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9日 星期二

名家觀點/金金分離排除公股 應有配套

名家觀點/金金分離排除公股 應有配套


2018-05-29 01:08 經濟日報  李沃牆(作者是淡江大學財金系教授)
金管會 報系資料照

日前,金管會宣布推動「金金分離」,預計民國108年(2019年)7月上路。民國106年(2017年)底,樺福遠航集團董事長張綱維以4%,不到5%門檻的股權,透過七家轉投資公司,徵求委託書的方式拿下三信銀行五席董事席次,此外,寶佳集團插旗台新金、永豐金等多家金融機構,甚至持股9%以上二者明顯規避銀行持股5%要申報、10%要審查的規定
然而,金管會認為同一家股東擁有多家銀行一定比例的股權或董事席次,易產生「競業禁止」與「營業祕密外洩」疑慮;因而祭出「金金分離」政策,包括「限縮委託書徵求」及「增加自然人董事」等重大改革;除了限制一家企業至多僅能插旗一家金融機構;也限制一人不能同時兼任多家金融機構董事,但排除財政部派任的公股代表
固然在「金金分離」的原則下,禁止多家金融機構董事席次同時被一人持有,以防內部稽核控管失效,甚至因機密資訊流通而被財團惡意套利;應可降低同業競爭、利益衝突等問題,有利公司治理績效提升;但其公平性卻遭質疑,有值得深入討論必要。
首先,就「限縮委託書徵求」而言,依現行公司法規定,持股達一定比率的股東可徵求委託書,本意在保障股東權利,並可藉此撤換經營不善的經營者;但過去也有大股東為取得經營權,大打股權爭奪戰而以高價收購委託書;結果在取得經營權後,竟掏空公司。在樺福遠航集團及寶佳入股銀行業後,金管會擬修法,將銀行法中有關委託書徵求「同一人3%」的規定,自民國108年(2019年)元旦起縮限,無限徵求門檻提高為「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股10%以上。但是否就此提高銀行經營績效,避免被掏空?有待後續觀察。
再者,金管會也擬規定,銀行專業董事席次中應增加「自然人董事比例」,並納入公司法修正條文中,要求一定席次由自然人董事擔任。理由在於,自然人身份出任,不會隨時被大股東改派而影響公司治理,對於維持銀行的穩健經營較有助益,似乎也不無道理。
但依公司法27條規定,自然人董事除非自行辭職,否則不能更換。但問題又來了,自然人董事或獨董,需大股東或法人支持才能當選,三年內不能隨時改派。然而,大股東是否真心落實公司治理,又是否能避免發生利益衝突?倘淪為酬庸,成為大股東橡皮圖章,自無益於公司治理及經營績效提升。
筆者以為,金管會透過修法強化公司治理責無旁貸,也值得肯定。鑑於目前國內泛公股銀行資產逾新台幣22兆元,占銀行總資產規模的48%又近年來泛公股銀行弊案頻傳,若金管會「金金分離」新法的「限縮委託書徵求」及「增加自然人董事」,均排除財政部100%持股的台銀、土銀及輸出入銀行;恐難以消除公股由來以久的弊端及可能引發的經營風險。
例如,台銀及土銀因持有多家公股的股權,交叉持股尤有嚴重,可謂「公股一家親」;但不論是公股主管或學界代表擔任董事仍需配合政策,均難以超然獨立,又如何避免「競業衝突」?避免不再發生類似「慶富弊案」;反之,若改以自然人擔任董事,又怕難以管理;在此兩難下,金管會宜有完整的配套措施才是。

李沃牆

現職淡江大學財金系教授兼兩岸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專長為風險管理、財務工程、財務計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