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6日 星期四

大法官成太上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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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成太上立法機關
◆  廢死釋憲案 保護誰的生命權
◆  大喊居住正義 卻少提降房價
◆  打炒房特調 應去苦回甘
◆  避電價飛漲 應檢討儲能與氫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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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成太上立法機關


2024-09-26 00:14  聯合報/ 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台北市)
憲法法庭宣告刑法死刑規定合憲,但設下8道嚴格關卡,讓被判決死刑幾乎成為不可能。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就「廢死刑」雖做出有條件合憲的判決,但在該等條件的限制下卻猶如實質廢死。對此,國民黨立委翁曉玲除表示死刑的存廢應交由立法政策決定,大法官做的解釋未必能完全拘束立法院外,國民黨也將推動其提案的「憲法訴訟法」修法,以提高大法官做成判決的人數門檻。由於大法官此項判決與民眾對死刑的認同感相距太遠,立法院即應多下功夫制衡已成太上立法機關的憲法法庭。

類此解釋憲法的權力雖源自於美國的司法審查權,但美國法院掌有此權卻並非憲法所明文賦予,故也遭致係「篡竊」而來的憲法權力哈佛大學教授 Robert McCloskey 更曾指出,一八○三年馬歇爾首席大法官開創的司法審查權,「歷史的偶發事件和差勁的邏輯正可說明其起源」。

大法官過去曾在釋字第一九四、二六三及四七六號解釋中涉及了死刑問題,但至少還將「生命權」混同為憲法第十五條明定的「生存權」。這次大法官針對死刑存廢的判決,卻僅提到「憲法保障的生命權」,連依據憲法第幾條都不提了。此情形印證了美國前大法官法蘭克福特所說,人民被誤導以為大法官是根據憲法說話,但在許多重大案件上,大法官判決的論理只是自己的想法,並不是依據憲法

美國所有法官都有權解釋憲法,但必須係在具體訴訟案件審判中,因認為據以判決的法令違憲而必須拒絕適用,並無權宣告法令無效或向未來失效,而這也是基於遵守最低限度的權力分立原則。不過,美國法官須遵循「判決先例」的傳統,法官判案時不再適用已被附帶宣告違憲的法令,而讓此等法令實質失效。

然而,美國國會對最高法院宣告法律違憲的判決並非僅會順從,他們也會試圖制定新法律來翻轉。例如,民國八十年(一九九一年)國會即通過一項民權法案,修正或推翻了最高法院於民國七十五、七十六、七十八、八十年(一九八六、一九八七、一九八九及一九九一年)做出的九項判決。雖然這些法律仍可能在訴訟案件中又被宣告違憲,但美國大法官判決時仍會看民意的趨向。

事實上,馬歇爾首席大法官在一八○四年就曾在給「獨立宣言」簽署人之一及同僚大法官蔡斯的信中提到,國會仍可以立法來否決最高法院的判決可見大法官以違憲為由拒絕適用法律,並非制憲者的原意及理論上的當然。不僅如此,美國最高法院到了在民國五十一年(一九六二年)的「巴克爾案」、民國五十八年(一九六九年)的「包威爾案」和民國六十三年(一九七四年)的「美國政府控訴尼克森案」中,於逐漸累積其制度性的聲譽後,才宣稱其判決要高於各州、聯邦國會及行政部門的決定

我國憲法法庭制度移植自德國,使大法官誤以為可正當地指導立法,甚至還以太上立法者為職志然而,大法官並不像德國憲法法院法官是由國會以絕對多數決選出,故也當然缺乏指導立法和造法的民主正當性

因此,除了立委翁曉玲的主張值得推動外,也該思考提高立委同意大法官任命通過的門檻。











廢死釋憲案 保護誰的生命權


2024-09-26 00:14  聯合報/ 林基興/大學教授(新北市)


民國一百年(二○一一年),挪威汽車炸彈與槍襲造成七十七死與九十六傷,凶手布雷維克僅遭判處廿一年監禁。這是真人道或假人道?西方那般值得大法官欽羨嗎?

日昨,我國廢死釋憲前,民調顯示超過八成反對廢死。結果,憲法法庭避開民意地雷,表面上合憲,但設下多重障礙,例如,要求「全體法官同意」。

有大法官認定死刑違反憲法的「保障生命權」,那受害者的生命權不該被保障嗎?大法官把個人好惡當憲法嗎?其認為死刑只是報復,則是偏見,否則公義的一面呢?希哲柏拉圖認為,公義是統攝所有其他德行的「全德」,如自然法則,人際對稱的道德意涵是「我們均一樣」,反映於做人的黃金律「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大法官自己不欲遭殺吧?維護罪犯人權對無辜大眾的人權更妥當嗎?英哲波普倡導寬容,但他也警告限制,因需保衛寬容的社會以免受不寬容者的攻擊奧國心理學家弗蘭克主張「美國東岸有自由女神,西岸應豎立責任女神」以制衡死刑犯的人權自由重要,他的責任義務呢?為何大法官眼中只有罪犯的權利?

第二,生命權不得任意剝奪?為何受害者的生命權可隨罪犯剝奪?罪犯剝奪別人生命,公權力要他負責只是平等。

第三,話術。為何律師能為任一方辯護?例如,宣稱:「不能論斷一個人就是什麼樣。他不是絕對的『壞人,只是做了一件壞事的人』。」就某角度而言,當前大法官有雙重標準:對罪犯高舉人權大旗;對受害者視而不見。或說但見罪犯(與廢死意識形態者)笑,那聞死者(與其父母手足)哭?

第四,大法官「權力腐化」。憲法訴訟法第卅九條:「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擁有這麼大的權力怎可不「謙卑再謙卑」而是「己意再己意」?亞里斯多德說:「弱者總是擔心正義和公平,強者則對此兩項不屑一顧。」大法官深知己握強權,卻罔顧公義,又受意識形態綁架或當權者牽扯,其強權實為文明之恥












大喊居住正義 卻少提降房價


2024-09-26 00:46  聯合報/ 王健安/中華民國住宅學會理事、暨南大學財金系副教授(投縣埔里)


近期立院新會期審預算的聚焦之一是,民國一一一至一一四年(二○二二至二五年)累計的租金補貼金額,相當於四年加總的社宅興建工程款,皆約八百餘億元,進而衍生大撒幣式的住宅政策是否妥適等議題國土署則強調,租金補貼是住宅三大政策之一,具減輕居住負擔效益,政策間互相輔助不衝突

賴總統在競選時承諾,會在蔡前總統住宅三箭中的建廿萬戶社宅、健全租屋體系等基礎上,推動「協助百萬租屋家戶」計畫;一百萬戶的社宅及八十多萬戶的租金補貼,再加上近期爭議雖多但實施達十餘年的青安貸款,這三者為近十年台灣住宅政策的發展主軸。

筆者建議在有限的財政資源下,應由經發會作宏觀成果對比,做為未來住宅政策預算分配的修正基礎。該會討論「居住正義」子議題時,顧問建言「目前居住政策多屬打房思維,但政策應通盤考量各面向的前因後果,盼要有多角度思維以減輕年輕人負擔」。筆者認同多元通盤考量,但也要問,接下來如何落實在預算編列上?並認為「聚焦打(炒)房」的評論有商榷餘地。

一是彙整近年相關政策爭議,新青安的寬限期等設計大幅提升購房需求,造成銀行放款資金高度集中於不動產業,而有危及金融穩定之虞。至於直接興建的社宅,一直都有數量不夠、租期過短等抱怨,此又衍生內政部後續研議「廿年使用權社宅」等新政策。至於政府,則有社宅興建進度緩慢之難,細究原因又有通膨、用地取得不易,據此行政院亦通過「提升社宅用地供給精進措施」。至於租金補貼,仍屢傳補貼額多流入房東的口袋,徒增租金上漲。

上述爭議,不正應由跨部會就土地、財政等資源作通盤考量?以筆者團隊研究,單就成本支出,社宅耗費最鉅,而得到補助的(人)戶卻相對偏少。至於購屋與租金補貼,雖常被批評是綁選票的大撒幣工具,但均(人)戶得到的名目財務補助卻最多,執行的行政成本支出相對較低。因此政策應通盤考量各面向。

二是,筆者對「目前居住政策聚焦打(炒)房」妥適性的不同看法。其實,目前政策並沒有「完全」聚焦在房價之上,然而「房價過高」就是目前各種政策執行是否有效的癥結點之一。舉例來說,新青安政策側重需求面購屋者的補貼,卻不追究「降房價」之基本工作,正凸顯了聯徵統計資訊的房貸趨勢:貸款期間越來越長、貸款金額越來越高,買到的面積卻越來越小。

再者,高房價下,使台灣的房租收益率長期偏低,這不正是擁屋者重短期的投資增值收益,輕長期的租金收益率,進而忽略租屋品質改善,使租金補貼效益被質疑的主因?關鍵的改革房產稅制(含持有稅與交易稅等),不正是抑制高房價的核心利器?此亦呼應學者顧問質疑會議部分建議有利益之私。

國土署宣稱「政策間互相輔助不衝突」,應調整為「各執行工具既是互補也有競爭」。政策工具涉及資源分配的優先次序。購租屋補貼各有其適用的需求對象,但高房價下自會使年輕人「被迫」往租金群移動。「降房價」是藏在各種住宅工具與問題的核心,歷次大選「居住正義」口號喊得震天響,「降房價」卻鮮少有形諸於政見主文中。儘管已開發國家普遍都有房租太高、買房太貴的共通問題,然仍期許政府應建立多元而明確的評估指標,以指引未來住宅政策的資源分配。
















打炒房特調 應去苦回甘


2024-09-26 00:45  聯合報/ 李家儂/中國文化大學土地資源學系教授兼系主任(台北市)


國內房市投機者與囤房行為推動房價居高不下,央行為避免房市過熱及潛在泡沫風險,十九日推出第七波房市選擇性信用管制,對房市降溫調控,但也有人擔憂「錯殺無辜」,央行總裁楊金龍前天表示會提配套方案。

央行這次新政策聚焦於收緊貸款成數與寬限期,並擴大適用範圍,試圖抑制房市炒作行為。但這杯「房市降溫特調」究竟是甜還是苦?它將如何影響市場與經濟?

甜味:穩定房市、打擊投機
這次政策的亮點,在於對多戶持有者及投機者的限制。根據規定,自然人名下若已有房屋,申請第二戶貸款的最高成數將從六成降至五成,而第三戶以上及高價住宅的貸款成數則由四成調降至三成。此外,這次的貸款限制適用範圍已擴大至全國,不再局限於特定熱區,大幅增加投機炒房者的資金壓力,進而降低炒作,抑制房價快速上漲的勢頭。

房市長期以來因投機者推動而導致供需失衡,無自住需求的炒房行為搶奪了原本屬於首購族和無房族的資源此次政策的另一個目標,便是將資源優先分配給真正有自住需求的購房者透過取消首戶房貸寬限期的安排,無自住需求的投機者將被迫承擔更多資金壓力

房市過熱往往與金融體系內的風險增加密切相關。當市場資金過度集中於房地產領域,若房價突然回落,銀行系統可能面臨大量不良貸款風險。此次政策透過嚴格限制公司法人與多戶購屋者的貸款條件,實際上是對整體金融體系進行風險管理。當投機者逐步退出房市,房價走勢更加穩定,銀行系統的風險也會相應降低。

苦味:壓抑房市流動與購房
儘管該政策對抑制投機行為有顯著的效果,但對部分有自住需求的購房者而言,政策帶來的「苦味」也同樣明顯。此次管制中,自然人第一戶購屋貸款不得享有寬限期,這意味即使是首次購房者,資金壓力也將增加。對於中產家庭或有換屋需求者,貸款成數的降低可能會抑制其購房意願。

房地產與建築、裝潢、金融等產業密切相關,房市調控將不可避免對這些行業產生連鎖反應。當貸款條件收緊,可能導致整個產業鏈的萎縮,對於依賴房市發展的中小企業來說,衝擊尤為顯著。

此外,房地產貸款縮減後,銀行的相關業務也將受到影響,金融業的部分收入可能面臨下降壓力。一些投機者或會在房價下跌的預期下拋售房產,進一步導致房價下滑。

甜苦交織:政策效應的兩面性
這次央行的「房市降溫特調」雖然能夠有效抑制投機行為,促進房市健康發展,但其潛在的苦味也不可忽視。整體來看,政策的實施可能短期內打擊市場流動性,影響部分群體的購房能力,並對房地產相關產業帶來壓力。然而,從長期角度來看,這項政策有助於減少房市泡沫風險,為無房者創造更多機會,並保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

房市政策的設計,始終是一場平衡術-在抑制投機行為與維持市場健康之間取得平衡。此次央行推出的第七波房貸管制政策,是針對市場過熱的必要措施,未來,如何根據市場反應進行微調,將成為這杯「特調」是甘甜回甘、還是苦澀難耐的關鍵。















避電價飛漲 應檢討儲能與氫電政策


2024-09-26 00:45  聯合報/ 陳立誠/台灣能源部落格版主(台北市)


日前報上有一則重要新聞,但似乎沒有引起太多關注。該新聞報導經濟部長郭智輝約見離岸風電三之一期、三之二期得標業者,明確表示,國產化若涉及「不可抗力」及「不可歸責」事由,將朝通案原則、個案審查方式,給予業者協助外界解讀,此舉形同對三之一、三之二期國產化大鬆綁

這則新聞背景為何?政府極少在工程標案決標後更改遊戲規則「圖利」得標廠商,這是公務員大忌。但此次政府退讓倒是不得不爾。

這次政府政策大轉彎完全是因為受到國際壓力。蔡政府一上任即力推以綠電取代核電的錯誤政策倒還罷了,但錯上加錯,異想天開,未經過審慎評估,即決定在推動離岸風電之際,同時推動離岸風電產業。經過一番荒腔走板的招標程序,經濟部以全民付出近兆元「學費」代價,推動國內風電產業,經濟部因此遭監察院提出糾正。

蔡政府原規畫在民國一一四年(二○二五年)完成五七○萬瓩的離岸風電建設。希望在此基礎上,國內風電產業能站穩腳步,「進軍國際」。但不要說進軍國際,在民國一一四年(二○二五年)後之國內離岸風電標案(即三之一期及三之二期),國內製造廠商仍然需要政府「保護」,方能成為國際風電開發商的下包供應商。所謂政府保護就是政府在招標時,對國產化有硬性規定,迫使國際開發商非在國內採購不可。

但對國內外廠商差別待遇,保護國內產業,犯了世界貿易組織(WTO)大忌。在台灣參與風電投標的開發商多半為歐洲廠商,歐盟就老實不客氣的以台灣違反 WTO 承諾,在七月底將台灣告上WTO。經濟部原先立場為已招標的三之一及三之二期仍適用原國產化規定,三之三期後之標案取消對國內產業的保護。

經濟部依此立場,在本月與歐盟展開協商。但談判踢到鐵板,歐盟並不接受經濟部三之一及三之二期生米已煮成熟飯的託辭,堅持一切照 WTO 規定辦理,方有日前經濟部長對已決標的兩期標案國產化規定大鬆綁的決定。既知如此,何必當初?其實民間人士在當年政府強推風電產業之際,老早由簡單 SWOT強項、弱點、機會、威脅四個角度分析,規勸政府不應一意孤行,強推必將失敗的風電國產化政策。

蔡政府當初承諾民國一一五至一二四年(二○二六年至二○三五年)每年平均增加一五○萬瓩離岸風電裝置容量,除因應台灣出口廠商的綠電需求外,也隱含扶持國內風電產業的深意。但大力推動風電加上屆時四千萬瓩的光電,將造成民國一二四年(二○三五年)不穩綠電滲透率太高的窘境。目前風電國產化面臨極大不確定性,賴政府應利用此一機會,檢討為因應綠電過多,防止棄電而推動之儲能與氫電政策,苦民所苦,避免強推造成電價飛漲,全民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