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2日 星期六

廖元豪/大學師生戀可管,但不能亂管

名人堂電子報http://paper.udn.com/papers.php?pname=PID0030&page=1#ph 

◆  廖元豪/大學師生戀可管,但不能亂管
◆  盛治仁/正義還在遙遠處
◆  方祖涵/愈來愈糟的球場判決?
◆  陳亮恭/不孝有三還有五 此無後非彼無後
◆  劉憶如/碳市場、碳定價及台灣碳權交易所
◆  葉銀華/經濟、股市脫鉤的風險









廖元豪/大學師生戀可管,但不能亂管


2023-07-22 05:58  聯合報/ 廖元豪(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立法院舉行教育文化委員會,討論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記者許維寧/攝影


在 #MeToo 事件此起彼落時,行政院突然推出「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其中最惹人注目的,是它號稱規範了「師生戀」!筆者支持由各大學自主規範師生戀。然而細看草案,卻發現有諸多考量不周之處。若匆忙通過必然會是災難!以下三點疑慮,請有關機關細思。

一、合憲性爭議:用法律來管大學中所謂的「師生戀」,首先會碰到兩個憲法問題:

第一,司法院釋字七九一號解釋曾以保障「性自主權」為由,將刑法通姦罪規定宣告違憲。大法官認為「性自主權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因此法令規定「對性自主權之限制,是否合於比例原則,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一旦把性自主權拉高到這個地步,相關法令稍有瑕疵就很容易被宣告違憲。草案如此粗陋,要活過憲法法庭審查恐怕不容易。

第二,在大學內部的教學、學習事項乃是大學自治範圍,原則上應由各大學自行規範,國家法律不得過度干預。然而,草案卻以非常含糊的定義將其定位為與性侵、性騷擾相當的「校園性別事件」,並授權教育部訂定拘束全國各校防治準則。對比起美國以各大學自主考量、並各自訂定內容多樣且反映特色的規範來看,這樣從上而下的介入恐怕也有過分干預大學自治之嫌。

二、定義不明概念混淆:要管理所謂「師生戀」,最困難的就是定義與範圍。何謂師生「戀」?它與「性關係」有何不同?怎樣的「戀」或「性」是可以管的?又,「師生戀」中的「師生」範圍為何?師生戀是僅在「修課」或「指導」範圍內受到限制?研究生擔任大學部教學助理,可否與教學對象暗生情愫?兩人先有性關係或情侶關係,之後才成為師生關係,是否也要受到處罰?…這些複雜的問題,勢難用簡單的幾個法律條文規定清楚,甚至也很難期待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標準。

目前草案對以上這些爭議並不能有效區分,而且概念十分混亂。它不敢如同美國各大學直接限制「性關係」、「戀愛關係」,而是使用「有違專業倫理」一詞。問題是,教師如果「有違專業倫理」,本來就應該受到規範甚至制裁,何須此處規範?如果涉及教學指導關係,又在性方面違反倫理,那絕大部分都已經構成「性騷擾」,這個規定有何新意?

如果要有師生戀禁令,該處理的就是師生自主、合意、自願,且無交換利益的「兩情相悅」性關係或愛戀關係。這是它與「利益交換型」性騷擾最大的不同之處,也是須認真處理之處。草案不敢面對,卻去規範原本由性騷擾、專業倫理就可處理的問題,反而造成概念混淆。

三、風聲鶴唳傷害師生互動:草案的定義範圍不清不楚,卻比照性騷擾、性霸凌,均列為應通報並調查之「校園性別事件」。這麼一來,任何教職員只要「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都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並且立即啟動性平調查機制!如此規定,從此別說男女師生不敢單獨討論請益,在多元性別時代,即使同性、多人共處,仍會惹起爭議。這一來,性平委員們疲於奔命,教授也乾脆避得遠遠的,上課教書下課走人,學生想問問題一律謝謝再聯絡。

在當前的性平法「知悉」、「疑似」的通報要件下,已有不少教師覺得是白色恐怖,進而選擇明哲保身,少與學生在課外接觸。如果依照草案,把模糊不清的「與性有關之違反倫理」也納入絕對通報與調查範圍,這種寒蟬效應恐會讓師生關係進入冰凍期!「師生情誼」一詞也將走入墳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