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5日 星期二

名家觀點/課徵富人稅,好嗎?

名家觀點/課徵富人稅,好嗎?


2019-06-25 00:35 經濟日報  陳國樑(作者是政大財政系副教授)

許多研究指出,身高與所得呈高度正向關聯;平均而言,身高較高者,所得亦較高。曾任小布希總統經濟顧問委員會主席的哈佛大學經濟教授Mankiw,與當時仍為研究生的哈佛商學院教授Weinzierl,於民國98年(2009年)提出論文主張所得稅應附加課徵「身高稅」(height tax);對個高者加重課稅、並對個矮者給予減稅或補貼。
概略說,此附加稅按個人身高決定,其租稅負擔不為該個人工作、消費或投資等經濟行為所影響,不會扭曲個人決策、符合經濟效率原則;又基於身高與所得之高度正向關聯,平均而言,此附加稅也能改善所得差距、符合「量能課稅」。既達成效率、又兼善公平,因此身高稅滿足財政學「最適租稅」的要件。Mankiw與Weinzierl還設算出,以同樣賺取5萬美元所得為例,個高者相較個矮者,應多繳納4,500美元稅負。
這主張聽來標新立異、滿是諷刺意味,但也凸顯租稅理論對於稅基選擇,強調須避免扭曲個人經濟決策的用意。最近社會上又在討論富人稅,也可以再仔細思考推敲。
有人提出,富人稅可對繳稅前1,000名大戶按排序前後,定額徵收富人稅,預備徵起1,600億元。由於繳稅多寡決定於綜合所得淨額,因此富人稅,其實是對綜合所得淨額排序前1,000名大戶附加定額稅捐;此不比按身高附加課稅,會扭曲個人賺取所得之決策,傷害經濟效率?
進言之,若個人專注於賺取免稅或不須加總計算課稅類別之所得(如證券或土地交易的所得等)、又或分離課稅所得(如金融商品的利息所得等),則可避免富人稅上身,因此富人稅會扭曲個人賺取須加總計算課稅所得(如薪資、執行業務所得等)之決策,也傷害經濟效率。
另一方面,富人稅看似可使納稅能力高者多繳稅,但繳稅前1,000名大戶,未必是納稅能力前1,000名者。如前所言,對於所得多為免稅或不須加總計算課稅類別者,即使其全部所得較高,但繳納之所得稅會較低,這已是不公。現又進一步免課富人稅,不公的情形將雪上加霜。又,須繳納富人稅者,有可能在繳納富人稅後(例如排序第1,000名者於繳交1億元後),其所得之排序,反倒落後於臨界、不須繳納富人稅者(例如排名第1,001名者),造成稅後所得之排序倒轉;這也有違一般對租稅公平正義的期待。
因此,在實際執行上,應將諸多免稅和分離課稅所得一併與須加總計算課稅之所得合計,按完整所得排序。但如此一來,稽徵機關課徵富人稅的成本必然急遽上升,違反課徵經濟。此外,享有巨額財富者,所得未必一定較高,排序是否應改依財產淨值而為?又或許應根據實際消費總金額?從以上種種推想可知,要挑出富人來還真不容易。
再者,不論富人稅如何課徵,必須依法而為;以繳稅高低為指標排序來課稅,就算修法通過,仍然牴觸憲法所保障人民之平等與財產安全等基本權利。
但話又說回來,雖然富人稅以課稅方式無以體現,但若每年向某些富人以募捐「徵起」、並將此「稅收」建立信託或特別基金,限定使用於中低所得者之教育、職訓或創業等促進機會均等之目的,必能比實際開徵富人稅有更好的效果。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真正該追究的是繳很少、甚至是沒繳稅的「富而不仁」者,而不是已經繳納很多稅的「亦富亦仁」者。

陳國樑

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經濟學系博士,現任政大財政系副教授,研究專長為應用個體經濟學、產業組織、財務經濟學、稅務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