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4日 星期六

經濟日報社論/慈善募款的政治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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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報社論/國務機要費除罪,是民進黨的「洗白工程」
◆  聯合報黑白集/警察抓良民,卻怕惡煞
◆  經濟日報社論/慈善募款的政治經濟學






經濟日報社論/慈善募款的政治經濟學


2021-04-24 01:36  經濟日報 /   經濟日報社論
太魯閣號事故死傷慘重,引發各界注目。本報資料照片


台鐵太魯閣號4月2日在清水隧道出軌事故,造成49死、逾200人輕重傷慘劇,為台鐵半世紀以來之最,國人咸感哀痛。衛福部在事故隔日即開設捐款專戶,供民眾捐款,目的為回應民眾愛心捐款以協助傷患後續醫療、生活及社會重建相關費用,及提供罹難者家屬之經濟支持」。原訂接受捐款期限到4月30日,但因捐款踴躍,又因設立捐款帳戶本身,以及其後衛福部「自行」決定募款用途、僅將三分之一善款直接提供災民而受到非議,提早在15日零時截止,共募得11億多元。之後衛福部從善如流,基本上全數以現金分配受害人或家屬。

這項募款行動引發社會對台灣目前「募款」行為的注意,包括公辦和私辦募款是否需要更詳盡的規範,存在著頗大的討論空間,值得有識之士奉獻智慧,讓「募款」成為消弭社會悲劇的有效途徑,而非引發官民、甚至朝野對立的亂源。

我國在民國 95 年(2006年)立法通過「公益勸募條例」,將公益為目的之募款活動納入規範,清楚界定何謂公益、可以為公益募款的發動人,以及管理的內涵。然而,民間私人募款行為眾多,該法運作初期社會上大多不清楚民間是否可以為「私益」募款,甚至政府本身亦有所混淆,導致有誤用法令之處分行為。民國 104 (2015年),衛福部特別為此事召開專家會議,接受學者建議而不管私益目的的募款,並在民國 106 年(2017年)回應社會時公開澄清:「公益勸募條例」是針對以「公益」為目的者,為「私益」進行勸募應回歸適用民法等其他法規,總算釐清法規適用疑慮。易言之,若有人意圖以公益為名,實際卻從事詐騙者,仍可以民法「詐欺罪」等進行司法偵辦,並非法所不管。

然而,社會上各種個人或家庭災難事件眾多、型態各異,受災者在各種公私社會安全體制內可獲得的協助不一,真正需要「體制外」的募款協助,也有著極大的差異;加上民眾宗教信仰普遍,以捐款行善來累積個人陰德或福報的心理濃厚,特別是在目前公共媒體勸募效能遠勝過往的情況下,只要有生動的受災或救濟需求「描述」,就極易博得同情、獲得遠超過需求的社會捐款,甚至讓有心人極易濫用社會愛心據以斂財。

反之,缺乏媒體關係的弱勢者,或自有房產但非常簡陋或只是自住,極可能被社會安全體系遺漏,無人知曉而難獲協助,造成救濟嚴重的「分配不均」。因此,若對私益勸募完全不管,可能產生不合理的救濟不均現象,政府要「超前部署」,不宜完全放任不管。

至於私益募款需要何種規範才合宜?既然是私益,其規模一般小於公益,需要的是低度管理,特別是要求相關資訊揭露即可;例如,對非常態性的募款,規定其在媒體(包括自媒體)募款時,必須向主管機關「通報」(不須核准),並說明募款所欲達成之目的、募款期限、募款金額上限(達成後須立即關閉帳號並退回超募款項)、募款帳號途徑。衛福部可將這些資訊整理上網,方便捐款人判斷是否捐助及捐助金額,未來也比較方便查核是否為詐欺,也比較不會吸納過量,弱化民眾廣泛捐款的能量。

而為公益募款,同樣也該有上述資訊揭露的要求,而且除了要求發動者陳述捐款目的外,也必須提供捐款人選擇捐助用途,防止被募款機構用在非捐款者意欲支持的項目上,這樣就不會發生先前衛福部「代為決定」用途的狀況。期盼本次衛福部募款事件,促成補強修法,甚至改名為「公私益募款條例」,成為台灣邁向幸福社會的里程碑,而非逃避濫用善款的警示燈。












聯合報黑白集/警察抓良民,卻怕惡煞


2021-04-24 02:58  聯合報 /   聯合報黑白集
黑衣人追教官闖入松山分局。記者蔡翼謙/翻攝


我們的警察到底怎麼啦?最近屢傳揮舞國旗或路邊陳抗的民眾遭警方逮捕,被控以公共危險罪,但司法人員均難苟同。這幾天,傳出一群黑衣人闖進北市松山分局追人並毀損電腦,警方卻不追究,甚至想用一紙「悔過書」私了。警方亂抓良民,卻放縱惡煞;如此欺善怕惡的警紀,還能扮演「人民保母」嗎?

松山分局這起離譜事件,若非被《靠北警察社群抖出來,可能就被吃案了。位在首都市中心的警局,被一群惡煞叫囂闖入,已非同小可;黑衣人破壞了公物,警方還不敢追究,這警局招牌也可以拆了!更荒唐的是,分局長馬上承認自己的教官有錯在先,不該罵人;然後讓對方寫下悔過書,企圖私了。

請看這一連串劇情:警局教官在外耍酷惹事,警局被視若無物擅闖,公物被破壞,分局長還想一手遮天,監視器又恰巧停錄。每一個環節,在在反映警紀的鬆弛敗壞。同樣不可忽略的湊巧是分局長的女兒,正好擔任內政部長徐國勇秘書;獲蘇貞昌力挺的警政署長陳家欽,則與徐國勇失和。在種種公私紊亂下,警紀脫序要向誰追問責任?

警察亂抓良民,是公權力崩壞的徵兆;而警察害怕惡煞,則是警紀沉淪的前奏。原因無他,當高層忙著權鬥,基層還會把專業尊嚴放在心上嗎?












聯合報社論/國務機要費除罪,是民進黨的「洗白工程」


2021-04-24 02:56  聯合報 /   聯合報社論
民進黨力推修改《會計法》九十九條之一,遭質疑是為前總統陳水扁(中)的國務機要費案解套。本報資料照片


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改《會計法》九十九條之一,要為前總統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假帳案」解套。當前國政如麻,必須關注的重大議題多如牛毛,民進黨卻在此時力推「國務機要費除罪」修法,就時機而言缺乏急迫性,就目的而言更缺乏正當性。只為服務陳水扁一人而修法,這種做法,一般民眾絕對難以認同。

對於為何推動修法,排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集人民進黨籍的郭國文,修法不是為了幫扁案脫罪,而是各部會「特別費」都已除罪化,這是為了制度的公平。提案綠委蔡易餘辯稱,修法不是為陳水扁「量身訂做」;民進黨總召柯建銘說,此事攸關司法平等權,「如果連這一點都不敢平反的話,那做什麼政治人物?」聽這種口氣,彷彿推動特別費除罪是站在司法正義的制高點;但事實顯非如此。

民進黨一再宣稱,是總統國務機要費和首長特別費性質相近,既然特別費除罪化,國務費沒道理不比照辦理。但檢視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並非單純收入與支出是否相符的問題,而是扁家在此案中造假、貪瀆、A錢醜態多端,甚至炮製出如「南線專案」等所謂機密外交事件,荒腔走板。何況,當時蒐集假發票的人員並非總統府官員,而是扁嫂吳淑珍;如此醜陋的貪瀆事實,用「大水庫理論」搪塞得了嗎?

儘管蔡易餘稱此案不是為陳水扁「量身打造」,但同樣是《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法,民國 102 年(二○一三年)因顏清標喝花酒報公帳事件而發的「顏清標條款」之修訂,社會為之譁然。民進黨當時也參與修法,時任民進黨主席的蘇貞昌事後為此道歉,說社會不能接受,並建議行政院提覆議案;蔡英文則稱此修法是「輕忽民意」。如果蔡蘇當時均認為修法不當,難道現在修法幫陳水扁除罪,是社會可以接受的做法?

扁家弊案除國務機要費案外,還另有多起案件;但隨著陳水扁夫婦相繼保外就醫,國務機要費案、教唆偽證案、二次金改案、隱匿國家機密案和海外洗錢案都已停擺。這些年來,陳水扁非但不曾為其貪瀆行為道歉,反一再自稱無罪,說是遭到政治迫害同樣涉案的其子陳致中,則成為高雄市議員。可見,司法正義在扁案中一再卡關,極為諷刺。

民進黨的態度更是一路倒退,從扁案初爆發時的自覺羞愧,轉而要求「赦扁」,甚至利用網路側翼製造謠言說扁家弊案都已「翻盤」,全部無罪。可見,民進黨是要趁著相關醜聞逐漸淡出人們記憶,進行「洗白工程」。扁家弊案是導致民進黨形象跌入谷底的標誌性案件,綠委為國務費除罪,也是為自己洗白。

立法院日昨召開修法公聽會,民進黨推薦的代表名單,竟讓扁家委任律師都赫然在列,其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不難想見,一旦《會計法》修法通過,民進黨必將發動鋪天蓋地的「阿扁無罪」攻勢,混淆輿論視聽。緊接著,必是將扁家尚未定讞案件納入《赦免法》修法,讓所有扁案解套,也讓民進黨洗刷「貪腐」形象,徹底拔掉自己的「肉中刺」。

國務機要費應否除罪,是可以討論的事;但在四大公投案、太魯閣號事故、嚴重水荒等民怨燃燒之際,民進黨要「趁亂審查」,時機與動機都不單純。以民進黨近年的國會表現,絕對會硬闖硬幹。但真要討論這項議題,應該等到扁家弊案的司法正義全部實現再說;此時此刻談國務費除罪,除為陳水扁量身打造,也出於為民進黨「洗白」的自私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