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觀點/新公司法去管制化 跨大步
2018-07-31 01:53 經濟日報 陳彥良(作者是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過去20年來,因經濟環境有了巨大的變遷,世界上主要經濟大國都對其公司法制,重新作了非常多的修改,以達到經濟基本大法-公司法的現代化。我國最新的公司法修正也於民國107年(2018年)7月6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使我國公司法邁入一個新紀元。
公司法的變革,攸關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和實力根基。以現今實務來看,我國企業仍以中小企業為主,對於新創企業及中小企業,因股東人數少且有封閉性和部分的人合特性,宜有彈性安排,使投資者與被投資者雙方,有較多的合作彈性調整空間,以符合新創事業與中小企業發展。在不濫用、破壞公司制度的前提下,讓企業可以有效、經濟、快捷且容易地利用公司制度。
此次修法,歷時三年,無論民間修法委員會或行政立法機關及工商團體,都積極參與,終於完成我國17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正。此次修正對彈性開放及去管制化,都有長足的進步,值得贊許,雖在健全公司治理透明度和內控的部分,因各方對於部分條款的見解不同,不能一步到位是較為可惜之處,但整體而言,在大小分流並給予中小企業更多彈性,做得不錯。
首先新公司法有一個極重要的改革是:更加開放無面額股,使得擁有技術或創新概念者,在與創業或天使基金合作得以極低對價取得股份,從而享有相當之持股比例,不致失去主導權。
另外,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得發行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的特別股,和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的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的權利,此使得家族企業或新創事業有更多可能性來鎖住經營權,並有更多可能性來彈性設計特別股。
再者,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股東,得以書面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及表決權信託契約,以匯聚具有共同理念的股東共同行使表決權。此項修法亦著重於新創事業的需求,為使新創事業創始團隊能表決權信託契約及表決權拘束契約,強化團隊在公司的主導權。
另外,因非公開發行公司的籌資一向較為困難,我國又以中小企業為主體,而公司債為企業重要籌資工具,在新法中,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除得私募普通公司債外,亦得私募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此有助於中小企業籌資而更有彈性取得資金。
另一彈性化修法是強化股東投資效益,原本行政院草案第228條之1新增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得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盈餘分派。
但其後該條文在第二次朝野協商後再行加碼,最後終通過每季或半會計年度終了,都可為盈餘分派,因為許多外資就相當重視穩定、持續的股利收入。故給予分派的彈性也使我國與國際接軌。
無庸置疑,公司法的現代化攸關一個國家的經濟成長,未因應時代的變化會使得我國企業毫無競爭力,雖此次修法仍有改進空間,但在彈性開放方面跨出一大步,對於中小企業及新創事業可預見能有更蓬勃的發展空間,也期待未來能各方能洞查世局,體認開放美意,將來並對此次修法未臻完善處再加以補足,創造一個彈性開放而有秩序的市場,使所有企業願意根植台灣放眼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