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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許宗力的改革盲點
2019-06-16 01:04 聯合報 王健壯(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蔡英文總統(左)與司法院長許宗力(右)。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公懲會決定公開審理管中閔彈劾案,創下主動公開審理案件的歷史紀錄;但公懲會這項史無前例的創舉,究竟是奉命而為,或是自為決定,難免讓人好奇。
若是奉命而為,公懲會的司法獨立形象將為之蕩然。可以想見對這樣的揣測或指控,公懲會將會嚴詞否認,但天底下沒有可以永遠保持住的祕密,真相遲早會有大白的一天。
若是自為決定,公懲會曾經審理過無數「社會矚目重大案件」,何以過去無一案自為決定公開審理,卻偏偏選上管案首開前例?難道過去的邱義仁巴紐案,柯文哲愛滋器捐案等等,都不受社會矚目,都不夠重大?公懲會「社會矚目重大案件」的理由,顯然難以自圓其說。
公懲會的另一理由是,公開審理是避免外界有祕密審判疑慮。但依公務員懲戒法,「公懲會合議庭審理案件,均不公開」,如果不公開審理管案可能會有祕密審判的疑慮,則依此邏輯推斷,過去祕密審判的案件確實曾出現過有不為外人所知的疑慮?或者爾今爾後的懲戒案件,都應援管案之例公開審理,否則一定啟人疑竇?如果這兩個推斷都不正確,則公懲會選中管案公開審理,難免會讓人有別有居心的疑慮。
管案是台灣史上空前絕後的奇案,一府五院聯手追殺一年,三任教育部長為此鞠躬下台,民進黨更在九合一選舉時付出了慘痛代價,但「這個政府」至今仍未死心,仍在窮追猛打,仍有非拔管而後快的強烈復仇欲望,非讓管中閔接受公審不可。
但管中閔究竟犯了什麼滔天大罪,非接受公審不可?監察院彈劾管中閔理由,是他替媒體寫稿領取稿費,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中禁止兼職規定;這項彈劾案是以七比四票通過,贊成彈劾的都是所謂英系監委。
在媒體工作的人都清楚,媒體邀人寫的稿件,屬於外稿,寫外稿的人並不屬於媒體編制內人員,除了稿費,寫外稿的人也並不享有編制內人員應有的薪資福利待遇。也就是說,被媒體邀稿的人,在媒體內部既無薪也無職,監委以管中閔「兼職」違法而彈劾,根本是不知媒體組織運作為何物,典型的莫須有入人於罪。
公懲會對這件案情簡單至極的彈劾案,只需諮詢專業意見後即可得到答案,並作為懲戒依據,又何需大張旗鼓擺出公審的規模審理?小案大辦,跟用牛刀殺雞有何不同?
司法透明,沒人反對,但此案透明而彼案祕密,此案大辦而彼案小辦,即使公懲會確實毫無居心,祇想藉機作個司法透明秀,實踐司法為民的審理原則,但倚輕倚重的結果,卻可能適得其反,更讓人民失去對司法的信任。
就像大法官已兩度不受理監察院釋憲聲請案,一次不受理立委釋憲聲請案,以及拖延至今仍未審理法官所提不當黨產條例釋憲聲請案,大法官也許都有理由可為辯護,但黨產條例是否違憲,既有憲法原則重要性,又是現階段國家重大憲政議程項目之一,大法官怎能不及時釋憲?況且,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已因黨產條例而幾乎土崩瓦解,但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也是「民」,大法官若真有司法為民之心,又怎能不及時釋憲?不及時釋憲又何以杜悠悠眾口,懷疑大法官是故意拖延?眾口悠悠,司法又怎能不失去人民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