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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觀點】賴英照 / 財報不實,董事能否免賠?
2023/02/01 03:10:08
經濟日報 賴英照(作者是中原大學兼任講座教授)
公司大幅虧損,卻刻意製造鉅額盈餘。後來財報造假的事情被揭穿,股價重挫。受到損害的投資人吿上法院,要求董事賠償。
法庭上,董事常提出許多理由,認為自己不須賠償,包括:
一、 財務報告由公司經理部門編造,董事沒有參與。經營者有意造假,董事難以發現。
二、 會計師沒有發現財報異常,簽註無保留意見。沒有會計專業的量事,有正當理由相信財報沒有造假。
三、 因為新冠肺炎確診被隔離(或人在國外洽談商務),沒有參加通過財務報告的董事會,不須為財報造假負責。
四、公司公布的第一季財務報告,依法不須董事會通過。董事會沒有審議的責任,無須為内容造假的財報負責賠償。
對於這些抗辯,法院雖然沒有一致的見解,但最高法院的主流見解,不接受這些「什麼事都不做就可以免責」抗辯。
主流判決認為,董事會是編造財務報吿的主體。經理部門編製的財報,不論依法要不要董事會通過,董事都有實質審査的責任。況且董爭和會計師各有不同的職責,董事不能只是依賴會計師的簽證。
法院也認為,董事有出席董事會的義務。沒有正當理由缺席董事會固然是失職,有正當理由不能參加董事會,也應該在會前或會後提出意見,不能因為沒有出席就可免責。董事一任三年,每天都是董事,不是只有董事會開會那天才有董事的身分。
法院通常會接受的抗辯是:董事參加開會,明確反對通過財務報吿,並且有會議紀錄可以證明。
例如甲公司案,王董事不但在董事會提出異議,而且向證期局舉發公司財報異常,事後並辭掉董事職務。法院認定王董事無須賠償。
依公司法的規定,只要在董事會反對通過財報,有會議紀錄證明,就可以免責。王董事的作法,已超過法律規定的免責要件。
董事如果在會議上提出詢問,但沒有表達反對的意見,能不能免責?乙公司案,董事抗辯,在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的査核之前,已和會計師開會討論査帳的重點,並請會計師在査核過程中,如發現任何疑問,隨時可以和董事討論。在審議財務報告的董事會,也就相關問題提出詢問,會計師都表示沒有任何異常。
但法院認為,董事「僅憑會計師之陳述,即認定財報内容允當,並未曾進行監督查核,甚至未查看會計師之底稿,即全然相信會計師所言屬實,顯未盡渠等獨立查核之義務」,仍應負賠償責任。
依照這個標準,董事不能只是詢問會計師,就可以免責。詢問之外,還要對財務報吿的疑點,進行獨立的査核;如果疑點沒有釐淸,必須在董事會明確反對通過財務報吿。
有關財報不實的董事責任,現在的法律沒有區分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等行政職務的內部董事,和不兼任行政職務的外部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因此兩者都負相同的責任。這種情形,對外部董事而言是很嚴格的標準,和美國法制不同。在沒有修法改變現行制度之前,外部董爭審議財報,尤其要格外謹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