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3日 星期一

葉銀華/該如何修改企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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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銀華/該如何修改企併法?


2019-05-12 23:36 聯合報  葉銀華(作者為交通大學資訊管理與財務金融系教授)
鼓勵企業整併並保障股東權益,相關部會研擬修正企業併購法,
透過兩路並進,包括擴大無形資產等租稅優惠範圍,並檢討是否訂定「榮化條款」,
增訂利益迴避規定,以及拉高併購下市表決門檻,以維護小股東權益。
圖為榮化大社廠。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企業之間的合併、收購是產業發展的策略方向,因此政府有必要制定有效的併購法規。日昨經濟部會同財政部、金管會討論企業併購法(下稱企併法)的修正,主要是增加企業併購的誘因,同時強化股東權益的保障,本文針對這兩方面提出相關分析與建議。
首先,增加租稅優惠提供併購誘因,現行企併法只規定商譽可攤銷費用,其餘無形資產則回歸所得稅法規定,限於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等。根據報載未來將修改企併法擴大無形資產的範圍,包括營業秘密權、積體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行銷權等,以增加併購誘因。
目前企併法容許主併公司支付併購價格超出目標公司淨資產價值的溢價金額為商譽,得於十五年內平均攤銷列為費用抵稅。但實務上要認列商譽攤銷費用之抵稅效果,並非如同法規般的順利,而受到國稅局嚴格審核。即使企業採取行政訴訟,通常都以打折方式(通常是法規允許的六折)與國稅局和解。
因此,是否要擴大併購的無形資產範圍,有賴經濟部、財政部協商;但是更重要的是併購後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抵稅的實現可能性。換句話說,即使修法擴大無形資產的範圍,仍然很難實現抵稅效果,則明顯折損企併法的美意。本文認為只要符合市場交易、有專業機構評價與相關條件,基於政府是一體的,讓主併公司實現併購之租稅優惠是必要的。
其次,在股東權益保障方面,主要是上市櫃公司大股東執行私有化、亦即讓公司下市櫃的議題。通常是大股東與私募基金、投資機構合作,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新公司,或大股東財力雄厚自己成立新公司,再以此新公司名義對原本上市櫃(下稱目標公司)進行收購。而執行上述私有化策略的方法,可以現金「公開收購」目標公司的股權,或者以現金對價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並召開股東會,將目標公司下市。
為何在台灣之上述收購案溢價大多於十%|廿%之間,明顯低於國際收購案的平均(卅%|四十%)?主因是在未收購之前,收購方已控有目標公司卅%或四十%股權,甚或更高,所以不用再出高價收購,即可比較容易掌握三分之二股權將公司下市。同時,現行企併法規定,具利害關係的董事、股東,在董事會、股東會表決下市案,不需如同新加坡或香港之利益迴避要求,仍可參與表決,明顯對小股東保障不足。
但如果要引進利害關係董事、股東不能在公司下市案行使表決權,則有「我花了巨額的資金,居然全交由他人決定之嘆」! 也有人會覺得上述作法會扼殺併購活動。因此本文建議提高目標公司下市案之同意門檻,可思考從目前之同意股權比率要超過三分之二,提高到七十五%。
再者,可思考讓表示異議股東有繼續持有目標公司股份的選擇權。如果表示異議股東認為收購價過低,願承擔下市之不具流動性與未來價格下跌的風險,希望與私募基金、大股東共享未來重新上市利益,則可思考讓這些股東繼續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
另外,本文建議在股東會上投票表示反對者,應該也可請求買回股份,而不應在股東會前就放棄表決權。最後,上述有關保護股東權益的建議,也適用於所有上市櫃公司下市之收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