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日 星期日

王健壯/大法官忘了一五一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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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大法官忘了一五一號解釋?






王健壯/大法官忘了一五一號解釋?


2018-07-01 00:47 聯合報  王健壯(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監院對黨產條例聲請釋憲,一年三個月後,大法官終決定舉辦公開說明會,決定應否受理此案。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監察院因為黨產條例有違憲疑義向大法官提出的釋憲聲請案,在經過一年三個月的漫長等待後,終於等到了回音:大法官決定邀請相關機關代表舉辦公開說明會後,再決定應否受理此案。
有人認為這是大法官的創舉。但從大法官的釋憲歷史來看,這項創舉卻難免有多此一舉之嫌。何以故?因為大法官希望說明會能釐清的一些爭點,例如「本件監察院釋憲聲請究係該院行使何種職權」,亦即監院聲請案是否與監察權行使有關,其實早已有大法官一五一號解釋的先例可循。
四十一年前的一五一號解釋,也是因監院聲請釋憲而產生。監院當時接受人民書狀陳情,認為財政部以命令比照法律補徵貨物稅有違憲之嫌,監院指派委員調查後也得到同樣結論,於是便向當時的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那一屆大法官中,司法院長是戴炎輝,另外還有林紀東、翁岳生等多位祖師爺級法律學者
一五一號解釋內容,與人民書狀所陳以及監院調查結論相同。但當時卻有姚瑞光與陳世榮兩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陳世榮認為財政部未違背租稅法律主義,姚瑞光卻認為監院未行使職權而聲請釋憲,明顯不合法定要件,大法官不應受理。
姚的理由包括:其一,中央機關聲請釋憲,必須以「就其職權行使適用法律或命令 」為前提要件,若非就其「職權」上適用法令,即無聲請釋憲之權;其二,監院職權包括同意(現已取消)、彈劾,糾舉、審計及糾正等五項,但對該件人民陳情案,監院並未對有關機關或公務員行使糾彈權,既未行使職權,就無聲請釋憲資格。
但姚瑞光這項意見,卻未被其他十四位大法官接受。多數大法官認為,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並且行使調查權予以處理,即係行使職權,因此大法官受理監院聲請案完全符合法定要件。當年仍當監委的陶百川,後來在《比較監察制度》這本書中,也舉此案為例,認為姚瑞光的不同意見「不能讓人折服」,並且強調「監察院以監督政府不得違法為職責,自當聲請司法院予以澄清」。
大法官這次處理一年多前監院提出的釋憲聲請案,一五一號解釋當然是個先例。相隔四十年的兩件聲請案,雖然內容不同,但聲請程序要件完全相同,同樣是接受人民書狀,同樣行使調查權處理,同樣認定相關機關有違憲疑義,同樣經院會決議聲請釋憲,許宗力等大法官只要調閱一五一號解釋的審理紀錄,對「監院究係行使何種職權」的疑問,應該不難從那些前輩大法官的討論中找到答案。
當然,遵循先例是原則,推翻先例是例外。許宗力曾在五七六號解釋的協同意見書中,雖然同意為維護法之安定性與可預測性,判決應遵循先例拘束原則,但他同時卻也強調「判例之援用不能逸脫基礎事實」,可見他並非鐵桿「先例拘束派」。但前後兩件監院聲請案,程序要件完全相同,許宗力等大法官若要推翻一五一號的先例,就必須要給個合憲合法又合理的說法,否則很難服眾。
但大法官若基於「隱藏的動機」,援引不受理在野立委聲請案的先例,也以未行使職權的理由,不受理監院聲請案,其結果便是大法官先後變更了立法權與監察權的界線,也「逸脫」了先例拘束原則的規範,這樣的「能動」作為是否允當,大法官也只能留予他人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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