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觀點/減稅日不落島
2019-04-12 01:20 經濟日報 陳國樑(作者是政大財政系副教授)
行政院會於3月下旬通過了《產業創新條例》修法草案,應驗外界斷言政府無法回收產業租稅優惠的評論。然根據草案內容,修法不僅是延長原定年底屆滿的產業租稅優惠、使能進入新一輪的十年周期,其中諸多放大與加碼的優惠,如何能夠促進產業創新不得而知,但對於租稅公平正義,則是必定會造成莫大的傷害;寄望後續的立法討論,能夠有所節制與修正。
首先,對於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分紅配股、認股權…等)所取得股票之租稅優惠,逕以「留才」為由,擴大適用範圍與對象。而原本對於智慧財產權人技術作價所取得之股票(技術入股)與學術或研究機構之我國創作人依法所獲配之股票(創作酬股),已有之「緩徵」優惠,則升級為與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相同之「取得股票價格」或「實際轉讓價格」孰低之租稅優惠。然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所取得之股票可適用之租稅優惠,尚有一年500萬元以內之限制,技術入股與創作酬股,竟然未設有金額上限。
根據財政資訊中心去年8月首次公布營所稅申報核定統計,民國104年(2015年)以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所得稅案件,其中一件個人之認股(購)金額即高達250億元。有此前例可知,產創修法草案對於技術入股與創作酬股完全不設限的優惠,可能將金額極為龐大的租稅利益,自國庫移轉至個人。
另一方面,財政部於今年1月1日施行之「稅制優化稅改」,已將公司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率,自向來之10% 腰斬折半、降為5%。此數百億降稅的政策效果,尚未見有任何評析,而產創修法草案,竟然增訂公司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金額,得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列為減除之項目。換言之,只要以盈餘投資金額不亞於未分配盈餘數,公司即不須繳納分文的未分配盈餘加徵稅款,效果等同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降為0%!
此外,本次行政院產創修法的討論,除不見實施十年以來的成效分析與檢討外,也未見修正草案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
據了解,產創修法之稅評尚在做最後的修改與確認。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稅評報告僅須併同租稅優惠法律送交立法院審議,但在沒有稅評報告下,行政院如何規劃產創修法?筆者按草案呈現的樣貌所做的推論是:修法規劃係一味朝擴大租稅優惠的方向思考,並未認真考慮政策效果與可能造成的稅收損失。
如果擴大產創租稅優惠勢不可當,筆者對於接下來立法的討論有兩點具體建議:一、所有新增租稅優惠必須設限,以確實遵守納保法租稅優惠不得過度的明文規定,避免過度優惠嚴重侵蝕稅基;二、新增租稅優惠造成的稅基侵蝕與稅收損失,應納入最低稅負制考慮,以維持最基本的租稅公平正義。
讓人記憶猶新的是,莫約六個月前,財政部為了擋下前部長許虞哲任內答應社會的所得稅長照扣除,搬出了綜所稅稅基非常脆弱,貿然引入長照扣除,將「危及稅制健全、衝擊財政根基」的說詞;而今於產創修法卻加碼減稅。同為租稅優惠,企業減稅可以,舒緩百姓庶民照護長期臥病床褥親人的經濟壓力怎會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