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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元豪/憲法法庭能裁決社會價值衝突嗎
2022-09-23 01:14 聯合報/ 廖元豪(政大法律學系副教授)
聯邦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6月推翻「羅訴韋德案」的保障婦女墮胎權,反彈效力極強。圖為大批支持墮胎權人士6月在華府最高院外抗議。(美聯社)
美國最高法院今年推翻近五十年「墮胎權」判例「羅訴韋德案」,不只是憲法研究者關切的大事,更是保守主義在美國「文化戰爭」中的一場勝仗。
然而,墮胎爭議並未止息。各州紛紛自行制定有關墮胎管理規範,一向支持墮胎權的民主黨,也號召支持者期中選舉出來投票,共和黨參議員葛理漢甚至提出適用全國「懷孕十五周後原則上禁止墮胎」法案。看來,無論是民國六十二年(一九七三年)承認憲法保障墮胎權的「羅訴韋德案」,或是今年把墮胎問題「交還人民與其代表」的「多布斯案」,都未能「定分止爭」。相反地,裁判更是捲起千堆雪,讓自己捲進政治爭議,成為文化戰爭、政治拉鋸的一造。
但憲法法庭裁決,有時的確可裁決重大爭議,鞏固憲法與司法地位。最高法院民國四十三年(一九五四年)布朗案,宣告公立學校種族隔離措施,侵害黑人學童平等權;民國五十五年(一九六六年)「米蘭達案」判定警方逮捕嫌疑人,必須告知其有權保持沉默,其所說的話都會在法庭上引用對其不利,並有權聘請律師等等。這兩判例當初都有不小爭議。
但現在已沒有任何公立學校會在法律上區分黑白學生;警察逮捕嫌犯時念的「米蘭達警告」甚至已「外銷」世界各地,成為許多地區警員執法標準程序。同樣是法院依據憲法所為判決,有的成為解決社會紛爭神諭,有的卻把社會搞得更亂,這是怎麼回事?
面對重大爭議,法院裁決是流芳百世,或是遺臭萬年,關鍵在兩點:第一,判決理由寫得好不好?第二,判決結果是開創、配合時代潮流,或是牴觸時代趨勢?
司法機關「依法」裁判是最重要的。尤其憲法沒有具體明文規定的事項,法院裁決更要在法理上細緻分析,以免法官不自覺地將個人主觀價值塞進憲法中。在社會重大爭議案件中,只要被人覺得大法官們不是「依法」而是「依自己價值觀」裁決,判決正當性就會大大降低。「羅訴韋德案」的問題就是論理粗略,就連支持開放墮胎的自由派學者、法官,都嚴厲批評判決理由,當然種下後世反對者一直想要藉由司法翻案誘因。
至於「抓到時代趨勢」,就是法官的政治智慧或機運。我國大法官釋字二六一號解釋,或許就是好例子。民國七十九年(一九九○年),國會尚未全面改選,第一屆資深代表仍有人宣稱依據憲法可繼續行使職權,野百合學運也未必能夠改變局面。就在這個僵局時,大法官臨門一腳,從民主原則與任期制度推導出「第一屆代表限期終止行使職權,國會全面改選」結論。資深代表們居然在這個「台階」前,也就順服地走下政治舞台,為台灣民主化打開一扇大門!雖說這個「民主化」的社會氛圍,乃是當時不斷抗爭倡議人民奠下的基礎,但大法官一槌定音,還是名垂青史。
不過,通常身為法律人的大法官,並不是好的政治家,也不見得能預見未來趨勢。所以,依法論法,詳細論證,不輕易「介入」,還是最適切作法。「司法自制」不當然是怯懦保守,也是尊重民主政治,確保司法尊嚴的重要德行。尤其若在短期內,只因政權輪替,大法官換人當,就做出不同解釋或裁判,那會讓大法官「超然」形象大大減損。
最近英國女王過世,讓人懷念她政治、政策從不表態的「自制」,正是她能維護英國王室尊嚴的原因。司法,其實也是如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