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4日 星期六

高院停審釋憲 開啟變革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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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停審釋憲 開啟變革之窗
◆  公務員圖利罪 有斟酌餘地
◆  民代費用制度 應適時檢討
◆  北檢違反慎押原則 坐實人質司法
◆  朝野協商解大法官人事案
◆  行政院覆議憲訴法 越俎代庖
◆  掌握三原則 對談緩和朝野對立
◆  用腳投票!是誰綁住外送員的雙腳?
◆  保障勞工權益與併購競爭審查:雙軌權責,一個共同目標
◆  支持政府之政策下金融整併的利多發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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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停審釋憲 開啟變革之窗


2025-01-04 04:11  聯合報/ 楊永年/台灣透明組織常務理事(台南市)


高虹安助理費案一審遭判七年四月。高等法院承審法官審理期間,經蒐集資料並對照法律規定條文研析,認為此案違反憲法法律明確性原則,有違憲疑慮,裁定停止審理。意思是說,因為法律規定不明確,不宜據以認定是否有罪。高院說明理由亦指出,過去各級法院對民代助理費的判決約兩百多筆,即這不是個案,而是通案;或已累積逾兩百件的「類似」個案,足以造成對「通則」(即法律規定)的挑戰,所以停審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具體而言,因為「立法院組織法」第卅二條並未作明確規範請領助理費用方式,或因法條定義模糊,容易誘發犯罪,造成不必要的紛爭。至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雖明訂申請金額上限,實則更容易造成陷阱,導致違反規定(犯罪)。

前述問題對筆者並不稀奇。大約在民國一○七年(二○一八年),筆者和一位資深法界人士就發現,現行的民代助理費制度,存在考驗人性、誘發犯罪之特色。若不修正,容易「入人於罪」,或類似個案仍會持續發生。果然之後數年,每年均發生多件民代助理費案件,而且這些民代多被追繳(犯罪)所得,或因此被判有罪。

也因此,筆者擔任行政院中央廉政會報委員期間,嘗試就地方民代助理費案推動相關法規的變革,希望透過助理費規明確化、彈性化與透明化,避免類似個案不斷發生。當時的想法是,如果偶爾或久久才有一名民代因助理費案遭起訴並判刑;通常可以歸因「個人」因素。如果每年發生多件,代表制度有問題,可能容易入人於罪或誘發犯罪。可惜當時可能時機不夠成熟,或缺乏大環境的助力,遭承辦單位否決。

雖然筆者亦曾為文指出民代助理費的三大問題,包括經費核銷缺乏彈性,經費核銷缺乏稽核,以及廉政系統難以制約,但還是沒能說服相關單位進行修正。

正因為這樣的制度限制,使得民代助理費核銷結果無法透明,或導致狀況百出。基此,筆者認為民代助理費制度變革,可以透過以下兩個具體方向修正。一是也就是明確規範民代助理費請領方式與使用規定,同時可配合現有稽核機制,以杜絕主計人員不足、缺乏監督或不透明產生的問題。二是彈性化民代助理費的申請或使用方式;同時配合公開或透明化民代助理費用,讓民代助理費接受廉政制約。

這次高虹安助理費案高院裁定停審,開啟另個民代助理費制度變革之窗,透過明確化、透明化與彈性化,有機會杜絕類似個案或問題重複發生;或減少不必要的訴訟,這亦符合此次高院裁定的精神。











公務員圖利罪 有斟酌餘地


2025-01-04 04:11  聯合報/ 許文彬/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台北市)


宜蘭地院日前宣判宜蘭縣長林姿妙犯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刑,引起各方矚目與議論。茲且拋開政治意識糾結,純粹從刑事法制之角度探索,容有再加斟酌的餘地。

長期以來,公務人員在行政作為的裁量範圍勇於任事而遭「圖利罪」訴究的案件,最後往往以無罪定讞收場。然而其身心折磨,名譽損失,就不是「遲來的正義」所能回復。

公務員被訴圖利罪,其偵審過程既侵及行政權的裁量分際,易導致公務員「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消極心態,也間接影響民眾接受公務員服務所應獲之正當權益。實務上曾有的案例,國有財產管理機關公務員針對不動產產權與百姓權益之間的權衡處理,因畏縮而無所作為,任令紛爭無解。

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所定的公務員圖利罪,屬於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上的重罪,然而其「犯罪構成要件」抽象模糊,以致執法者可以羅織甚廣,公務員動輒得咎,只好以苛待民眾而自保。

立法機關雖於民國九十八年修法增列「明知違背法令」的主觀要件,並將此法令的範圍予以列舉,且以實際「獲得利益」為必要(學理上稱為「結果犯」),以期避免論罪浮濫致殃及無辜。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偵審機關於辦理此類案件時,理當體會法制之本旨;尤不可基於「拚業績」思維,而對積極任事的公務員反加摧折。

「公務員圖利罪」的立法原意,固然是在嚇阻、懲罰某些公務員假借職務謀取不法利益之行為,惟貪汙治罪條例尚有其他相關法條,其實已夠懲貪之用。而今此項罪名的存在,恐因執法偏差導致公務員不敢勇於任事而延滯行政效率。

得與失之間的衡量,立法政策應可考慮廢除此一特別法的罪名,回歸適用普通刑法第一三一條所定較輕刑度之犯罪類型;或者不妨改以「行政罰」彌補懲貪法制的不足即可。











民代費用制度 應適時檢討


2025-01-04 04:11  聯合報/ 呂光璧/法律顧問(台北市)


立委助理工作繁雜,隨時接受委員交辦的事項,因此多數是責任制。若按勞基法,立委助理加班時數很高。在責任制下領取加班費,約定拿出部分作為辦公費用,或支付一些帳單,是普遍存在的現象。立委與助理間的勞動關係是私人契約,有爭議適用勞動法的規定。立委辦公室向立院申請加班費,及其與助理間的約定,立法院從來不干涉,也曾回覆釋函給高等法院說明。

除高虹安一審被判處重刑,三名助理也分別因四六六元、五○六元及五,六四二元的加班費帳務問題被判刑。但同類型的立委助理費案件,在已定讞的判決中,對被告的行為是否為職務犯罪,有完全不同的見解。

例如九九年度上訴字第廿九號指出,是因立委身分而得申報助理公費,「與立委行使職務無關,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有間,從而檢察官以本罪起訴,容有誤會」筆者認為符合立法原意,邏輯清楚令人信服。最高檢察署一一一年的會議結論,公務人員詐領加班費,僅論以刑法詐欺罪,並非貪汙治罪條例,也同樣支持此見解。

就法益的保護而言,有兩位年輕助理的爭議金額都是幾百元,卻被依刑法貪汙治罪條例起訴判刑。從定性來看,高院判決的見解已說明並不該當此罪名;以定量來看,就算有侵害也是輕微的,刑法尚有微罪不舉原則,為幾百元的爭議如此判決,不符合罪與罰的比例原則。

筆者認為每個立委的環境不同,包括人事費用、出國考察費、辦公室租金、汽油、郵資、電話費等等科目,都可考慮逐項合併,或歸納為「立委辦公費用」統籌使用,有效利用資金並公開帳目,受選民直接監督。不必為符合會計科目限制,挖東牆補西牆,徒增工作困擾。

法不責眾。若大多數民意代表都足額申請經費,又經常發生民代及助理因費用問題被起訴,建議應檢討費用制度的設計,避免長期頻繁的訴訟占用司法資源及社會成本。












北檢違反慎押原則 坐實人質司法


2025-01-04 04:11  聯合報/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新北市)


在北院第二次裁定不押柯文哲,並提高保釋金至七千萬元,亦施以科技設備監控,北檢再次抗告而遭高等法院撤銷後,北院終做出羈押柯文哲等四人裁定。如此結果,實違反慎押原則,致落入人質司法之口實。

羈押,不僅拘束被告的人身自由,亦會極度限縮辯護權,屬刑事司法最嚴厲處分,致得遵守最後手段、即慎押原則。尤其是起訴被告後,不僅代表證據蒐集已完成,也從此刻開始,檢察官必須與被告處於平等地位,故法院決定是否延押時,實應採取比偵查中羈押更嚴格的審查標準。若放任檢察官可一再提起抗告,目的只為羈押,就使所謂當事人對等與武器對等原則,流於空談。

柯文哲所涉京華城案,是否有涉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與圖利罪,自是由檢方舉證犯嫌是否重大。惟因羈押並非在決定有罪、無罪,故原本在審判不能提出者,如傳聞證據,都可在羈押庭提出,就使檢方在證明被告犯嫌重大上毋庸太費精力,致會將重心集中於替代羈押的手段,能否防止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相關證人或共犯上。

我國的防逃機制一直為人所詬病,故在民國一○八年(二○一九年)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時,除增加限制出境、出海專章外,亦修正第一一六條之二,有關停止羈押的替代手段。根據此條文第一項,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在考量公益與人權而有必要時,可要求被告履行一定事項,除定時向指定機關報到、禁止對證人或被害人等的身體或財產為危害、不得從事與治療無關的活動等原有規定外,也增加要求被告交付護照與旅行文件、未經司法機關許可不得離開一定區域,甚至可施以科技設備監控等替代措施。這些替代羈押之手段,既可同時併用,也準用於檢察官或法官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及撤銷羈押等情形。

北院第二次裁定柯文哲不予羈押時,除提高保釋金到七千萬元,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與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外,亦對之施以電子腳鐐、個案手機等科技設備監控,以防逃亡。故高院撤銷發回重裁重點就非在此,而在是否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上。

但就算保釋金再高、電子監控再嚴密,在無法、也不能全天候監視下,如何保證被告不去接觸或勾串其他被告或證人,確實有其困難。只是所謂有勾串之虞,屬極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尤其若真要防止被告任意接觸,甚至利用電子通訊與他人聯絡,最終恐只有羈押手段能達成。而今果為羈押,則在此等案件審判期間漫長,對證人之交互詰問又不知何時開始,再加以檢方所指共犯若遲遲未歸下,是否就得一直延押至第一審的十五個月、甚至刑事妥速審判法所規定的五年上限才得以停止?這不僅是有罪推定,更使羈押淪為逼使被告認罪手段,致坐實了人質司法而非人權司法之結果。














朝野協商解大法官人事案


2025-01-04 04:11  聯合報/ 蔡良文/前考試委員、司法官學院專題講座(台北市)


賴清德總統就任以來,首波提名考試院院長、副院長暨考試委員七位,除一位考試委員被提名人未能獲得同意外,其餘均獲多數立法委員支持。惟以再提名的七位大法官人選,其中含司法院長、副院長,於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時未能獲得過半數立法委員支持,當中除劉靜怡教授外,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分別投下不同意票。

又立法院近日三讀通過立法委員提案修正之憲法訴訟法,除另有規定外,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及暫時處分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十人以上參與評議,而且違憲宣告人數不得低於九人。因大法官剩下八席,不足十人,而無法進行評議並作成裁判,且以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亦必須有九人以上。為維持憲法法庭發揮功能,維護該法所保護之法益(人民提出、法院提出、立法委員提出、中央五院機關間之權限爭議、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爭議),賴總統有必要盡速提出新一輪之人選。

就新一輪人選提名之作法,依現今立法院朝小野大及政黨間高度對抗情勢,得考慮改為經由朝野協商而建立可行機制,於此得有諸多類型,例如直接商訂或經由一定之社會各界諮詢過程,針對是否及如何參照立法院政黨席次比例分配名額,以及經由如何「嚴格的」審查標準及初步審核機制,然後提出初步決定人選,送請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前總統陳水扁就第十屆考試委員之任命,即是採取事前協商並達成妥協之方式,名額依各政黨立法委員席次比例分配,並尊重各黨之推薦人選。要言之,人事案(含大法官多元拔擢人才)解決機制得有多種方案,均貴在政治上之可行性,另一方面,也不應過於複雜為要。

未來,值得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人選,須經國會三分之二多數決通過的模式;即是由國會直接投票表決具體人選之方案。這個「高門檻方案」,在促使政黨之間對整體名額分配及具體人選之適合性,必須政黨協商並作出決定。所以使得抱持特定政黨意識或特殊信念者不易獲通過。然而,德國基本法實施以來,「高門檻方案」三分之二多數決通過的機制,依然屹立不搖,原因在於取得理性共識決。設若主要政黨之間能達成共識,也非全然不可能。

綜上,在各界希求創新變革之新局中,政治也需創新,尤其最後決定大法官提名權之賴總統,希冀在信解時代變革中,能建立「異中求同」的機制,似為緩和當前朝野衝突的良方,讓我們期待建構融合的創新能力。














行政院覆議憲訴法 越俎代庖


2025-01-04 04:11  聯合報/ 林清汶/鴻林法律事務所顧問(台北市)


立法院去年十二月廿日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憲法訴訟法》、《財政收支劃分法》三項修正;行政院於近日將上述《憲法訴訟法》修正移請立法院覆議;乃認為將對憲法法庭運作造成深遠影響,危及違憲審查功能,為守護民主自由憲政秩序,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救濟,總統基於行政院所提覆議理由認有窒礙難行之處,依照《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程序,核可後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起覆議。

然而,《憲法訴訟法》所執行之機構為「憲法法庭」,隸屬於司法院,何以由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現行司法院仍然存在憲法法庭及大法官組織並未被解散,八名大法官仍有一般功能並有代理院長,並非全部停止運作。依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五號解釋:「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亦即,司法院擁有獨立的提案權,因此對涉及己身之法案亦應有審查決定表示意見之權。

當年蔡政府為辦理年金改革幕僚作業,特依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設置要點設「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然而改革方案最後仍由「考試院提案到立法院」審理,乃考試院依憲法為掌管公務人員之撫卹、退休之權責機構。民主國家會將政府的權力分給不同的部門,彼此互相監督制衡,此乃權力分立原則;大部分民主國家只有三權分立,也就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機構;立法是負責制定法律,行政是負責執行法律,司法是負責解釋法律及確保法律正確執行和處理爭議。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二項雖有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然而《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所適用對象並非行政院,行政院代為主張提起覆議豈不怪哉,甚至越俎代庖?如此是否加劇破壞憲政五權分立及權力制衡?又,司法院何以完全噤聲視若無睹,一副事不關己之態度?















掌握三原則 對談緩和朝野對立


2025-01-04 04:11  聯合報/ 朱楠賢/退休公務人員(台北市)


去年底藍白合作三讀通過選罷法、財劃法和憲訴法修正案,行政部門譴責,立院民進黨團亦放話將為台灣帶來災難,賴總統也在元旦文告表示要用更大的民主解決。其中所謂「更大的民主」指政院有權提覆議,憲政機關可以聲請釋憲,民眾也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利。弦外之音應該也不會排除體制外所謂青鳥的民主力量。

這些大動作,尤其是罷免、創制、複決若真施行,勢將耗損難以估計的財務及社會成本。賴總統說要找韓院長喝咖啡談國家大事,這是好事;但如果只是要單方面接受對方的要求,那一定是沒效果甚至是反效果的。

筆者建議運用「對談」來代替「交談」。對談在日常生活中常被提及,但我們真的了解對談的內涵?開對談風氣之先驅的波姆曾說過,對談不只是與他人交談,它是聆聽他人的一種特別方式,是站在願意被影響的立場去傾聽。所以交談的目的在求勝,對談的目的是求解;交談講求回應反駁,對談旨在學習新觀點;交談僅是緊抓自己的成見,對談則是在意拓展視野,兩者迥異有別。

另外,在進行對談中也要掌握三原則:一、平等對人,對話中無階級高低或權力大小之分。二、謙虛真誠並具備同理心。三、開放胸襟並讓心中的假設(預設立場)浮出檯面以利作進一步的探索。

總之,對談就是論語所謂的「勿意」-不憑空臆測,「勿必」-事情沒有絕對肯定,「勿固」-不拘泥固執,「勿我」-不自以為是。雖非一蹴可成,但相信賴總統以其高度率先為之,必能緩和朝野對立,呈現一線生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