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0日 星期二

名家觀點/公司法仍有改進空間

名家觀點/公司法仍有改進空間


2018-07-10 01:40 經濟日報  王文宇 (作者是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公司法修訂終於通過。本次修訂先由民間團隊提出初稿,理想性高;再由主管機關研擬條文,力求穩健;過程中企業界及立委也集思廣益,可謂官民合作典範。但各方對關鍵條文意見分歧、仁智互見,以下評析其中五條。
第一是增訂SOGO條款,規定登記事項違反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經裁判確定後撤銷或廢止其登記。本條旨在保護股東,從過往個案來看,或具匡正功能(但本條又不溯及既往)。然而公司涉及多方關係人,保障股東方式因案而異,統一法效可能適以害之。再者本規定雖可提高文書真實性,但民刑案件性質不同,強將行政登記、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一爐共治,爭端解決更趨複雜。
第二是新增「大同條款」,規定股東得自行召集臨時會。傳統多由董事會召集,但可能陷入僵局而相應不理,為求平衡宜允許自行召集,他國也有類似立法。本條規定持股總數過半,持股期間三個月(而非更長)以排除短線,尚稱合理。有認為應規定主管機關事先審查,但政治力介入進退失據,實例也驗證此理,並不適當。如公發公司公開收購持股過半,得於證交法規定(請求董事會召集)與本條規定(股東自行召集)二者擇一適用,乃合理解釋。
第三是新增資訊透明條款。近年各國先後通過類似條款,反映國際洗錢防制壓力,我國亦然。應注意者,資訊透明的典範是英國,本意為保障交易安全,洗錢防制乃後話。但移植此制並非易事,一方面須規範實質受益人、申報範圍與公開方式;另方面宜規範資訊正確性,並課罰則確保執行。有些國家引進此制卻無罰則,恐成具文。因此日本最近方研擬相關議題,態度審慎。
本條規定公司每年以電子方式申報關係人與10%大股東資料。申報資料至政府平台,僅供防制洗錢之用卻不對外公開,有違公司法保障交易安全之旨其次未納入實質受益人概念,使公司得藉股權調整隱匿最終控制人,為重大缺漏。再者適用對象為69萬家中小型公司,是否遵循不無疑問?畢竟台灣洗錢未必猖獗,但避稅脫法的借名交易卻頗盛行,司法判決也多縱容加上公司法管制多但執行少,中小企業多感公權力於我何有哉。總之如何確保申報資訊真實,並兼顧洗錢防制與交易安全,乃最大挑戰。
第四是董事文件查閱權,原訂於行政院版本但遭立院刪除,得而復失。依各國立法,董事只要有正當理由,均有權查閱公司相關帳冊,畢竟他們須對經營成敗負最終責任。誠然各國董事提名投票制度不盡相同,我國公司較易出現市場派董事,同室操戈機率高。此外還有陸資董事疑慮甚至秘密外洩風險,或可體諒。但追根究柢,如公司動輒以異常理由拒絕查閱,公司治理品質恐難提升
第五是應刪卻未刪的法人董事規定。自然人董事得集思廣益且責任明確,符合公司治理與世界趨勢,似無反對理由。為何反彈激烈?主因是企業得透過隨時改派法人董事掌控經營,這對優質公司只是方便,但劣質公司卻得以之鞏固經營,萬年執政。刪除本條宜有配套規定,如針對董事違法行為提供及時救濟,以消除疑慮。
本條無法刪除其實也與政府心態有關。我國公營企業也高度仰賴此制,選任菁英賢達擔任法人代表董事而非個人董事,乍看是為了維護國家投資利益,實則是為了延續過時的治理制度,明顯背離OECD等準則,難怪績效不彰。未來政府應帶頭改革,方能上行下效。
整體而言,本次修法內容大抵合理可行,難能可貴。然而以上關鍵條文在立法、解釋與執行面仍有改進餘地,期望各界攜手合作、再接再厲。



王文宇

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曾在美國紐約華爾街Sullivan & Cromwell法律事務所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擔任商務律師,曾任台大企業暨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亞洲法律與經濟學會委員會委員、國際比較法學會台灣分會召集人。專長是公司法、金融法、商法專題研究、民商法經濟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