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1日 星期二

名家觀點/壽險業的資本夠嗎?

名家觀點/壽險業的資本夠嗎?


2018-08-21 02:11 經濟日報  葉銀華 (作者為交通大學資訊管理與財務金融系教授)


由於台灣人喜愛買保險,使得壽險業的資產快速累積,為了維護保戶的權益,主管機關會要求壽險業股東所出的資本要達到一定程度,此即為資本適足性。日昨報載主管機關將對資本適足率雖合乎規定、但淨值占資產比率(淨值比率或股東權益比率)偏低的壽險公司,加強監理,這是值得肯定的作法。
台灣壽險業資產愈來愈大,今年4月已達到25.6兆元,民國93年(2004年)僅5.6兆元。壽險業的資金有超過九成來自於保戶,股東僅出一小部分的資金,以今年4月而言,壽險業平均淨值比率僅為5.6%,其中有幾家中大型業者之淨值比率約僅3%,是值得關注的現象。
台灣人愛買保險。以人壽及年金保險有效契約件數對人口數之比,去年底高達246%,即平均而言,每位台灣人有兩張以上的保單。而以保費收入對國內生產毛額比率,去年底為19.6%,更高居世界第一。
壽險業的資本夠嗎?此為影響全民權益的問題。監理壽險業資本適足性一直是金管會重要工作,過去幾年陸續接管、處理國華、幸福、國寶與朝陽人壽,付出鉅額代價與給予承受公司相當的監理寬容措施。台灣的壽險業大量吸收人民資金(保費)、又有65%資金為國外投資,面對國際金融環境動盪加大,現正是檢討資本適足性的時刻。
資本適足率為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不得低於200%。自有資本是主管機關認可的資本總額,風險資本為保險業實際經營所承受的風險程度,計算而得的資本總額。當資本適足率低於200%,則屬資本不足,主管機關將要求保險公司增資與其他必要措施;當資本適足率低於50%或淨值低於零,則落入資本嚴重不足,保險公司若未在期限增資者,主管機關應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然而目前資本適足率的計算方式有需要檢討之處,首先是壽險公司大部分資產為金融資產投資,依照國際會計準則,金融資產可分三類:按攤銷後成本衡量(AC)、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FVOCI)、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FVPL)。
在編製財報時,AC類因持有至到期,市場價格變動對其無影響;而持有金融資產的未實現損益,FVPL類直接納入本期淨利計算,FVOCI類則納入其他綜合損益,兩者皆會影響壽險公司的股東權益(淨值)。然而在計算資本適足率時,有關壽險公司最大宗的債券投資,卻將FVOCI、FVPL兩類視為如同AC類,以成本計算,使得資本適足率不受未實現損益的影響,呈現較穩定的狀態。此種處理方式,在持續升息、債券價格下跌的時代,將造成資本適足率無法反映真實的狀況,也有可能產生部分人壽公司資本適足率超過200%,但其淨值一直下降的狀態。
其次,人壽業投資股票持續增加,而為了賺取股利收益可放在FVOCI類,在編製財報時,公允價格是以期底的股價,但在算資本適足率時,卻以前六個月平均股價計算。此一作法使資本適足率比較不會變動,但是在面臨股價有下挫趨勢時,又再度無法反映真實狀況。
雖然資本適足率是監理指標,可考量壽險業長期投資的特性,但也應反應真實狀況與財報編製原則,否則有可能主管機關發現有問題壽險公司時,都為時已晚。
主管機關應檢討目前資本適足率的計算方式,或者結合淨值比率加強監理,要求這些淨值比率過低、資本緩衝不足的壽險公司持續增資,最好是普通股資金,藉以強化對於金融風險與不穩定的承擔能力,保障全體保戶的安全。

葉銀華

專長公司治理、合併與收購、兩岸金融、金融機構管理,曾任金管會委員、行政院改革公司治理專案小組委員、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監察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