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6日 星期五

名家觀點/高薪者列扣權利 該給個公道

名家觀點/高薪者列扣權利 該給個公道


2018-07-06 00:32 經濟日報  黃士洲(作者是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


2017年初大法官釋字745號宣告,不准薪資所得者扣除必要成本費用違憲,財政部即展開修法程序,2018年6月初召開公聽會,一則分享委託研究成果,與各界廣泛交換意見,同時放出薪資扣除「二擇一」的修法風向球。會後新聞稿表示未來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調高至20萬元,符合多數受薪需求,且特定費用減除多適用高薪者,考量租稅公平,需符合直接必要、實質負擔、重大性與共通性等「四大原則」,視個別項目性質訂定上限。
財長許虞哲並曾表示,希望核實扣除的稅損不超過50億元。
其實修法方向稅損金額絕非優先檢視項目,修法若不符釋憲意旨,只是延續過往的違憲課稅罷了!
釋字745號兩項重點精神:一、高薪者亦受「客觀淨值原則」的平等保障,必須准予減除工作上必要支出;二、通盤檢討各類所得所承擔的稅負是否公平?
換言之,大法官正是指摘現行所得稅制讓高薪者因無法減除成本費用,從而承擔了不公平、過重的稅捐負擔。
觀察財政統計數據也是如此。2015年綜所稅614萬申報戶中近八成適用5%與0%稅率;然而,適用40%以上稅率的申報戶雖僅占千分之七(45,278戶),卻貢獻了49%綜所稅負,他們的薪資雖占全國總薪資收入5.4%,每戶平均薪資則高達517萬餘元。可知未來核實列舉的修法影響範圍,約5萬到10萬戶,年薪200萬元以上的中高階白領經理人。
財部委託研究提出的直接必要、實質負擔、重大性與共通性等四大原則,實質上隱含著「從嚴審查」、「防杜不當規避」與「不信任高所得申報戶」的立法思維,如果缺乏其他配套措施,直接落實到個案執法,不難想見,個別大大小小項目的扣除資格認定,如獨董主張購買體面西裝出席董事會,教授主張自費出國進修、發表論文等,一旦被否准扣除,極易激起徵納雙方難以化解的歧見,以及高強度的對立抗爭,恐非良策。
至於對症下藥的配套措施,建議除維持20萬元定額扣除外,可考量兩個方向:一是參考日本與南韓做法,核實列舉扣除宜搭配「累退式定率扣除」,任由高薪者選擇其一。後者可如實反映薪資越高所成本支出比例越低的累退現象,當核實列舉在個案裡發生舉證或說理困難,轉向累退定率減除,不失為兼顧徵納權益的簡便措施。
其次,擁有高薪的理由往往來自高超的工作、領導能力、業界聲望、罕見的專門職能,且多有證照、學歷認證,更需長期培養與自我經營,因此若可開放高薪者申請比照執行業務者,透過自行或委託記帳,亦可相當幅度減輕稽徵機關審核勞費。
總之,我國扭曲的薪資所得稅制落後世界潮流多年,到了該還給高薪者稅負公道的時刻。若今日修法草案過度著眼於緊縮核實列舉來控制稅損,新制只會開啟徵納對立的潘朵拉盒子,錯失了落實公平稅改與納稅平等保護的關鍵時刻

黃士洲

現任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主任,曾擔任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律師、法官學院稅務講座、德國DAAD、Max Planck獎助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