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觀點/對空店稅說No
2019-03-14 21:46 經濟日報 陳國樑(作者是政大財政系副教授)
2019-03-15 00:50 經濟日報 陳國樑(作者是政大財政系副教授)
面對台北市舊東區商圈空店情形,近日有學者提出「空店稅」的主張;雖求店盡其利的用意良善,但空店稅在租稅理論上並無足夠的論述支持,就稽徵實務看,一旦施行,也是一個糟糕的制度。
欲出租之店面空置無人承租,屬於「資本」失業;此與有勞動意願但找不到工作的「勞動」失業,同為失業。試問:如對於某原月薪3萬的勞動者於其失業後,因自認有3萬元的價值,而不願意「降價求售」、接受薪資較低的工作,政府遂逕對其課徵「失業稅」難之,這是何等無理?空店稅其實正是對空店開徵失業稅。
雖為取得財政收入,但政府租稅之課徵,還是須有適當的稅基或有足夠正當性,以避免虐課濫徵。所謂適當的稅基,一般指所得、消費與財產。空置無人承租的店面,既不能賺取租金、也不能出售財貨或勞務,自無所得或消費稅課徵的根據;而在財產稅部分,店面空置,仍有地價稅與房屋稅之負擔。如欲對空店加稅,則必須要有足夠的正當性。以店面一時閒置為由,正當性不足。
就租稅理論來看,在內地稅的範疇,對於財貨或勞務之最終消費,除一般廣基營業稅之課稅外,另行加徵稅負的論述,不作公平面考慮,約略可分為兩大類:一為反應外部成本、另一為寓禁於徵。
財貨或勞務之最終消費(或作為中間投入),如有價格未反應之外部成本,結果造成過度消費(或生產)的資源錯誤配置。面對如此「市場失靈」時,有理論主張對於此類產品,另行課徵修正性的「皮古稅」(Pigouvian Tax)。希冀經由適當的稅率或稅額,將外部成本置入消費者或生產者決策的考慮而內部化,以導正過度的消費或生產。目前我國對於水泥、橡膠輪胎及油氣類產品所課徵之貨物稅,蓋可歸屬此類。
另一方面,特定財貨或勞務之消費,即便沒有外部成本,但或由於對消費者個人有其未知之傷害、或任由其購買會做出錯誤之決定,就社會共同性觀點,應抑制其消費;對於此類財貨或勞務,另行課徵適當的稅負,可收寓禁於徵之效。我國目前對於菸酒類產品所課徵之菸酒稅,蓋可歸屬此類。
然而店面的一時閒置,既無外部成本、亦非屬應被抑制的劣價性質財貨,何以辯證對其課徵額外之稅負?
臆斷空店稅之提出,大抵仿效土地之「空地稅」與房屋之「囤房稅」思維。唯空地稅與囤房稅之用意在於抑制操弄供給、哄抬不動產價格的投機行為。就舊東區商圈空店情形來看,多屬承租商家,其商業模式在商圈人去則財散的情形下,無力繼續負擔原本租金水準,並未聞有地主一味哄抬、操弄租金價格的情形。因此,比照空地或囤房課徵空店,思慮未周。地主購買店面主要目的在於將其出租以換取報酬;店面無法出租,地主已是承受損失,就此而言,空店稅的課徵,無異是對於損失課稅,其謬大矣。
對於勞動力之失業,政府很好的作法是透過就業服務站,配對勞動之供給與需求;面對空店,借箸代籌當有的積極政策思維是,構思媒合店面的供給與需求之道,以縮短摩擦性、屬短期的空店情形。貿然課徵空店稅,地主為避免繳稅而降價求租、或任意開設商號,都是造成資源的低度就業,結果適得其反。隨便擺設幾台「選物販賣機」,不就可避免空店;莫非台北市滿街的夾娃娃機商店,尚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