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2日 星期二

名家觀點/罷工預告期立法 時機未到

名家觀點/罷工預告期立法 時機未到


2019-02-12 00:55 經濟日報  潘世偉(本文由文化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副教授、前勞動部長潘世偉口述)

值此新春年節之際,華航機師正式發起罷工行動,再為勞資雙方的癥結捲起千堆雪。由於事涉眾多旅客及相關業者權益,曾受討論但懸而未決的「罷工預告期」議題也隨之浮上檯面,亦有立委甚至有意將此列為新會期的優先法案。
面對突如其來的不便,旅客對於機師罷工的反彈聲浪自然不難理解,但在爭議進行的浪頭上,急於討論罷工預告期是否需要法令明定,則可能隱含罷工爭議是否具正當性,使原先的勞資訴求失焦,也無助於彼此協商文化的確立。
此前,歷經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後,勞動部也確實在監察院要求下邀集各界代表與會討論,考量罷工預告相關制度的可行性,但各方仍意見不一,遲遲未有定論。
在台灣若要取得合法罷工權利,依法必須突破重重難關。首先,須由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且送交主管機關「勞資調解」;倘若調解失敗,還得經過工會會員「罷工投票」,過半同意後才能行使罷工。
勞資爭議處理法》同時也規定,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證券期貨與銀行、醫院、通信業等涉及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相關事業,工會必須先與雇主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否則無法行使罷工。
據此來說,我國法規對於罷工設下的門檻並不算低,在這過程當中,勞資雙方即應積極尋求共識,並且適時協助消費者掌握相關資訊。既然機師工會早在去年8月就已取得罷工權,事態發展理應有跡可循,何以迄今卻仍淪落至魚死網破的局面,才是整起問題的關鍵。
行使罷工是為了打破團體協商的僵局,增加雇主事業營運的阻礙。但與此同時,勞工也並非毫無代價,必須考量整體行動的後座力,例如罷工期間薪俸減少,並且面對各界施予的壓力,以及因為傷害消費者對於企業的信任,旗下員工同受連累等負面影響。
無可諱言,罷工幾乎對誰都沒益處,是不得已而為之的極端途徑,究竟需不需要事先預告,當然是可以討論的議題。如果政府企圖在法律中增設強行限制,需要審慎規劃討論,避免勞資協商機制的天秤更加失衡。
個人以為,台灣勞資關係仍在「襁褓期」,需要鼓勵勞資雙方自我建立屬於該產業或企業特性的集體勞資關係機制。在此階段,政府直接立法將會治絲益棼;若須訂定所謂的預告期,則可鼓勵勞資雙方自主協商、訂立於團體協約中。
交通部既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恰可要求交通相關事業單位,若與工會協商,應將此議題納入討論。如此一來,也較符合特定產業需求,避免立法過程因為各方力量競逐,衍生更大爭議,不利於勞資關係發展。
相較於先前「不讓空服員孤單」的說法,如今蔡英文總統似乎已知拿捏分寸,不再多言。政府的角色其實無須直接介入,但須協助勞資雙方在既有框架下誠心協商,促進彼此福祉、保障旅客權益,創造三贏局面。
必須體認的是,勞資拉鋸本來就是各取所需,難讓大家都心滿意足,該如何談妥彼此「雖不滿意但能接受」的折衷結果,考驗著企業經營管理的智慧,卻也未必就得予取予求。這是勞資雙方的功課,也是當前問題的本質,在這緊要關頭的激情之餘,還需要國人多點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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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快評/預告罷工怎樣訂才合理



潘世偉

曾任勞動部長,現為文化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