監委一樣有調查權、甚至調查權還要針對私人,那就應當要一併放棄立委的言論免責權。」難道他不知道,國會調查權、言論免責權都是國會的基本配備嗎?能放棄哪一個嗎?沒有國會調查權、言論免責權,行政部門的顢頇、腐敗、浪費、無能,人民怎麼藉由國會議員而知道呢?當然不可能。行政部門什麼資料都不給國會、面對國會議員也是裝瘋賣傻、裝模作樣、滿嘴謊言,這種情況之下(這些都是每天上演的劇碼,難道不是嗎),國會不是辜負了人民的託付嗎?
為什麼賴政府的覆議案被否?上面寫了一大堆,一句話,自己前後不一,沒有正當性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