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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銀華/公司實質受益人的漏洞
2018-04-24 23:55 聯合報 葉銀華 (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今年十一月台灣將面臨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相互評鑑,為通過評鑑政府擬採取多項措施,例如:公司法修法納入透明條款 ,政府可令公司限期提供股東名簿及實質受益人資料,若不遵守可連續罰款。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最近有關公司實質受益人議題,引起熱烈討論,但普遍對實質受益人認知僅是片面而已。
今年十一月台灣將面臨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相互評鑑,為通過評鑑政府擬採取多項措施,例如:公司法修法納入透明條款,政府可令公司限期提供股東名簿及實質受益人資料,若不遵守可連續罰款。實質受益人是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十%股東。目前引發爭議的是行政院版草案將實質受益人揭露限縮在第一層直接持股對象,並未要求到真正最終受益人,例如:第一層持股者大都是法人型式(投資公司),不知其真正的控股者,並不符合國際揭露標準。
其實,要求所有公司(超過六十萬家)揭露真正最終受益人算是複雜工作,例如:第一層股東是法人,就要揭露此法人的股東,若第二層的股東也是法人,那麼就得再揭露下去,直到持股者是自然人或政府。但即使此次公司法修法有要求揭露到真正最終受益人,也有可能會被規避!到時候,每家公司就沒有持股超過十%的股東,自然就無需揭露,證交法相關條文就是例證。
證交法對大股東的定義是持股超過十%者,而將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合計。有人認為此門檻太高,建議下調至五%。然而重點不在十%,而是應該將實質控制股東所掌握的所有股權納入管理,亦即採用「最終控制」的概念。
目前上市櫃公司的控制股東透過許多帳戶來持股,包括:投資公司、信託帳戶、財團法人、基金會、學校等,因此有可能其控制持股有卅%,但是每個帳戶持股都在五%以下。因此,即使將大股東持股定義從十%降為五%、三%,仍然無法管理大部分的情況,只是會讓每個持股帳戶擁有的股權越來越少,例如:將大股東持股定義降為五%,就會產生一大堆持股為四%多的帳戶;若將大股東持股定義降為三%,就會產生一大堆持股為二%多的帳戶。因此,正確的作法是改大股東的定義,將屬於同一股東控制的持股帳戶匯總計算,此即為最終控制。
目前法規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應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十%之股東(簡稱為內部人),其股票之轉讓,應依規定公告後始得為之。而上述那些未擔任董事與監察人、且未超過十%的帳戶,無需進行大股東登記、持股變動申報與受到轉讓方式的規範。這些原本應申報與規範、但因法規未予以界定的帳戶,成為部分內部人、大股東進出股市之工具,規避申報之資訊公開的義務,甚至成為內線交易的溫床。
再者,一些海外回台掛牌公司與生技新藥股在掛牌前,股本皆有相當膨脹,而在增資過程中,實質內部人與控制者,為了避免掛牌後之集中保管、交易的限制(包括:持股轉讓、內線交易與炒作),以及避免相關資訊揭露與課稅的要求,有可能會將股權做更多帳戶的配置;並且,很多帳戶是用外資或外國銀行託管帳戶為之,讓主管機關很難知道其最終受益人。上述的疑問,在在顯示台灣目前在股權管理與資訊揭露上存在很大的改進空間!
(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