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革補驗票 杜絕台鐵憾事
◆ 聯合筆記/又來了!罷工要預告?
◆ 長榮罷工 誰獲正義?
◆ 首都捷運路網 中央地方應齊力
◆ 當統治者隨便說話、操弄媒體…
◆ 豈有國家如此放棄資訊主權?
◆ 漫畫/不用道歉但要付代價?
◆ 想一想「大屋頂中國兩制」
聯合筆記/又來了!罷工要預告
2019-07-08 23:31 聯合報 許俊偉
長榮罷工落幕,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昨起受理歸還「三寶」,空服員紛紛排隊拿回三寶,氣氛開心,一掃罷工不安氣氛。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長榮空服員罷工終告落幕。國內連三次航空罷工,每次都掀起罷工預告期的立法爭論,這回也不例外,修法壓力甚至更沉重,主因不外乎這次罷工宣布後兩小時即啟動,被外界解讀是「突襲」;且長達十七天,影響廿七萬多旅次、破一千三百個旅行團,史上之最。
長榮罷工期間,交通部長林佳龍已多次表態建立罷工預告期,罷工落幕隔天,交通部還主動發布新聞稿表態「期待勞動法規盡速通盤檢討」;部分民進黨立委甚至等不及罷工落幕,日前即紛紛提案修民航法,預告期有七天,甚至卅天。
民進黨執政三年內三次航空罷工,尤其今年就罷了兩回,蔡政府這次顯然修法壓力更大,勞動部態度也因而從「徵詢各界意見」、「同意通盤考量」,轉成「將與交通部共同定調政策方向」。
究竟罷工該不該預告?不少聲音認為這回拖這麼久,影響層面大,應立法規範。但沒有預告期的勞資角力,都耗費十七天才落幕,若先公告周知,在資方充分準備、勞資「戰力」失衡下,十七天能簽下團體協約?
很多國家確有罷工預告期規定。像日本、義大利等國規定罷工前十天要預告,法國是兩天,不過,很多先進國家對取得合法罷工權的門檻規定,也不像我國如此繁複。
台灣勞工想要罷工須先成立工會,且須經調解不成立,才能由工會辦理罷工投票,依法還須有逾半會員投票同意。這次長榮空服員罷工雖被視為「突襲」,但長榮的應對也被解讀是「有備而來」,原因之一不外乎是上述繁複冗長的程序,讓長榮可及早謀策對戰。
罷工是勞資對話不對等下,法令賦予勞工對抗資方的權利。罷工預告若無法阻礙企業正常運作,罷工還能是勞工爭取權益最後手段?但運輸業有特殊性,應綜合考量勞權和消保權。
若要維持嚴格的罷工門檻,某種程度已是「預告」,就不宜再訂預告;若要仿照部分國家要預告,那也應比照這些國家,讓罷工門檻的前端調解、投票程序簡化。
即使有了預告,不代表就不會有旅客受影響,要兼顧消保權還應同步檢討賠償責任,明文規範罷工若致第三方權益受損,事業單位應負賠償責任,不僅應講清楚怎麼賠、賠多少,也應在特定時間內完成賠償。
改革補驗票 杜絕台鐵憾事
2019-07-08 23:35 聯合報 廖凱弘/台北大學數位行銷學程助理教授(新北市)
鐵路警察李承翰因公殉職,台北車站執勤的鐵路警察,全副武裝專注戒備。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想從風險控管與危機管理角度,提出可能解方:
這次事件發生的本質,應回歸到鐵路局的驗補票政策。大部分民眾皆知,無購買車票不准進入月台,但台鐵已實施悠遊卡搭乘雙軌制,是故無故逃票的情形應能大幅減少。然而,這次嫌犯卻無購票(當然也沒有刷卡) 就進到月台與車廂中,才被列車長於車上驗票時要求補票,衍生嫌犯叫囂,鐵路員警勸阻下車而導致悲劇發生。換言之,列車行進中,列車長驗補票成了這起事件的導火線,讓嫌犯累積已久的情緒突然崩潰而釀禍。
首先,相關單位應深入調查的是,沒有車票亦無刷卡的嫌犯是如何進站的?是入口的鐵路人員放行,還是刷卡處沒有擋板設備?如果是人員的問題,台鐵就應加強專業訓練;如果是設備的問題,就應將入口設備補強完備,務必做到讓人員與設備零缺失,否則永遠都有人逃漏票,台鐵永遠不能都解決這個沉痾。
其次該檢討的是,列車長究竟有無必要在列車行進中驗票?由入口把關,是根本的防範之道,但不能免除有人臨時改變行程,要到更遠的車站下車,此時,針對這類旅客,應在出站時,增設補票系統,方便民眾自行補票之後,再出站。目前台鐵在出站處,是採取人工補票,其實是很不方便的。萬一卡片餘額不足,補票旅客又眾多,是否又徒增衝突的風險?若能於出口處有自動補票系統,列車長可省去沿途驗票工作,既無效率又容易打擾旅客休息時間。
最後,鐵路員警執勤時,是否該配備更有效制止此類犯罪的警械?在行進中的大眾交通工具密閉空間的暴力犯罪,相關單位如交通部與警政署等,應合力建立更完善的標準因應措施,並將員警與鐵路人員,甚至民眾均納入此一重大風險的防範體系中,平時就應不斷訓練人員防範對策,並教育民眾如何預警、通報突發事件。
換言之,台鐵務必開始著手強化車上、站內的安全預警防護的科技系統建置,讓全體人員與風險控管系統均能到位,以此來共同防護搭乘火車的安全,才能釜底抽薪,有效防範此類重大事件發生。
長榮罷工 誰獲正義?
2019-07-08 23:32 聯合報 黃建都/公(台中市)
著名的哈佛大學政治哲學教授邁可.桑德爾在「正義:一場思辨之旅」著作內,認為正義包含三個面向:增進福祉、尊重自由與培養美德。隨著長榮空服員罷工事件之落幕,本文擬從該三個面向討論上述正義與長榮空服員罷工之關係。
罷工是勞資爭議處理法明文賦予之爭議行為,且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七三號所肯認,其所代表的是賦予較弱勢之勞工與雇主對抗之權利,背後有意義深遠之福祉,並應為社會各界所體認。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達到其自設之罷工雙門檻,取得罷工權,並於協商破局後,無預警發動罷工,為其自由之行使,各界自應予以尊重。然而罷工首日,發生長榮空服員罷工員工,與正要下班的地勤和行政人員衝突之情形,予外界突兀之印象。
立法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修正工會法,將原規定之產業工會修正為企業工會,並規定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造成長榮公司以地勤、行政為主的員工加入企業工會,逼走了勞動條件全然不同的機師、空服員,另行加入職業工會,以尋求權益之保障。然而職業工會會員在利益相關之情形下,未深切考慮同公司其他不同性質勞工之權益下,通過罷工行為,造成同公司其他性質不同員工之額外負擔,則同一公司其他勞工之反應,亦為其自由之行使,或許值得相關職業工會下次是否進行罷工時,應予慎重考慮事項之一。
長榮公司為民營企業,站在維護股東權之立場,維持雇主權益,亦有其背後之福祉,並為其自由之行使。然而,長榮公司於罷工投票登場後,並非訴諸理智勞工不要贊成罷工,反而提出三不政策:不調薪、不發年終、不提供優惠機票,及對外公告再招募新空服員,雖其行為為其企業文化之一部分,惟難免落實強勢雇主之不良印象。又依報導,長達十七日之罷工,長榮共取消一,四三九架次、影響廿七萬餘名旅客,損失達數十億元,長榮公司之相關回應,或許也是其他雇主參考之殷鑑。
政府機關雖已積極處理本件勞資爭議,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已明文規定: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雖然現行法並未對罷工權之行使,訂立預告期間之規定,惟站在公共運輸之事業,本身就賦有一定公益之性質,相關罷工行動確已造成民眾通行之不便。相關罷工行為之行使及因應,也應站在保護弱勢勞工及弱勢消費者,或甚至其他相關行業如旅行業者之考量,加以一併斟酌,修改相關法規,加強對其他相關人士之保護,或可免行政機關之處理失所依據。
是非成敗轉成空,青山依舊在,幾度夕陽紅。罷工事件後,青山雖然依舊,而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雖延續先前一○五年華航罷工模式,採取無預警罷工,確實對雇主形成相當之壓力,惟亦對自身造成一定之壓力。長榮公司堅持維護股東權益,雖站得住立場,惟換來十七日之國內最長罷工期間,亦對消費者及旅行業者造成相當大之不便及損失,工會及長榮公司似乎已不再是原來工會及長榮公司了。
罷工和平落幕,是否長榮公司及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也應對造成上述結果,對社會大眾有更一步之表示,形成相關之美德及範例,免予外人僅各為謀求己利之不良印象?
首都捷運路網 中央地方應齊力
2019-07-08 23:46 聯合報 孫振義/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台北市)
蔡英文總統日昨和交通部長林佳龍、新北市長侯友宜及桃園市長鄭文燦,出席捷運三鶯線延伸綠線工程。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一座偉大城市在發展與擴張過程,必須展現均衡智慧。以日本東京「首都圈」發展模式為例,正是大型城市及周邊地區的空間結構和功能布局一體化的典範。
東京由於都市核心區域過度的密集發展和規模擴張,逐漸拉大了都市中心區與周邊區域的差異,不僅嚴重影響首都圈整體經濟與社會系統的穩定,更會誘發都市環境、都市交通、公共設施服務品質和環境汙染等問題。
日本政府為此積極打造多核心城市,拓展七個主要副中心(新宿、池袋、上野與淺草、澀谷、大崎、錦系町、臨海),同步加速開發周邊橫濱、埼玉、幕張等新興商務核心城市,並搭配區域性交通網絡的建構,成為國際上多核心型都市圈發展之典範。
若大台北都會區能借鏡此例,發揮核心區域與周圍城市的功能互補優勢,達到中心城市(如台北市)功能升級和周邊地區(如新北市、基隆市)共同發展,必可在核心區與周圍區域平衡共存下,形成多核心型都市圈結構。
為達到上述都市整體發展、內外串連目標之成敗關鍵,從東京都密密麻麻的地鐵系統圖便可知,其中扮演舉足輕重角色的正是大眾運輸與交通系統!
三環三線交通系統對大台北都會區至關緊要!新北侯友宜市長還主張加碼「深、八、五」升級成「三環六線」,即加入深坑輕軌、淡海輕軌延伸八里、五股泰山輕軌,再配合「都更三箭」政策之捷運蓋到哪裡、都更就做到哪裡,打通大台北末梢神經,故中央與地方應同心齊力支持。
捷運規劃實是打造首都圈神經骨幹的百年大計,逐漸建設完善的網絡方可節約大量的交通旅運成本。以預計今年底將通車的環狀線第一階段為例,將串起新莊新北產業園區站與新店大坪林站,縱跨新莊、板橋、中和與新店等四個行政區,橫向疏通八條捷運線,轉乘不再需要進入台北市區,乘車時間大幅縮減。
另一方面,捷運環狀線二期(北環段)旨在串起新北新莊及台北內湖兩個重要產業帶,計畫從「新莊副都心」與「新北產業園區」可藉此連結文湖線至「內湖科學園區」,大幅縮短兩區域間的旅行時間,更加有利首都圈產業發展,裨益政府與民眾雙贏。
根據新北市捷運局預估,「三環六線」整體建設完工後,共計有二百餘個站點、總長度可達二百多公里,將可實現台北一小時生活圈,粗估日運量可達一百八十萬人次,服務範圍內之六百六十萬名市民,功效不容小覷。
台北、新北、基隆「大台北都會區」彼此分工,透過完善交通網絡建設,配合良善的都市整體發展計劃,除了能促使都會區整體發展平衡,更可助益核心區域住房需求舒壓,或可稍微舒緩台北都會區高房價,早日實現人民安居樂業的理想。
當統治者隨便說話、操弄媒體…
2019-07-08 23:42 聯合報 馬肇選/退休老師(台中市)
統治者奢談社會改革,是一個非常「不正常」的現象。 圖/翻攝自總統臉書
「泛論法律其鬥爭的一面」,這個怵目驚心的題目是上個世紀初在德國出現的,它是雄踞學術界的一個「大」題目,由德國法學權威Rudolf von Jhering在一次講演中提出。半個世紀前,薩孟武先生把它節譯為「法律的鬥爭」,並親自選在《孟武自選集》中,足證薩先生對它的重視。
它的主旨是「法律的生命是鬥爭,即民族的鬥爭,國家的鬥爭,階級的鬥爭,個人的鬥爭。」「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達到和平的手段則為鬥爭。」「法律不是紙上的條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正義之神,一手執衡器以權正義,一手執寶劍,以實現正義。寶劍而無衡器,不過是暴力,衡器而無寶劍,只是有名無實的正義。二者相依相輔,運用寶劍的威力與運用衡器的技巧能夠協調,而後法律才完全見諸實行。」
Jhering區分物質上的價值與觀念上的價值的不同:我們除要保護被侵害的權益,也要保護被侵害的人格。「只唯法律之抽象的原則『存在』,而後權利才會存在。」因此,他說出「法律與權利的關係猶如血液的循環,出自心臟,歸於心臟。」並大膽主張:「勿為不法」 固然可喜,「勿寬容不法」尤為可貴。
尤其他非常擔心「世上不法之事莫過於執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壞法律,法律的看守人變為法律的殺人犯,醫生毒死病人,監護人絞死被監護人,這是天下最悖理的事!」一旦「人類的權利感情不能得到滿足,往往採取非常手段。」因此他肯定「對於國民施行政治教育的是私法,『絕不是公法』。」他呼籲「教育使國民的權利感情能夠生長滋蔓」!
在這裏,特別警惕於它們對當前台灣社會的啟示性影響。譬如在克拉克《近代國家觀念》一書中,他提出兩個很特殊的問題,一個是:究竟是國家觀念高於法律觀念,還是法律觀念高於國家觀念?另一個是:國家元首究竟有沒有「隨便說話」的自由。這兩個問題,便是「緣」於其本身鬥爭性而來,他堅決主張:「總統的自由與總統『個人』的自由」是兩樣不同的「東西」,絕不可混淆,這兩個問題是何等精微的思辨!
我們還可說得更精細一點,通常我們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句話,但從社會哲學的觀點看,我們更可進一步說,角色這個範疇,也在實質上是「平等的」,所以,鬥爭性本質上沒有等差。
譬如我們傳統所謂「金口玉牙」,便指的是「不可隨便亂說話」,但因為「寬容不法」的容忍,讓我們從「反面」誤解了這句話,才有「作之君」的誤會,把聖人政治與英雄政治擾混了!今天,因為選票的力量,使很多統治者多喜歡「玩弄」媒體,或是「操弄」媒體,這是一件非常不妥,也非常令人不安的事。因此,當一位統治者也奢談社會改革,這也是一個非常「不正常」的現象,因為社會改革是「全社會」演進的責任,一位統治者「也不過」是這一演進中的一分子,他絕對沒有超越這個演進的特權,這便是克拉克的精義所在!但「寬容不法」讓這點精義喪失了!
豈有國家如此放棄資訊主權?
2019-07-08 23:39 聯合報 廖緯民/中興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台中市)
國發會自去年七月四日揭牌以來,即戮力推動向歐盟申請適足性認定的工作,以及檢討個人資料保護法,協調整合並加強各部會執行的一致性。其盤點個資法與GDPR的異同後,發現有差異;但依舊宣稱台灣並沒有落後國際。
國發會指出,經法務部初步盤點,GDPR與台灣個資法主要有二大差異,一是歐盟對於個人資料的認定範圍比台灣還寬;其次,歐盟對於跨境傳輸是「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模式,台灣則是「原則允許、例外禁止」。就後者而言,從字面上而言,二者就已經是南轅北轍;則國發會要國人「不用過於害怕」的依據何在?
法務部說法的依據在於個資法第廿一條。首先必須釐清的是,法條本無標題;標題只是民間為了理解上的方便而加上的;更何況上述模式說已經是法律意旨的主觀描述了。由法制沿革以觀,第廿一條四款管制理由其實內涵深厚。經查,第廿一條源自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b條(個人資料傳遞出境暨傳予跨國及國際單位)及第4c條(例外)。考諸德國原案,其規範內容顯然著重管制;此種觀點後亦為GDPR承續接納。故GDPR對資料跨境傳輸採嚴格管制。更擴大言之,後續OECD、APEC及WTO之發展,都可看出國際發展主軸在於強化規範的前提上。
國際上的理解是:一個國家嚴格管制資料跨境自由流通約有四大正當理由:強化監理(如稅務、勞工、公司治理…等理由)、保護隱私、保障資安、追求國安。國發會告知歐盟台灣是「原則允許、例外禁止」模式,即是在主張我國贊同「個資自由流通原則」。這會造成歐盟的極度困惑:一來歐盟即是主張個資高度保護,甚至權利化,台灣不認同,為何要頒布個資法?二來申請歐盟認定適足性即是要歐盟放心將個資傳輸至台灣,但是台灣卻又容許輕易傳輸至第三國,要歐盟怎麼認定適足?再者,豈有一個國家如此大聲宣告放棄資訊主權、四大管制理由都不主張?
究其實,若我國在過去近七年有落實施行個資法,第廿一條一定會發展出綿密的管制清單,而不是迄今僅有通傳會於民國一○一年九月廿五日限制通訊傳播事業經營者將所屬用戶之個人資料傳遞至大陸地區的一紙政治性公文。難怪國發會會輕易接受第廿一條的錯誤解釋。這種解釋法理不通、利害不明,更與歐盟GDPR天差地別,極度不利於爭取歐盟適足性之認定。
個資跨境傳輸議題,事實上涉及對個資法基礎理解之確認與基本立場之釐清,台灣個資法顯然令人極為狐疑。這不僅會使歐盟錯愕難解於我國個資法的法制真相,更將留下對台灣總體法治水準的負評;事關重大,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