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5日 星期四

經濟日報社論/加密貨幣的三大創新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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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追凶無限期 會不會出現更多懸案?
.聯合報黑白集/陳景峻是吳音寧書僮?
.經濟日報社論/加密貨幣的三大創新意義








經濟日報社論/加密貨幣的三大創新意義


2018-03-15 00:11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今年1月下旬,日本加密貨幣交易所Coincheck遭駭客入侵,大量虛擬貨幣新經幣(New Economy Movement, NEM)不翼而飛。根據報導,平台全部5.26億個NEM幣被非法轉移,損失新經幣價值約5.23億美金,受害人超過26萬人。此事件是繼2014年倒閉的比特幣交易所MT.GOX(遭駭75萬個比特幣)後,全球最大的加密貨幣竊案,更是日本政府在2017年正式通過加密貨幣交易所監管法規以來的首宗竊案。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該交易所的處理方式,不再是如2014年的宣布倒閉,而是提出賠償方案與消費者溝通,顯示當局除了持續看好加密貨幣市場後續的發展之外,也為往後交易所的經營建立一個規範。
而當各國政府多將政策焦點放在消費者保護、洗錢防制、逃稅與恐怖份子融資等犯罪防治方向的時候,或許我們可以從加密貨幣的本質與產業創新發展的角度來思考,以取得參與下世代加密貨幣市場發展的機會。
加密貨幣濫觴於2009年問世的比特幣,從技術工程師的族群逐漸擴散到大眾投資者,其中的催化劑就是加密貨幣交易所。交易所的價值在於讓大眾可以用簡單的方式,以傳統法幣交易加密貨幣,或讓不同加密貨幣之間可以相互轉換。
2013年以來,全球加密貨幣交易所大幅成長,被駭盜竊事件隨之層出不窮,遂引來各國政府監管的關注,如中國大陸的封殺、韓國的實名管控,以及日本的專法管理其中,日本更在中國大陸嚴令叫停的同時,積極進行交易所的法制化與市場化更有多家銀行聯盟共同發行J Coin,希望連結日幣,並藉2020年東京奧運會進入日常零售支付,成為對抗支付寶、Apple pay等支付工具的加密貨幣。
基本上,以價值憑證的角度來看加密貨幣,主要有三種不同的應用場景與定位。其一是作為交易手段的貨幣應用,如比特幣。另外是直接鎖定特定法幣的憑證應用,例如與美元1:1兌換的USDT,可用來取代法幣在各交易所之間進行交易的中介。
其二是作為提供服務的憑證,如以太坊(Ethereum)。以太坊建立了一個環境,透過許多電腦組成的節點來進行各種智慧合約的計算服務,想要使用以太坊區塊鏈服務的消費者,需要透過提供一定數量的以太幣(ether)作為對價來購買其區塊鏈服務。
其三是將特定實體或虛擬資產予以憑證化,作為表彰所有權之用。如一些新創公司,透過區塊鏈技術發行可表彰其未來發展的股權憑證,或是發行類似債務的債權憑證。其他也有將房地產、貴重商品或藝術品等有形資產,或是智財權、創作等無形資產予以憑證化。
將加密貨幣從狹隘作為交易手段之用的貨幣,擴展為廣泛的價值憑證,意義在於創造一個有別於傳統資產與服務定價、轉移或交易的方式。而隨著區塊鏈技術的成熟與應用的快速發展,交易所將會成為加密貨幣市場重要的基礎建設,從以下的產業效益來看,建議政府應以正面的心態面對並積極推動。
首先,在產業方面,全球區塊鏈應用的場域正從金融跨向非金融領域,舉凡醫療、公共治理、供應鏈乃至於物聯網應用均有不少專案正在開展。許多個案更進一步將其應用或服務予以憑證化,以作為交易的標的。交易所不僅可扮演產業轉型應用的展示平台,更可以作為服務流通的管道;更重要的是有助於跨領域的創新與國際化。
其次是對於新創企業的支持。可以讓新創企業,特別是數位科技公司,透過首次代幣募集(ICO; Initial Coin Offering),發行可表彰其未來發展的股權代幣或是債權代幣,進而透過交易來形成二級市場的流通,讓募資更便利,也可吸引新創企業來台籌資。
最後是為金融業創造新成長的可能。加密貨幣交易所需要實體金融體系的支持,可引入國際資金,為過度競爭的國內金融業帶來新的成長業務。



聯合報黑白集/陳景峻是吳音寧書僮?


2018-03-15 00:03 聯合報  聯合報黑白集
台北市副市長陳景峻向柯文哲口頭請辭北農董座。 記者邱瓊玉/攝影


台灣的政治總是充滿驚奇。因此,有地方首長簽下千億備忘錄還得意張揚,結果被發現對方只是一人公司;也因此,國會被占領,結果入侵者無罪還被當英雄,反而是警察被告。
最新案例,是北市農產公司出事,大家都看出總經理吳音寧無能失職,到頭來卻是董事長陳景峻被迫辭職。古時候,公子書讀不好,要由陪讀的書僮代為受過;如此看來,陳景峻莫非是吳音寧的書僮?
北農因休市不當引發議論,連續八九天神隱的是吳音寧。後來被掀出看不懂財務報表,不清楚各部門盈虧狀況,並簽字為自己加薪五趴的,都是吳音寧。然而,最後覺得壓力太大而決定求去的,卻是陳景峻。這不是書僮是什麼?
吳音寧和陳景峻最大的不同,在於前者不僅有農委會力挺,更有閣揆賴清德撐腰。賴揆無視於吳音寧的處置失當又避不露面,卻公開誇獎她「照顧農民」;甚至在赴雲林產地視察時當場指示農委會,農民因菜價崩盤而耕鋤的損失全由政府買單。賴揆對吳音寧的肯定與照顧無微不至,相對的,北巿府和農委會卻在互推責任,陳景峻果然也自知無趣了。
陳景峻請辭,其實也不足惜至少他可以專心做副市長,不必再當一個無能總經理的上司,還得幫對方揹黑鍋。真正令人扼腕的,是民進黨酬庸氾濫,出了事又黑白不分,一味掩護,拿公帑買單。
「父酬者聯盟」一詞的出現,為民進黨的血緣文化墮落留下註記



聯合報社論/追凶無限期 會不會出現更多懸案?


2018-03-15 00:03 聯合報  聯合報社論
行政院會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取消殺人等重罪的追訴期限。包括劉邦友血案等重罪案可適用新法,「永遠可以追訴」。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行政院日前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對於發生死亡的殺人重罪等,將不受追訴權時效的限制。法務部長邱太三還舉例,修法通過後,一九九六年發生的劉邦友血案彭婉如命案等,都可適用新法,「永遠可以追訴」。
表面上看,這項修法可讓那些震動社會的驚世懸案有永久偵辦的機會;實質上,卻也存在著這些案件已逾追訴期的適法爭議。法律如果針對特定個案延長追訴權期限,現實上卻未用心追查,其後遺症恐怕更大。
現行《刑法》第八十條,對於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卅年。這是二○○五年修正提高的條文,在此之前,重罪追訴權時效為廿年。劉邦友血案及彭婉如命案均發生於一九九六年,當時的《刑法》追訴期僅廿年。檢警一直未能偵破這兩案,其間也無「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而可延長四分之一(追訴期變成廿五年)的法定條件;因此,法界不少人認為兩案的追訴期已過,即使抓到嫌犯也不能再辦。
法律追訴期的限制,難免與民眾「殺人償命、有罪必罰」的感情相違。因此,兩年前在彭婉如命案的廿年追訴期將屆之前,民進黨立委王定宇等人提案修改《刑法》追訴期的規定,也才有如今法務部擬出的《刑法》修正草案作為對案。
《刑法》之所以設定時效制度,無非是兼顧社會秩序與個人利益的調和;因此,重罪的刑罰追訴期較長、輕罪的追訴期較短。這也是基於「法的安定性」,以免案件永遠處在「被追訴」的不穩定狀態,可促使公權力積極行使刑罰追訴權,以免時效一過,刑罰權就喪失。
現行《刑法》在二○○五年修正時,將殺人等重罪的追訴期延長為卅年。行政院日前通過的修正草案,則是法務部進一步參考國外規定,包括德國刑法有關謀殺罪無追訴權期間限制,以及日本《刑事訴訟法》被害人死亡且所犯最重可處死刑之犯罪「無追訴期限制」等
然而,邱太三宣稱劉案、彭案未來適用新法,永遠都可追訴,「只要凶手有生之年被抓到,都要接受法律制裁」;此話一出,馬上受到質疑。法界人士認為,根據刑法「從舊從輕」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或刑法施行法「最有利於行為人」等規定與司法實務,劉案和彭案追訴權其實已經消滅,不會因新法而延長。更令法界擔憂的是,一旦「追凶無限期」,可能造成執法人員因沒時間壓力,鬆懈偵辦腳步,反而出現更多懸案。
目前檢警列管未破重大案有七十多件,除了劉案、彭案,還包括林宅血案、陳文成、尹清楓命案等。國人當然希望這些「懸案」可以水落石出,但如果檢調並未積極偵辦,卻只是一再修法延長追訴期,真有助於真相大白嗎?尤其,當法界已指出延長追訴期對舊案適用的錯謬,主事者仍獨排眾議說追訴期有多長,這並非依法行政的態度。如果這樣也能「拗」過去,以目前的政治氣氛,過去的白色恐怖案件豈不都可以重啟,而且是選擇性地調查?
簡言之,若要將重罪追訴期限改為「無限期」,應該僅適用於新法上路後發生或未過追訴期的案件,如此,才符合刑法的精神與原則。再者,刑事偵查也應增加提升案件盡快塵埃落定的設計,包括利用科技盡速縝密蒐證,並掌握任何有用線索,敦促辦案人員「跟時間賽跑」。否則,隨著時間愈長,辦案難度愈高,距離破案也可能愈來愈遠。
「追凶無限期」的修法,有其形式和實質意義。但如果只是為了執政黨特別關心的案件而發,則恐淪為道義宣示,更可能折損法治精神。「無限期」看似正氣凜然,實則可能助長辦案者的鬆懈心理;畢竟,若不用心,再延廿年也破不了案。何況,遲來的正義已非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