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地被歸為農一農二 應予補償
◆ 政府不失靈 媒介不會亂
◆ 輕生案 反映「AI內閣」的蹭紅務虛
◆ 高官霸凌 不是下台就沒事
◆ 阻公僕地獄 立揭弊保護法
◆ 支持政府之政策下金融整併的利多發酵
◆ 蔡英文總統論文讀後感(上)/我兩度赴倫敦政經學院借閱 2019-09-18 18:22
◆ 蔡英文總統論文讀後感(中)/外殼燙金 內頁像傳真紙 2019-09-18 18:32
◆ 蔡英文總統論文讀後感(下)/兩種編排有異 畢業35年收到 2019-09-18 18:32
農地被歸為農一農二 應予補償
2024-11-23 01:49 聯合報/ 王服清/雲科大科法所教授(雲縣斗六)
「國土計畫法」原預計明年四月實施,但日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時朝野仍無共識,全案保留送協商。在「國土計畫法」之下,若農地被劃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第二類(以下簡稱農一、農二),其使用目的就不得任意變更,是最嚴格的使用限制,因而形成財產權的「特別犧牲」,依法即應給予補償,理由在於:
一、依據國土計畫法雖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惟需受「必要性」之限制。且對未來僅列舉五款得適時檢討變更要件,惟未包含農一。
二、有關「計畫法」如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其中國土計畫法由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辦理變更,餘可由申請開發者、申請人、土地權利關係人等申請變更。故在國土計畫法的限制作用下,其使用變更限制上比起以前的「計畫法」還要更加嚴格。
三、在國土計畫法罰則中,有高度的罰緩與刑罰。因此,其有高度的「限制強制力」存在。
四、國土計畫法第卅二條第二項係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其所受之損失,應予適當補償。可證明其損失即所謂的「經濟損失」且「使用重大限制」,應適當補償。同理推知,土地若歸屬於農一及農二,不僅遭受「經濟損失」且「使用重大限制」而受有特別犧牲,亦應適當補償。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免徵田賦及有免徵地價稅的部分,亦是國土計畫法下的農地造成直轄市、縣(市)政府特別犧牲的後果。但財政收支劃分法未將直轄市、縣(市)政府的特別犧牲納入財政劃分考量範圍。因此,更需要有特別犧牲補償金挹注農業發展基金。
綜上所述,可知農一及農二農地受最嚴格程度限制,且不是可低度變更的,甚至是完全無法變更的。所謂的低度限制,屬社會福利性的補償措施(如補助,減免稅賦等獎勵)。而最嚴格的限制,則應屬特別犧牲意義下的法定義務補償。
本人站在農地有特別犧牲的角度主張,要有法律明文規定的補償依據。承擔國家糧食安全責任的農民、縣市,其農地應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及財政分配正義。
政府不失靈 媒介不會亂
2024-11-23 01:48 聯合報/ 馮建三/政大新聞系退休教授(台北市)
波波漫畫
「余天暗示想掌公視?文化部:無法干預」這個新聞標題,是過去三個多月來,至少第六起暴露政府失靈,未能有效與傳媒互動,無法阻止民主滑落的新聞。
前面兩起是「明年政府媒體宣傳費編列十五億元、暴漲六十五%」與「八年九十五億、藍委轟拿標案養綠媒」。但知情人士說,在民國一○九與一一○年(二○二○與二○二一)兩年,中央與地方政府用在電視標案的經費,至少是卅億,也就是三、四年前,已經是一年十五億。若再加上投在平面媒介的金額,那就更多。
各級政府是最重要的新聞來源,說話機會很多,但若認定經人傳達,難免不完整,因此自行另在政府網址公告,或者購買傳媒資源告知,並無不可。
然而,目前政府並不光明磊落,經常要民代或記者費神,才能得知部分。若要改進,理當主動,要求從中央至地方各級部門,設計表格,將目前散落不同名目的、實則用於使用傳媒資源的預算,送請民代審查;然後,在這些政府以錢換取的影音圖文見光之日,責成各機關與承接這類預算的大小傳媒,依據有司設計的表格,同樣逐項填寫而公告周知。行政機關若不肯為之,就是不尊重政府資訊公開法,立法機關理當責成。
第三、四項,是新聞議價法與 NCC 可能停擺的問題。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推薦的主委人選未能得到提名,反而爭議大的人得到,事有蹊蹺,「傳媒體大亨致電賴清德親信逼退」?真假不論,但早知今日,何必當初,行政院再次失靈。新聞議價法若能制定與施行,可以略補新聞界之失,但不會太多,政務委員何不協調數位部、NCC、文化部及財政部等等,另籌財源?明年起,我們跟著國際要求,將企業稅從十二%略增至十五%, 假使再對大型科技平台,以累進原則,提高若干稅率,並使專款專用,改善新聞界財政,包括對大量流失的地方新聞編採等工作,多做挹注。
第五、六項都與公視有關。Taiwan Plus 原在引入蔡英文總統信賴、且有國際傳播專才的人擔綱,但陰錯陽差,先是公視不要,中央社接手一年後,再轉公視至今。它的問題不是有記者說川普是重刑犯,而是未能如海外成例,其內容應該與公視所有頻道有效結合,如此,其預算略可豐富國內閱聽眾的影音內容,如同 BBC,其海內外節目也相互流通,美國在民國一○二年(二○一三年)也修法將美國之音等節目,改為可合法讓其國內業者使用。
「余天暗示想掌公視?文化部:無法干預」,若屬實,可能是更高行政官員才能決定,也可能是推卸責任。政府讓得到提名的董事互選董事長,表面上是尊重董事,實則相反。合理作法,如同國際通例,行政院必須詳細說明,得到提名的董事長人選,具備哪些具體的條件與成績,值得擔綱這個重要職務,據此尋求立法院的支持,不是不改現制,已有屬意人選,但不肯明說。現在的作法,反而是不尊重合適人選,也失去向民意表述的機會,同時又拉其他董事背書,剛好是逃避擔當的遁詞。這種行政慣性與立法配合或縱容的積習,顯示政府失靈,難以調整媒介市場失靈的胡亂現象。
輕生案 反映「AI 內閣」的蹭紅務虛
2024-11-23 01:46 聯合報/ 吳統雄/世新大學資管系前主任(台北市)
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公務員輕生一案,反映了賴政府好大喜功、蹭紅務虛的結果。
用網路流行字,就是賴清德硬要「蹭」流行,強給卓榮泰戴「AI」帽子,卓榮泰嘴上只好亂說,部屬就手腳亂舞,不僅浪費灑錢,還害死了一位受不了的公務員。
賴清德和卓榮泰的經歷都很公開,並沒有接觸過資訊科技的記錄,極可能只因 AI 一詞爆紅,存在一種「萬能科幻的想像」,就把它當成「全能偉大政府」的代名詞。
而民進黨的政務官與裙帶官,不乏「馬上得天下」的將才,卻少有「馬下治天下」的使命感,從一連串資訊系統出包的事實觀察,這些官員對資訊科技,多未作最基礎的瞭解。
「行動創新 AI 內閣」是賴清德公布閣揆時「交付」給卓榮泰的,他對 AI 沒有任何定義,就是蹭而已。
卓榮泰被戴上這頂帽子後,在多次宣達「AI 內閣政策」時,喊出的「五打七安」「行動一○一策略」口號,都與 AI 沒有直接關係。
AI 並非新詞,而是早自民國三十九年(一九五○年)代電腦誕生時,對未來發展的「抽象預期」,期望資訊系統能夠模仿人類的學習、推理、規畫、感知和理解,執行需要智能的任務。
AI 一詞具有科幻感,每隔幾十年就會回燒一次,主因是技術有新演化,或是有令人注目的新產品。與它有關的功能除了「神經網路」算是特定技術,其他全部是長期演化的課題,只是有了新產品。
這波的 AI,主要指自然語言處理、自動產生音影檔案與自駕,都是電腦開拓期就在研究的功能,只是近期出現了大眾易用的產品。
當前元件與模版盛行,一般公務資訊系統已是組裝超過新創,輕生之吳員多日連續工作十六小時仍被退件,在實務上並無此需要;原因應是主管自己說不出來要什麼。
「智能就業服務系統」就是「配對系統」的一種而已,是全球應用排名前三的系統之一,範例何止千萬,是大學生的基礎習題,哪需要龐大工作量?所謂「做不出來」,應是「智能」二字無法迎合主管的想像。這就是個很普通的系統,如何創造出謝宜容想要向賴清德、卓榮泰邀功的幻影?
當前政府資訊系統標案問題,不在「太困難發不出去」,而在「太容易而有可能驗收浮濫」。因為經過全球四十餘年強力開發,常用系統幾乎都有先例、甚至模版化了,只要改個介面就可上線。
例如三年前「五倍券」官網的原始碼竟然出現簡體字,遭網民大酸是抄襲源代碼,也質疑是否外包給大陸。雖然經濟部回應網站系統並未外包給大陸公司,卻也凸顯相關團隊連修改的工作都沒做完整,不論廠商或官方都太偷懶了。
財政部不久前爆出「重複中大獎案」,後來財政部宣布原因是廠商自行操作「亂數種子控制」增加「加權功能」。這個理由很特殊,因為這樣做反而會增加程式難度、人力工時等成本。如果沒有財政部、廠商、中獎人聯合作弊的證據,便無法排除廠商又是拿其他賭博系統作模版,其中本來有作弊的程序,也是完全沒有檢查就套用了。同案的「AI 人氣王比賽」得獎名單,日前又發生爭議,抄襲與驗收方向的調查與亡羊補牢應有必要。
一位公務員犧牲了,揭露了賴政府好大喜功、蹭紅務虛的文化,也顯示了「AI 內閣」欠缺 AI 科普知識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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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霸凌 不是下台就沒事
2024-11-23 01:46 聯合報/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新北市)
勞動部勞發署職員在工作場所輕生,引發是否為分署長謝宜容霸凌所致的討論;在勞動部的行政調查報告公布後,更引來社會撻伐,不僅行政院長、總統公開道歉,勞動部長下台,謝分署長也被記兩大過免職,新北地檢署並將此案簽分他字案,朝瀆職等罪調查。
但於霸凌部分,是否也有涉及犯罪之可能?或可脫免其法律責任?
現行法律層次,並無針對霸凌之定義,故只能以普遍意識為理解,即以言語、文字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生理或財產之損害或影響正常之生活。惟如此界定,必處於高度不確定,故於具體個案發生時,仍得依事件發生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關係、言詞、相互認知等為綜合判斷。
以此次北分署事件來說,即便能證實分署長有霸凌情事,但因公務員以自殺為明志,就可能使因果關係產生中斷,除非能證明霸凌過程出現有如「工作效率這麼差、為何不去死一死」等字眼,才會涉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教唆自殺罪,否則,就屬刑法所不罰的過失未遂。
職場霸凌,往往會帶來身心的創傷,這會有涉及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一項,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普通傷害罪問題;甚至依據刑法第一三四條,若是公務員利用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之,還可加重其刑。尤其此罪所保護者,不僅是身體權,還包括精神或心理層面的健康權,故常見的長官言語霸凌,若讓下屬產生極大的身心壓力而自殺,即便對死亡結果無以歸責,至少也該負起故意傷害之責任。
惟因健康損害比起生理損害較難證明,且因公家機關乃處於一種金字塔結構,上級主管往往是藉由層級為下令,故如分署長,即可以未直接對基層指令或壓迫,或者加班是公務員的自由意志等理由,來免於傷害罪之究責。而因職場霸凌常出現的言語威嚇、貶抑或辱罵,致更會涉及的恐嚇罪、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等,也往往在這樣的官僚體系下,因此稀釋了上層首長之責任,致陷入難為任何的刑事究責。
雖然就霸凌部分恐會陷入刑事究責困境,但不代表霸凌的主管可以完全不負法律責任。縱因較難達到刑事不法的究責,卻仍有究責門檻較低的民事不法可追究。甚至在職場霸凌,若屬於一種長期與結構性的情況,還會有國家賠償之責任。這也代表,主管官員無論如何,都不能僅以卸職、免職或撤職等,致可輕易脫免法律責任。
又在公務員輕生的事後處理過程,恐亦該關注。例如事件發生後,有無立即通報檢方?是否有涉及公務機關的「自我掩護」?都須由中立、客觀的第三方調查,而非主管機關說了算。總之,本應成為職場安全表率的勞動部,竟發生如此的霸凌事件,實屬極端諷刺,人民又何能寄望其成為全國勞工之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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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公僕地獄 立揭弊保護法
2024-11-23 01:44 聯合報/ 孫廷禎/國會助理(台北市)
勞動部發生職員輕生事件,被爆出分署長涉長期霸凌,如同民國一一二年(二○二三年)台灣 #MeToo 運動的翻版,不少公務員吹哨者匿名檢舉、陳情,反映職場霸凌、特權以及耍官威情事嚴重。
重大案件的揭露,固然可以引起社會支持效應,然而,若缺乏制度性的保障,就算部長下台,效應終將曇花一現,甚至可能讓揭弊者承受更大的風險與壓力。而從這次的「公務員地獄」事件,益徵「揭弊保護法」以及國會改革的重要。
其一,揭弊者保護法(即吹哨者保護法)這部已經從民國一○一年(二○一二年)就開始研擬的法律,目的為避免揭弊者因揭弊損害工作權益。但我國目前僅有散落各行政作用法中的揭弊者保護條文,對公家機關吹哨者毫無基本制度性保障。
海科館首長疑似霸凌下屬案件,其會議記錄甚至直指要調查內部吹哨者。試想,如果一掀開沉痾,就要面對人身報復,就要面臨職場上的不利對待,還有哪位公務員敢跳出來為自己、為同事的權益勇敢發聲?公職環境淪喪至此,國家公務員報考人數創新低,也只是剛好而已。
檢視廉政署公布的立法進度,法務部至今已十五次將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送交行政院,卻仍卡關未過。盡速通過公部門揭弊保護制度,早已是民國一○六年(二○一七年)司法國是會議的結論,台灣更曾兩次遭《反貪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會點名批評。
卓榮泰院長「全面啟動職場防治霸凌作業辦法」話說得很滿,但「縮短各項調查期間並落實執行,同時迅速回報給行政院」,苦的恐怕又是基層,必須日夜顛倒地做報告、跑公文,誰敢有怨言?在揭弊者保護制度付之闕如的情況下,只得淹沒在長官疾言厲色的指示中。當吹哨者保護法成沉睡法案,我們誰都保護不了。
另一方面,事件爆發後,陳情、申訴不斷向立院飛來,更多由立委揭露再向行政院問責的案件,更彰顯賦予國會完整調查權的必要性。
想當初,大法官在憲法法庭質問立委「查弊案是不是立法院的職權」?今天若非朝野立委不滿懲處過輕,一再質詢提案,要求行政機關清查檢討,難保霸凌事件不會被搓掉;若非國會反映各界重視,何能讓行政院長鞠躬致歉?
大法官們打著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的大旗,一口氣宣布調查小組違憲,甚至連立法院調閱文件,都得經立法院會決議,完全昧於現實,更是箝制了代議士為民喉舌、監督政府違失的憲政義務。假設立院組成調查小組調查霸凌案件始末,有何不正當、不應該?國會議員要求所監督部會針對職場環境提交檢討文件,難道也需要全院議決?這樣荒謬的程序要求,全國人民不分藍綠,大概都無法接受。
「公務員地獄」自然要查、得嚴懲,但更該引發社會對吹哨者保護制度的重視以及國會調查權不足的省思,從這場風暴可見,台灣的法治完全無法為勇於發聲的個體提供法律支撐,而本應強力監督政府的國會更是因大法官介入黨爭而躓踣,沒有人是贏家,犧牲的是全國人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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