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3日 星期五

廖元豪/憲法法庭能裁決社會價值衝突嗎

名人堂電子報http://paper.udn.com/papers.php?pname=PID0030&page=1#ph 

◆  廖元豪/憲法法庭能裁決社會價值衝突嗎
◆  盛治仁/典型在夙昔 讀「總統與我」有感
◆  方祖涵/不為女王哀傷的地方
◆  李家同/基礎不好,何來創新?
◆  沈呂巡/追念英國女王






廖元豪/憲法法庭能裁決社會價值衝突嗎


2022-09-23 01:14  聯合報/   廖元豪(政大法律學系副教授)
聯邦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6月推翻「羅訴韋德案」的保障婦女墮胎權,反彈效力極強。圖為大批支持墮胎權人士6月在華府最高院外抗議。(美聯社)



美國最高法院今年推翻近五十年「墮胎權」判例「羅訴韋德案」,不只是憲法研究者關切的大事,更是保守主義在美國「文化戰爭」中的一場勝仗。

然而,墮胎爭議並未止息。各州紛紛自行制定有關墮胎管理規範,一向支持墮胎權的民主黨,也號召支持者期中選舉出來投票,共和黨參議員葛理漢甚至提出適用全國懷孕十五周後原則上禁止墮胎法案。看來,無論是民國六十二年(一九七三年)承認憲法保障墮胎權的「羅訴韋德案」,或是今年把墮胎問題「交還人民與其代表」的「多布斯案」,都未能「定分止爭」。相反地,裁判更是捲起千堆雪,讓自己捲進政治爭議成為文化戰爭政治拉鋸的一造。

但憲法法庭裁決,有時的確可裁決重大爭議,鞏固憲法與司法地位。最高法院民國四十三年(一九五四年)布朗案,宣告公立學校種族隔離措施,侵害黑人學童平等權;民國五十五年(一九六六年)「米蘭達案」判定警方逮捕嫌疑人,必須告知其有權保持沉默,其所說的話都會在法庭上引用對其不利,並有權聘請律師等等。這兩判例當初都有不小爭議。

但現在已沒有任何公立學校會在法律上區分黑白學生;警察逮捕嫌犯時念的「米蘭達警告」甚至已「外銷世界各地成為許多地區警員執法標準程序。同樣是法院依據憲法所為判決,有的成為解決社會紛爭神諭,有的卻把社會搞得更亂,這是怎麼回事?

面對重大爭議,法院裁決是流芳百世,或是遺臭萬年,關鍵在兩點:第一,判決理由寫得好不好?第二,判決結果是開創、配合時代潮流,或是牴觸時代趨勢?

司法機關「依法」裁判是最重要的。尤其憲法沒有具體明文規定的事項,法院裁決更要在法理上細緻分析,以免法官不自覺地將個人主觀價值塞進憲法中。在社會重大爭議案件中,只要被人覺得大法官們不是「依法」而是「依自己價值觀」裁決,判決正當性就會大大降低。「羅訴韋德案」的問題就是論理粗略,就連支持開放墮胎的自由派學者、法官,都嚴厲批評判決理由,當然種下後世反對者一直想要藉由司法翻案誘因。

至於「抓到時代趨勢」,就是法官的政治智慧或機運。我國大法官釋字二六一號解釋,或許就是好例子。民國七十九年(一九九○年),國會尚未全面改選,第一屆資深代表仍有人宣稱依據憲法可繼續行使職權,野百合學運也未必能夠改變局面。就在這個僵局時,大法官臨門一腳,從民主原則與任期制度推導第一屆代表限期終止行使職權,國會全面改選結論。資深代表們居然在這個「台階」前,也就順服地走下政治舞台,為台灣民主化打開一扇大門!雖說這個「民主化」的社會氛圍,乃是當時不斷抗爭倡議人民奠下的基礎,但大法官一槌定音,還是名垂青史

不過,通常身為法律人的大法官,並不是好的政治家,也不見得能預見未來趨勢。所以,依法論法詳細論證,不輕易「介入」,還是最適切作法。「司法自制」不當然是怯懦保守,也是尊重民主政治確保司法尊嚴重要德行。尤其若在短期內,只因政權輪替,大法官換人當,就做出不同解釋或裁判,那會讓大法官「超然」形象大大減損。

最近英國女王過世,讓人懷念她政治、政策從不表態的「自制」,正是她能維護英國王室尊嚴原因。司法,其實也是如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