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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治仁/言論自由 非抹黑通行證
2024-02-07 01:14 聯合報/ 盛治仁(作者為前文建會主委)
美國專欄作家卡洛爾(中)控告前總統川普誹謗案勝訴。歐新社
一月廿六日美國前總統川普因誹謗女作家卡洛爾(E.Jean Carroll),被陪審團判決必須賠償八,三三○萬美金,其中包括七三○萬的情緒傷害補償、一,一○○萬的名譽損失賠償以及六,五○○萬的懲罰性賠償。
案由是因卡洛爾在民國一○八年(二○一九年)時聲稱約在民國八十五年(一九九六年)時被川普性侵,川普非僅否認,還對其人身攻擊。卡洛爾後續提出告訴,因川普毀損其個人名譽,傷害其職業聲譽並導致精神痛苦。
這讓我想起前紐約市長、川普律師朱利安尼在去年十二月十六日,因為誹謗兩位民國一○九年(二○二○年)喬治亞州的選舉工作人員,被判決需賠償一點四八億美金。朱利安尼承認,為了幫川普否定民國一○九年(二○二○年)的選舉結果,他不實地指控這兩位工作人員涉及選票舞弊。
這些指控帶給兩位非裔工作人員大量的人身攻擊和種族威脅。判決幾天後,朱利安尼提出破產申請。另有件相關的和解案,福斯新聞台給付 Dominion 投票系統七點八七億美金,換取該公司不對福斯提出告訴,因為福斯明知事實,卻不實地報導其投票系統在計票時將川普的選票轉換給拜登。
去年十二月廿五日我國憲法法庭針對公然侮辱罪是否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進行言詞辯論,各方論點不再贅述。誹謗及公然侮辱罪是否該由刑法保護,還是單純由民法規範,個人沒有意見,但主張一定要讓恣意毀損他人名譽者付出有感代價,才能實現社會正義。
從概念上來看,世界上任何自由都有限制,不存在所謂百分百的言論自由,至少應該以不侵害他人自由為前提。大家最常聽到的舉例來自上世紀的美國霍姆斯大法官,不能在擁擠的戲院裡亂喊失火了,因其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危害。
言論自由不應在發表前受限制,但在發表後必須擔負相關責任。現實上多數人都能自律不去侵害他人自由,但對於不能自律的人,就應以法律予以規範限制。
不論法理論辯有多少論點,抽象法律的存在是為了規範現實社會的合理運作。而社會現狀是有一批人為了自己的知名度或政治、商業利益,假公義或揭弊之名,實則捏造抹黑毀損他人名譽,絕不能以保障言論自由的理由開放抹黑通行證。
作為一個曾經的受害者,我不願多花篇幅著墨當時被抹黑時的內心苦痛。用最簡單的比喻,幾年前因為運動意外斷了六根肋骨和肩膀韌帶的傷,不及名譽受辱的痛於萬一。相信這種感受不會是我獨有,而是所有經歷類似創傷者共同的心聲。所以這篇文章不是以一個客觀中立評論者的立場發表的,而是希望讀者可以同理心體會受害者的心情處境,去思考相關法律的合理配套。在網路社群時代,任何人都可能成為下一個受害者,不要為維護加害者自由而不顧受害者傷痛。
如果法理上認為刑法不恰當,廢除的前提就是在判決實務上要大幅提高民法賠償的金額和上限。以上述三案判決金額的前例,絕對對當事人有當頭棒喝的懲罰和警示作用,也昭告社會大眾刻意捏造抹黑必須付出的代價。
當知欲以抹黑他人得私利者,心中都打著一副利益算盤,如果被司法懲罰的傷害小於獲得的利益,就會一而再、再而三地故技重施,讓社會永無寧日。此一二人之心之所向,能定風俗之厚薄,有權做決定者,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