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1日 星期日

名家縱論/陳冲:「財團法人法」令人生畏\星期透視/王如玄:蔡政府「專法」的迷思

.名家縱論/陳冲:「財團法人法」令人生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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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縱論/陳冲:「財團法人法」令人生畏


2018-01-20 23:13 聯合報  陳冲

行政院前院長、財團法人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建議,立財團法人法,建立治理觀念,才能解決醫療財團法人問題。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看到這個題目,上月四日參與醫療財團法人論壇耐心聽完我「透視財團法人法立法必要性」演講的兩百位專業聽眾,一定十分驚訝。當天我列舉多項理由主張「財團法人法」儘速立法,其中一項較白話的說法是「台灣有三一三個政黨,訂有政黨法;台灣有四,四八四個合作社,也有合作社法;為何台灣有十萬以上已登記的財團法人,卻沒有財團法人法?」
當天參與討論的前監委黃煌雄,即席表示這是重要論點,不僅媒體多以此為標題,網路也呼應此種說法,唯一負面批評就是「你在行政院時都在睡覺嗎?」鄉民言詞確實尖銳,不過如果了解行政院曾於二○一○及一六年兩度送出法律草案,卻未獲立法院審查的一段歷史,應稍能體諒。
半年前行政院院會再度通過將財團法人法草案,送至立法院,欣見此發展,立即拜讀條文,發現與以往條文相同,不過增加四條,係就以往政府曾有捐款的財團法人加強控管,雖在法理上可議,但如能建立財團法人的法制基礎,小疵大瑜,勉可接受。但見論壇演講次日,立法院即通過可追溯七十年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緊接著又有近日的婦聯會及農田水利會事件,轉而覺得在現階段,財團法人法暫予擱置也無不可。因為自黨產條例的立法及後續措施觀察,加上促轉條例的肅殺、處理婦聯會、農田水利會的咄咄氣勢,如果財團法人也依循同一邏輯來個「轉型正義」,恐怕對整體社會的撕裂,影響會更為深遠。
轉型正義本是政治語彙,並非法律名詞。提倡轉型正義,用意應在糾正以往不合法的程序,自然更不應以不合憲不合法的手段為之,否則豈非以暴制暴。
草案條文有何轉型威力,會讓小民怕怕、法界擔心?基本上,本次增加的第六十四至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埋有一般未見的法學思維,如配合所謂「轉型正義」的心態,則自然有令人心生畏懼之感。
首先是第六十四條及六十五條,任何民間財團法人,在法律施行前如有政府、公營事業、政府財團法人捐助/捐贈的財產,占民間財團法人財產總額或基金廿%以上,主管機關即可「加強監督」,並可依比率遴派董事。新法竟可溯及於施行前的法律行為,破壞法律狀態的穩定,本宜審慎。而且在某些情形,如果有基金規模不大的研究機構曾接受政府財團法人(例如工研院)過時的儀器,極有可能一夜之間,董事會改組,是否妥適?此外農田水利會一旦收歸國有後,水利會下各個財團法人,其法律地位也會隨而改變,成為政府財團法人,豈不怪異?
其次看第六十六條,針對某些早期是政府捐助五十%以上的財團法人,後因預算不繼或其他原因,由民間持續捐助轉為民間財團法人,有點類似「公營事業移轉民營」的觀念。此次條文竟規定,如公部門對民間財團法人捐助在「成立時」或「曾」一度超過登記財產總額五十%,均須依比率遴派董事。此一邏輯如可接受,則公營事業民營化後,均仍可依原先公股持股比率改選董事,於理可通?又置歷年民間出資捐助者的權利於何地?
更妙的則是第六十九條,對前述第六十六條的民間財團法人,竟規定可於法律施行起三年內,得由主管機關捐贈財產補足差額,回復為政府法人。換言之,過去(例如)廿年政府未出資的財團法人,居然可於法律通過後一次補足拿回控制權。而且「拿回」後政府百分之百控制,當然也包括所謂「補足」的財產,號稱補足卻等於未出資,天下竟有這種如意算盤!
以往曾接受公部門捐助的民間財團法人,是否應該也來個「轉型正義」,可以公開辯論,如果必要甚至可單獨立法,但不應夾雜在「財團法人法」中。如果意圖利用全面執政優勢欲全面掌握一切資源,則「不為瓦全」,此一令人生畏又生厭的四條轉型條文就與財團法人法草案「共同玉碎」吧!至於財團法人無整套法律可以管理的狀況,比起違法違憲強取豪奪,只有兩害相權取其輕了!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





星期透視/王如玄:蔡政府「專法」的迷思


2018-01-20 23:15 聯合報  王如玄/華夏社會公益協會理事長

勞動部長林美珠上月表示,勞動部已接近完成最低工資法法制作業,最慢今年就會提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這個政府,很喜歡用堆疊的「專法」來解決問題。
解決低薪,用最低工資法;解決非典型就業勞工保障問題,用派遣勞工、部分工時勞工專法;改善中高齡勞工就業,用中高齡就業專法;保護職災勞工,用職災保險單獨立法。還有,延攬外國專業人才,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專法、移民專法,看起來都很美麗,然後呢?
除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專法制定公布(尚未實施,連施行細則都沒有,回到各部會主政)外,其他承諾兌現到哪去了?
坦白說,專法口號確實誘人,一般人會覺得政府很想有作為,於是以制定各類的專法做為施政的天邊彩虹,但是如果仔細推敲,就會如年金改革、司法改革一樣,是裹著糖衣的毒藥、是巫婆的毒蘋果,咬一口才知其中利害嚴重,後悔莫及。
為什麼要訂最低工資法?內容是什麼?現行的基本工資就是政府保護勞工最有力的政策工具,基本工資審議機制一直都將各種變動參數納入考量,在民國九十九年時更是將官方代表比例降低,其意就是希望透過更廣泛的勞資社會對話,讓基本工資有調整空間,若認為審議層級不足,直接修勞基法提升到行政院層級就可以,不需專法。
況且專法的工資調整參數及內容若與現行差異不大,為何需要專法?訂專法後,會不會讓基本工資調整變得毫無彈性,反而對基層勞工更為不利?這些疑問,主管機關至今講不清楚、說不明白。
又以中高齡勞工就業為例,現行已禁止年齡歧視、中高齡職務再設計、僱用獎勵等措施,可先檢討現行措施不足之處改進;且中高齡勞工面對職場困境,並非法律問題,而是政策工具整合問題,總不能以訂專法做為搪塞不作為藉口吧!
非典型就業勞工已破八十萬人,隨著數位及人工智慧時代來臨,傳統僱用型態,包含工作時間、固定工作場所、受指揮監督、工作樣態及社會保障等框架將被逐一打破,不久的將來,可預見從事部分工時、臨工等非正職勞工將會大增,但專法可以快速因應嗎?到目前為止,尚未看到政府部門盤點現行法律保護不足的因應措施,似乎仍在雲深不知處,我們已無樂觀的條件。
職災勞工是社會弱勢,問題在勞保未全面強制納保、職業傷病通報、預防及重建措施,只有被動服務的能量太弱、雇主責任費率未被確實精算這些需要跨域整合,從勞保條例、職災勞工保護法修法亦可解決最急迫問題,縱然專法較完備,然若主管機關未有整合決心,只是將現行法律條文複製貼上到一個新法上,立法效益徒勞一場。
在延攬外國專業人才部分,已有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專法,而為提升生育率,又打算訂一個移民專法,那麼,現在的入出國移民法、就業服務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專法是否整併?會不會排擠本國人就業?台灣技職教育培育的技術人才是否受衝擊?政府在提專法時,做好風險衝擊影響評估了嗎?社會對新住民和移工的待遇,台灣友善移民的環境具備充足了嗎?
從政府一再主張專法的慣性模式,專法恐怕只是虛晃一招。
揭開美麗包裝之後,其實專法並非治癒社會問題的良藥,拋開政治對立,不計選票得失,打開心眼廣納社會不同意見,尊重行政幕僚的專業,才能真正找對問題、提對方法、做對政策、給對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