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3日 星期三

聯合筆記/手做步道.綠色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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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航罷工/觀風向 續踩「心頭那塊肉」?
◆  華航罷工/沒「肉票」 罷工權成空包彈
◆  重罪治酒駕/酒駕無解? 借助AI科技
◆  重罪治酒駕/酒駕殺人? 修法恐難適用
◆  財團法人法上路 該全力做公益了
◆  漫畫/接地氣的鴕鳥
◆  聯合筆記/手做步道.綠色新政
◆  想一想「大屋頂中國兩制」







聯合筆記/手做步道.綠色新政


2019-02-12 23:38 聯合報  鄭朝陽
新北觀旅局正在建置淡蘭古道北、中、南3線,以手作方式鋪路搭橋,尊重現有大自然景觀。圖/新北觀旅局提供

山林步道是人們親山、徜徉自然靈與靜的便捷通道。你可能不知道,步道上的每一階、旅人的每一個踏步,都是先人智慧與血汗的聚合。如今,步道亟待轉換更人文、環保的角度看待,藉以帶領社會更正向的進化。
拿淡蘭古道為例,這條從台北到宜蘭的古徑,留下北台灣漢民族由西往東部發展的黃金時期印記,也是十九世紀北台灣發展璀璨百年的見證,循古道而行,不僅緬懷先人的胼手胝足,多數更是登山健行者愛好的祕徑。
在民間組織和林務局等公部門共同倡議下,淡蘭古道將「恢復」成一條足以代表北台灣文化與自然的長距離步道,除保有健身休憩功能,還能重現早年的場景氛圍,箇中關鍵就是全靠「手做」的傳統工法修復,襯托出步道的古典風貌
一年多來,千里步道協會與新北市觀旅局號召志工,在少數幾位經過認證的「步道師」指導下,利用假日修復位在新北市雙溪區的「崩山坑古道」這段七公里古道需要克服潮濕多雨的氣候條件,更因路途遙遠,使得修復的速度緩慢。
慢工出細活,手做步道全數就地取材,不靠外運規格化的材枓,就沒有過度整地、擾動環境的顧慮,也因此畫不出設計圖,必須依現場地形判斷工事結構,並確保禁得起豪雨急流的考驗。由於沒有一勞永逸的作法,步道師精準判斷的專業養成格外不易,「手做步道」充滿在地智慧、跨科際專業,彌足珍貴。
手做步道要開枝散葉,需更多制度化的資源投入,才能靠一雙雙手保住在地自然與人文的美感,打造沒有水泥的舒適山徑,成為台灣綠色新政








財團法人法上路 該全力做公益了


2019-02-12 23:58 聯合報  尤英夫/台北市賽珍珠基金會董事長(台北市)
財團法人法去年6月底三讀通過,已於今年2月上路。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一部要促進積極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的財團法人法,經過五屆立法院進出,從未審查成功過只是因為國際洗錢防制組織的要求,在去年十二月底前將進入第三輪的評鑑,才不得不在去年六月廿七日經過立法院表決通過,而在本年二月一日正式施行
這部規範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的財團法人法,不僅對於六千多家財團法人勢必造成重大影響,抑且牽涉到捐助人、獎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的權益,不論是中央或地方性的財團法人。以我們基金會來說,我們不僅有社會大眾的捐贈款項或物質,而且也有小部分是財團法人比較大額的捐助。我們自然關心他們因為本法通過後的未來動向。
國內有一個「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是基於保障捐款人權益、強化捐款人對公益團體之信心,協助公益團體擁有公平合理的生存發展空間而成立的成員要簽署公益團體自律公約,要財務透明、募款誠信與良善管理。但是六千多家的財團法人中參加自律聯盟的不到二百家,似乎太少了。
現在有了這部法律,各級主管機關可以促成財團法人完善的運作。雖然第六十八條規定,於本法施行前,由於財團法人之法制未臻完備,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因接受民間捐贈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接受政府捐贈轉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嗣再接受民間捐贈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情形,亦包括之),在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主管機關仍要審認處理,但是對於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該可以有法可依全力去從事社會公益了。






華航罷工/觀風向 續踩「心頭那塊肉」?


2019-02-12 23:43 聯合報  馬金華/公(桃園市)
華航機師罷工進入第五天,機師工會常務理事陳蓓蓓(中)表示,華航資方一直沒有提出對案,反而是機師工會一直讓步,呼籲資方與官方拿出對案,才能繼續進行對談。記者余承翰/攝影

華航機師罷工第二次協商破局。雙方都說有誠意,希望完成協商,實際卻是寸步不讓,最糟的是互灑狗血放話,陣前叫囂。吾人不禁想問:「機師值勤前酒測與罷工有何關係?」「收入高的機師罷工就是貪婪嗎?」這中間顯然有不當連結,而這不正是法律所忌諱的嗎?
罷工是勞動三權中爭議權的內涵之一,也與團結權、團體協商權環環相扣針對機師罷工,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道出重點:「社會對於罷工的負面看法必須改變」,吾人深表贊同。
勞動三法修正施行後,工會類型已由產業工會、職業工會,轉變增加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此觀工會法第六條自明,且法律並未禁止何種類型之工會不得罷工換言之,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在踐行法定程序後,當然可罷工
資方顯然在法律上要失分不少,如今機師職業工會的罷工恰恰是兩年前空服員職業工會罷工的翻版。怪異的是華航董事長何煖軒當初被派上場敉平空服員罷工,立下首功,如今物換星移卻悍然不與丁點退讓,令人百思不解。
希望機師職業工會必須清楚表達在法律制度下所保障的權利,而非漫天喊價,落得貪婪機師之罵名;並讓民眾了解華航機師罷工的法律基礎何在,對社會有所交代,尤其對因罷工受害的民眾更復如此。
交通部長林佳龍日前稱無論是華航或機師職業工會都要各打五十大板,我想這應該是一般受害消費者會出現的消氣言語,怎麼就出現在中央主管部會部長的口中?如果依法行使罷工權,都要打五十大板的話,「勞工是心頭最軟的一塊」是不是在誆大家?
要讓罷工落幕,除了法律依據外,執政當局應該稍作表態,不要再觀風向而任事態發展至無法收拾,因為華航高層也在觀風向是否繼續踩踏心頭的那塊肉。








華航罷工/沒「肉票」 罷工權成空包彈


2019-02-12 23:46 聯合報  林俊梧/南投縣政府社會勞動處前處長(南投市)
華航機師罷工已第五天,華航一口氣公布今起至2月20日取消航班。記者鄭超文/攝影

華航機師工會罷工,嚴重影響大批旅客,也引起社會兩極對嗆。本次罷工係合法啟動故應予保障,但是否所有勞工都能依法效尤,則令人存疑。
我們的理解裡,法律應具普遍性,即適用於所有人或某種類之全部人的規則,但真是這樣嗎?綜觀華航兩次成功罷工與日前長榮最後因協商成功,沒有啟動的罷工行動,明顯看出,啟動罷工如可挾持資方重大利益為「肉票」者,逼資方不得不讓步,大都可成功達到目的。而一般企業勞工縱然有工會組織,亦難以威脅罷工與資方談判,概因手中沒有「肉票」,縱然啟動罷工資方也不太會退讓,罷工權對一般企業勞工即成「空包彈」,故現行絕大多數企業勞工的勞動條件,只能依靠勞基法的最低保障與資方的經營理念來維持
這可從國內外罷工狀況看出,罷工成功率高的工會同質性高,最頻繁者為航空與交通業,成功率高的原因不外乎手中握有「肉票」—乘客權益。這樣看來勞動三權裡,勞方最有利的殺手鐧「罷工權」,絕大多數勞工幾乎使用不到,反而是勞動條件相對較優渥,關鍵性、稀有性之工會才能運用,如此法令是否不符一般性與普遍性原則而使勞動條件差異日益擴大,讓一般勞工有相對剝奪感。法令如只少數挾有「肉票」者才得以運用,卻常引起整體社會動蕩,雖自民主先進國家引用,真對廣大勞工有益嗎?






重罪治酒駕/酒駕無解? 借助AI科技


2019-02-12 23:56 聯合報  過子庸/自由業(台北市)
立法院長蘇嘉全表示,新會期開始後,將優先針對酒駕法案進行審議,朝嚴懲及有效嚇阻方向修法。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酒駕是非常嚴重及難解問題,雖然政府三申五令及重罰,還是禁絕不了。根據交通部統計,去年酒駕違規案件竟然高達十萬多件。法務部長表示,未來考慮對酒駕肇事者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論處。
為何難以杜絕酒駕呢?事實證明,道德與法律無法完全解決酒駕問題。許多國家也同樣面臨此問題,例如在美國,每年有上萬條人命因酒駕肇事而喪命。
喝醉酒的人在酒精影響下,常會失去理智,膽子也變特別大,已經難以辨別是非對錯,而且非常盧,不會承認已喝醉,管他什麼道德和法律,老子就是要開車,誰都攔不住。見識過喝醉者的讀者,必定與筆者有同樣的感受。所以,再怎麼道德勸說、嚴刑峻法、宣傳、阻卻或責備,對於貪杯者毫無效用。
或許可借助科技來解決,尤其是AI科技。民國97年(二○○八年)美國多家大汽車製造商與政府「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已共同開發出「駕駛安全酒精檢測系統」(DADSS),能檢測駕駛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合法值就無法發動車輛
近年來,台灣在政府大力推廣及民間高科技公司的發展之下,AI科技卓然有成,也擁有很多此科技的人才,但是目前大多運用在製造業,在生物科技應用方面相形薄弱。防止酒駕的AI科技不但擁有廣大的市場,而且可以造福人類,值得各界投入人力、物力及財力,透過科技、生物科學及醫學界的跨領域合作,研發各種防止酒駕的AI裝置,讓我國成為此科技的領頭羊。或許未來防止酒駕的AI設備,將如同衛星導航系統及安全氣囊一樣,成為汽車的標準配備,就可大幅降低因酒駕而發生的憾事






重罪治酒駕/酒駕殺人? 修法恐難適用


2019-02-12 23:52 聯合報  趙萃文/大學兼任講師(台北市)
法務部將研擬修正「刑法」,擬以酒測值0.75mg/L作為區別酒駕殺人與一般公共危險罪的門檻。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最近接連發生酒駕致死事件,酒駕刑罰又再度成為話題,國民黨立委江啟臣在臉書表示將提案修法,將酒駕致死增列死刑刑責,親民黨立委陳怡潔則表示,將提案車輛加裝「酒精鎖」,法務部在三日晚間則發出新聞稿表示,針對酒駕致死者,將研擬朝向比照「故意殺人」之可行性修法,立法院長蘇嘉全亦稱,新會期開始後,將優先針對酒駕法案進行審議,朝嚴懲及有效嚇阻方向修法。
在此時空,酒駕肇事引起的激憤民怨,政府自應敏以因應。法務部指出修法朝向不確定故意殺人罪方向去論處,似乎認為:因飲酒的駕駛知道可能會肇事造成人員死亡,卻仍執意要開車,所以具備有殺人的間接故意,應以殺人罪論處。
這樣的邏輯乍看之下似乎有理,但卻會遇到一些問題,若要承認這種推論,就必須得證明酒駕與撞死(傷)人間,存在高度關聯性。事實上,就算酒駕真的有極高的機率撞到人,檢察官又要如何證明駕駛開車時,就已經對於可能會撞死人這件事有所預見或認知?實務界在具體個案中一直採較保守的態度,檢察官或法官會輕易認定酒駕行為與肇事致人於死的結果?是否會因修法結果導致司法人員於適用上更戒慎恐懼而甚少適用?
依循這邏輯,認定酒後駕車者對於撞到人、致人於死都有認識,相同旨趣,是否酒後駕車未撞到人的駕駛亦全都要以「殺人未遂」論處?事實上,只要是不能安全駕駛,不管基於什麼原因都不應該駕駛交通工具,而不是如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一般,僅限於喝酒或服用毒品等麻醉藥物
依據英美法規範,只要足以造成分心的都該當不能安全駕駛,如滑手機等。舉個特殊案例,若有對情侶,女友幫正在開車的男友口交,男友心神恍惚之際撞死人,這個例子的可罰性並不會低於酒駕;因此,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理想的修法應是,直接以行為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要件即可,至於為什麼不能安全駕駛,就不需再作限制了。本文由最基本的行為與結果指出疑慮,希望能正確修法,避免再淪入無法遏止酒駕輪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