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觀點/股臨會召集權鬆綁的利與弊
2019-04-07 23:37 經濟日報 黃日燦(本文由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台杉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黃日燦口述)
在《公司法》尚未大修之前,其實每一年股東常會就多次出現公司派和市場派在議案上的爭執,產生糾紛訴訟;而新制公司法大幅放寬股東會召開的權限,因此,股東會的議事要如何順利進行、議案要如何減少不當干擾跟糾紛,目前所見仍有未盡完善之處。
在股東會召開的部分,依照過去的公司法,分為每年召開一次的股東常會,和隨時由有權召集人召開的股東臨時會,這次修改放寬「關於誰可以來召開股東臨時會」,但如果股東臨時會更容易召開,未來每一年內可能出現數次的股臨會,這對於公司企業的正常營運會有什麼樣的影響,值得深思。
當然公司法的修正是為了要改正過去出現大股東欺負小股東的情形,在某些情況下,所謂的公司派、公司的董事會不配合召開股臨會,讓小股東覺得不受尊重;因此修正放寬股臨會召開的權限,以解決小股東被霸凌的詬病,但這部分又是否有矯枉過正的情形,有待後續觀察。
另外,通常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的案子,很多都屬於攸關公司發展的重大議案,例如公司財報、重大投資案、併購案等等,假如日後股東會經常召開,且召開之後又受到不同意召開者的挑戰,那此時,股東會決議的效力是否合法、是否有瑕疵,種種疑問都可能危及股東會決議效力的安定性,轉變成冗長的訴訟程序。
依照過去的公司法,只有特定資格的股東可以請求董事會召開臨時會,只有在董事會不召開、或不能召開的情況下,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召開。
雖然層層關卡協調審核,感覺上比較有秩序,但如果遇上主管機關不積極、或是董事會尸位素餐等漠視股東權益時,就需要新法來糾正放寬。
但不得不說這一放寬,門似乎一下子開得太大了,第一是連續三個月持有50%股份的股東就可以自行召開,不用經過董事會、主管機關審核,不免令人擔心,究竟這50%股份如何認定,如果召開前有50%的股東支持,但通知召開後有股東反悔、退出,那這樣的股東會也恐怕有爭議;再者,如果遇上反對方提出抗議、要求清點股份,勢必會出現很多相互牽制的假處分,但以台灣目前法院在核定假處分的狀況,並非一至二日可以有結果,因此這部分的法規及實務配套措施仍有待跟上腳步。
另外,監察人或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不召開、或不能召開的情況下,都可以基於公司利益而單獨召開股東臨時會。如果任何一位獨立董事都能召開股東會,剛好各個獨董的立場都不一樣的狀況下,有可能會造成短期內多場股東會,且互相推翻彼此的議案,對於公司營運穩定性也恐怕有所威脅。
同時,不可諱言某些情況下獨立董事仍然有派系之分,在公司派與市場派直球對決時,有時獨董卻沒有站在中立立場。
因此,究竟股東臨時會的召開權,要不要放寬到每一個獨立董事身上,或是應由審計委員會來召開,這樣至少召開之前可以經過三位獨董的討論商量、投票表決,這部分仍值得商榷。
總而言之,公司法放寬的腳步之大,讓股東會召開更自由,但同時配套的法規及實務更須同步跟進,才能避免一些可預見及不必要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