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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眼】逍遙法外的臺鐵事故元兇:不戒視成謂之暴
2023-02-05 07:59 聯合報/ 劉明德/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政治學博士
台鐵問題不是公司化可以解決。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民國一O七年(2018年)10月21日台鐵普悠瑪自強號列車在宜蘭蘇澳脫軌,造成18人死亡;不到三年時間,民國一一O年(2021年)4月2日台鐵太魯閣號在清水隧道前出軌,造成49死,這些一連串的事故是怎麼來的?除了台鐵員工之外,幾乎所有人都把矛頭指向個人的疏失。
荒唐的是,關於如何避免再次發生類似事件,政府官員、幾乎所有專家學者卻又都指向「公司化/民營化」是唯一解方。如果真是個人疏失,又何必改革體制呢?如果真是體制問題,又怎麼能把罪判給台鐵員工呢?
關於如何使命必達,被妖魔化的孔子其實是真正的專家,他指出一個關鍵所在,那就是「屏四惡」中的「不戒視成謂之暴」,很可惜,歷來這句話都被誤解了,以至於公共事務的解方經常是既不治標也不治本,例如本文所要處理的公共運輸安全的治本之道。何謂「不戒視成謂之暴」?大師朱熹並沒有對「不戒視成」做出解釋,只說「暴,謂卒遽無漸」,這樣的解釋對嗎?錯的。
國學大師錢穆則把朱熹的意思給白話了,他說:「不事先告戒人,而到時忽然要查驗他成功了沒有,那叫暴」;台大教授傅佩榮則理解為「不先提出警告就要看到成效,這稱作殘暴」。中國權威楊伯峻則說「不加申誡便要成績叫做暴」,他們都把「戒」理解為「告誡」、「警告」,但這樣的理解恐怕有誤。
何謂「不戒視成謂之暴」呢?本文的理解:「該給下屬的配備不充分卻要求達標,這種情形叫做殘暴」。這兩次重大事故應該可印證筆者對「不戒視成謂之暴」的理解是對的,那就是台鐵之所以接連發生事故,主因不在個人,也不是現行體制,而是政府給台鐵的配備(人力、訓練、預算、待遇、設備、編制、管理制度、正確的指令政策等)不足,才是最主要原因。換言之,即使台鐵在民國一一三年(2024年)上市,如果該有的配備依然不足,那麼,事故一再發生,一再罷工都是可預見的。
普悠瑪翻車,一審法官認為司機員尤振仲關閉自動防護系統、超速達140公里,是事故主因,無悔意、態度欠佳,依過失致死判刑4年6月,二審仍認定超速是悲劇主因。再就太魯閣事故來說,一審法官宣判台鐵主辦工程司潘堂益因默許違規施工是釀禍起因,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過失致死判刑8年10月。
本文認為,即使兩案法官所說確有其事,但頂多也只能算是局部的原因,而非源頭的原因。如果要看清事務的全貌,就要回到孔子所說「不戒視成謂之暴」的「戒」,也就是配備。從配備去理解,才能看清楚整個事件是怎麼發生的。本文就來探討該有的配備中的兩個關鍵要素:訓練與考績制度。
先就訓練來說,台鐵曾在民國八十六-九十六年(1997- 2007年)停招,台鐵內外部的人都說,「這10年的空窗對仰賴師徒制訓練人員的台鐵,在維修技術、品質安全、甚至零件研發都是致命傷,讓台鐵發展停滯、甚至倒退嚕」。普悠瑪事故之所以發生,大概沒有人知道,當時駕駛那列普悠瑪的司機員尤振仲所受的訓練不完整。
正因為尤振仲該有的訓練不完整,難怪會發生事故,難道這個原因不是更該被追究嗎?那麼,為什麼會訓練不足呢?難道不是人力不足、預算不足所造成的嗎?那麼,又為什麼會人力不足?難道是台鐵自己願意人力不足,還是總統所下達的「國營事業民營化」要求所該負起的責任呢?難道能推給台鐵?
再就考核指標的良莠來說,好的考核指標能讓人誠實、做好事,壞的考核指標能逼使人造假、做壞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5條:「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但真的看這些嗎?還是看跟主管的關係又或者顏色呢?公務體系中,最特別的應該就是台鐵。只要一年超過5天事病假,考績就必定是乙等。有考量到學識、工作、操行、才能嗎?這樣的考核指標是讓人把事情做好,還是逼使人造假、不能請假而過勞呢?因此,死了49人的太魯閣號事故,能把責任推給一個小官潘堂益嗎?就算潘堂益沒有「偽造文書」,難道就能阻止悲劇的發生嗎?不過是欲加之罪!
不管是太魯閣號、普悠瑪列車事故,無不把主責推給司機員或台鐵,然而,問題真的在他們身上,還是不斷「精簡」台鐵人力和預算、想盡辦法要公司化台鐵以圖謀土地利益的上上上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