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1日 星期五

劉維公/通過即過時的文創法修法

名人堂電子報http://paper.udn.com/papers.php?pname=PID0030&page=1#ph

◆  劉維公/通過即過時的文創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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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春山/美啟動新冷戰,兩岸都應趨吉避凶
◆  陳立恆/向左?向右?不如向前走

◆  王健壯/全面執政而不腐化是神話
◆  朱宗慶/表面之下 有更多溫度與意涵
◆  嚴震生/一甲子前 美國民主黨的初選
◆  盛治仁/如何做領導vs.為何做領導
◆  蘇蘅/國家權力和網紅的政治操作
◆  沈呂巡/成為拜登總統?務實外交的領導者
◆  黃介正/華府 北京 誰比較孤立?

◆  方祖涵/數字的真相與假象
◆  楊志良/兩岸關係可以很簡單
◆  羅智成/牛角尖上胡思亂想
◆  薛琦/後疫時期的財金困境
◆  林中斌/川普恐土崩式敗選
◆  薛承泰/數你千遍也不厭倦(券)
◆  王正方/轉型正義的那個「正義」是什麼?

◆  王健壯/英系大法官會出現政治叛徒?
◆  周行一/男女志在四方
◆  洪蘭/找到志業 幸福人生
◆  陳亮恭/海藍色眼眸下的堅毅老人
◆  馬凱/新自由,多少惡假汝以行
◆  葉銀華/如何看待經營權爭奪之亂?
◆  黃介正/香港「恐懼的總和」

◆  嚴震生/毛小孩應可申報撫養親屬抵稅
◆  盛治仁/人生旅程 重要的是我們的言行
◆  方祖涵/轉型正義還是取消文化?
◆  李清志/池上歲月
◆  陳立恆/當天空不是極限,What is the Next?







劉維公/通過即過時的文創法修法


2020-07-31 00:30  聯合報 /   劉維公(作者為東吳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自二○一○年立法迄今,相關文化內容產業政策已大幅轉型,文化部五月曾預告文創法修正草案。圖為台北郵局及北門。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創意與科技結合,是左右當代創意經濟發展的重要驅動力。在民國103年(二○一四年),英國廿三.八%的創意部門工作者,其所從事的都是與創意結合科技有關的職業;四十三.五%的創意產業附加價值毛額(Gross Value Added),總金額大約為三六○億英鎊,就是來自於這類型職業所創造出來的經濟貢獻。
效仿金融科技業FinTechFinancial Technology的命名方式,英國政府建立一項新的產業名稱,亦即創意科技業Createch),將其列為官方扶植重點發展的創意產業項目。透過產業新命名此作法,英國展現其推動創意與科技結合的強烈企圖心。
除了每年舉辦創意科技業大會之外,英國政府陸陸續續出版相關的政策文件與研究報告,例如列舉出英國創意科技業一百強公司的《創意科技業資源手冊》、深入研究英國延展實境(Extended Reality)科技市場發展現況的《英國沉浸經濟報告》(The Immersive Economy in the UK)等。

何謂創意科技業?它跟一般科技業有何不同?相較於一般科技業著重在自動化過程與處理巨量資料,創意科技業所生產出來的最終產品,其在設計、說故事、視覺影像、表演、工匠技藝等創意元素的運用,跟科技成分一樣重要。目前創意科技業最常看到的經營項目是延展實境、程序化行銷(programmatic marketing)、機器人、人工智慧等領域。

之所以介紹英國政府的創意科技業政策作為,主要是想要對照出來台灣文創產業推動政策的困境。甫卸任的前文化部長鄭麗君,非常重視文化與科技的結合。其任內所提的《民國107年(二○一八年)文化政策白皮書》,對文化未來的擘劃,即是倡議創造文化科技、跨域共創共享」。

文化部於五月公告文創法修法內容。文化部新聞稿強調,此次修法幅度相當大,總共修正條文計十六條,同時新增三項條文。然而,經過大幅度修訂的新版文創法,竟未納入政府自己所高舉的文化科技發展目標。除了沒有任何一章節或條文是特別針對該項目標之外,文創法更將文化創意與科技的結合,窄化為數位應用內容平台經營

不像英國大膽提出創意科技業,鼓勵民間企業與人才投入此一跨界新興行業,台灣的決策者缺乏魄力,沒有能力明訂新的產業項目與範疇,反而採取便宜行事的做法,刪除現行「十五項加一」的產業別分類方式,另行提出缺乏學理依據的「五加一」領域:文化資產應用、藝術、影音與圖文、設計、以及傳播與數位應用。由於定義模糊與離譜呼籲文創工作者好好檢視自己所屬的領域定義),新版文創法通過後絕對會造成日後產業統計的極大困擾,例如新的領域分類方式如何對應行業標準分類?「影音與圖文將如何跟傳播與數位應用進行區分?同時政府有必要說明,在去產業別之後,創意生活產業是否繼續執行?工藝產業是否會被設計產業邊緣化?

這些提問在在顯示新版文創法存有太多的疑慮。它通過的當下就將預告下一次修法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