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8日 星期六

葉銀華/落實股東行動主義

名人堂電子報http://paper.udn.com/papers.php?pname=PID0030&page=1#ph

◆  葉銀華/落實股東行動主義
◆  林中斌/民主自毀專政當紅
◆  李清志/噴射人的魅力
◆  蘇蘅/總統大選與迷失的媒體
◆  吳玉山/看十年來兩岸關係的民意模式
◆  楊渡/苦難帶來的力量─921地震20周年祭

◆  王健壯/柯文哲該讓家人遠離政治
◆  陳立恆/匠心,這個時代最需要的治國精神
◆  嚴震生/我對不起很多碩博士生
◆  盛治仁/看不見的文化 決定看得見的行為
◆  施振榮/智慧醫療 台灣優先 放眼全球
◆  方祖涵/二十一世紀鴉片戰爭
◆  黃介正/川普選戰考量與台灣

◆  薛承泰/今年會是「生不如死」元年?
◆  王正方/賺大陸消費者的錢不易
◆  陳亮恭/九○後悶世代婚與生的難
◆  葉銀華/國際政經動盪下 金融業的發展機會
◆  楊志良/「恐嚇取財」救健保
◆  洪蘭/大腦是可能改變的
◆  王文華/你的「東北航道」在哪?

◆  王健壯/這麼多奇奇怪怪的司法作為
◆  周行一/文昌國小力除教育機會不均等
◆  馬凱/猛打萬禍之源-高房價
◆  謝哲青/機會 並不總是你認識的模樣
◆  盛治仁/自律才有真自由
◆  方祖涵/炸雞漢堡的政治口味
◆  嚴震生/美國金恩議員為何未被掃地出門?

◆  黃介正/哪裡來的「芒果乾」?








葉銀華/落實股東行動主義


2019-09-27 23:31 聯合報  葉銀華(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大同市場派再出招,市場派代表暨三圓機構董座王光祥表示,25日起將號召逾17萬個人股東加入連署、支持召開股東臨時會,目標一個月內完成。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從新聞媒體常常看到,上市櫃公司公司派與市場派的經營權爭奪戰!其重點在於,是否有股東會的召集權,以及是否可取得董事會過半席位。
誰有權召開股東會?除董事會外,外部股東可以公司法一七三條、一七三之一條召開股東臨時會。原本預期大同公司市場派會使用公司法一七三條之一,但最近他們採用的是一七三條。
部分台灣上市櫃公司控制股東真正的持股已不多,而透過交叉持股、收委託書來增加股東會投票權,掌控公司董事會,因此有必要提供給外部股東召集股東臨時會的權利,藉以監督公司經營階層,落實股東行動主義
公司法一七三條是指,繼續一年以上,持有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然而實行結果,公司董事會傾向站在公司派立場,而採拖延戰術;主管機關的核准時間也未符合預期。本來建議主管機關的審查重點為「繼續一年以上,持股三%以上」要件,以及提議事項為股東會決議事項,盡量縮短核准時間。
去年增列公司法一七三條之一(下稱本條文),是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過半數股份股東,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本條文重點是,能夠號召持有過半數股份股東,對公司擁有重大影響力,給予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不用經過公司董事會,應是合理作為。自去年十一月實施以來,非公開發行公司有四個案例,主要是家族成員間對公司發展有不同意見,或者不滿現任董事長表現。而公開發行公司有虹冠電,股本六點九億,可見對於上市公司要能採用本條文並不容易,未出現如修法時之經營權爭奪將迭起疑慮。
有關本條文實行後檢討,首先召集權持股過半數計算,是以發行股份總數來看,因此不具表決權的特別股及庫藏股也須計入;亦即無表決權之股東仍得行使召集權。但股東臨時會召開時,無表決權的特別股與庫藏股,不能計入決議的股數。召集股東臨時會的最後目的,就是掌握議案通過,因此建議參考公司法一八○條精神,讓股東會召集或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其次,公司法一八一條允許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亦即分割帳戶投票。本文希望主管機關同意可分割帳戶召集,由部分受益人擔任股東臨時會召集人。分割帳戶主要是外資機構投資人,此建議對於大型上市公司深具意義,讓外資能夠積極監督公司。目前外資分割投票,不用計算投資時間,且只要投票股數未超過該保管銀行受託保管外資持股數就算合法,因此只要外資出具聲明保證即可。但一七三條之一涉及持股要滿三個月,中間外資有沒有進出,很難稽核,因此必須解決誰來出具聲明保證的問題。
另外,保險法一四六條之一規定保險業不得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監事選舉之表決權,金管會也不贊成保險業持股參與本條文之召集。由於保險業是機構投資人,應讓其扮演監督被投資公司的角色,本文建議主管機關允許保險業持股可參與本條文的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