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 星期五

名家觀點/所得稅特別扣除制 該修正了

名家觀點/所得稅特別扣除制 該修正了


2018-08-30 03:01 經濟日報  陳國樑(作者是政大財政系副教授)


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5號應檢討修正現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薪扣)規定的期限,不到半年,預期即將開議的立院新會期,很快地會收到行政院提送的修法草案。745號解釋界定薪扣的本質為薪資的成本與費用減除,認為現行所得稅法對於薪資僅許定額扣除,形成與其他所得(例如執行業務所得)計算的差別待遇、有違憲法平等原則。就此來看,修法實為簡單:僅須允許薪資,得在一定的規範與原則下,核實認定其成本與費用計算所得,即可符合大法官意旨。
據悉,財政部也的確是朝此一方向規劃委外研究結果顯示,不考慮交際費及治裝費,各行業薪資的共通必要成本與費用,皆未超過20萬元,因此,在目前20萬元薪扣定額扣除額度下,對於絕大多數的薪資所得者,涵蓋工作的必要成本與費用,實有賸餘;修法允許核實認定薪資的成本與費用,由於適用者相當有限,甚至不會造成過大的稅收損失
然而,若財政部不能把握這次修法機會,一舉將特別扣除額制度這個我國所得稅制的「贅瘤」切除,將會是一大遺憾。
我國扣除額制度分為一般扣除及特別扣除兩種前者採標準或列舉二擇一;後者除薪扣外尚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以及幼兒學前等五項特別扣除
財政資料中心105年度統計特別扣除金額合計為1兆2,211億元,高於一般扣除金額合計的9,376億元;薪扣為特別扣除的主要項目,約有551萬戶申報,總金額為8,968億元,平均每戶薪扣金額為16萬2,900元(該年度薪扣定額扣除額度為12萬8,000元)。我國所得稅制發展所冗生而出的特別扣除額制度,違反所得的基本定義
換個角度來看,如採來源面定義,所得為要素當期的報酬,減去為賺取該報酬的成本與費用或損失因此,不論採支用面或來源面定義,薪資所得的計算,當就根源減除薪資的成本與費用我國所得稅法將薪資全數納入所得總額的作法,違反所得的基本定義;以薪扣的名義與形式,於計算應納稅額前,方纔將薪資的成本與費用自所得總額中減除,其實是便宜行事的「後製」加工作業。此次修法如不能廢除薪扣、將薪資之成本與費用於計算薪資所得時就根源減除,將會是本次修法最大的敗筆
本次修法可以有的最大亮點在於,一舉廢除特別扣除制度在薪扣回歸薪資所得計算減除後,所餘五項特別扣除額,可分為兩大類一類為與特定所得相關之財產交易損失與儲蓄投資;另一類為與特定身分相關之身心障礙、教育學費以及幼兒學前前類兩項可分別於財產交易所得與利息所得計算時考慮後類三項則皆與特定身分相關,可以在免稅額調整
其實,現行所得稅對於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的免稅額,以1.5倍計算的作法,就是依身分別調整免稅額度;同樣透過免稅額調整家中有身心障礙者、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或五歲以下子女者之納稅能力,符合邏輯一致性
須強調的是,上述配套的五項特別扣除額修正,無關經濟效率與分配公平、得以維持稅收中立;然可收稅制簡化、降低租稅稽徵與順從成本之效,並使我國綜合所得稅符合國際一般個人所得稅結構。


陳國樑

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經濟學系博士,現任政大財政系副教授,研究專長為應用個體經濟學、產業組織、財務經濟學、稅務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