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法官成太上立法機關
◆ 廢死釋憲案 保護誰的生命權
◆ 大喊居住正義 卻少提降房價
◆ 打炒房特調 應去苦回甘
◆ 避電價飛漲 應檢討儲能與氫電政策
◆ 蔡英文總統論文讀後感(上)/我兩度赴倫敦政經學院借閱 2019-09-18 18:22
◆ 蔡英文總統論文讀後感(中)/外殼燙金 內頁像傳真紙 2019-09-18 18:32
◆ 蔡英文總統論文讀後感(下)/兩種編排有異 畢業35年收到 2019-09-18 18:32
大法官成太上立法機關
2024-09-26 00:14 聯合報/ 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台北市)
憲法法庭宣告刑法死刑規定合憲,但設下8道嚴格關卡,讓被判決死刑幾乎成為不可能。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就「廢死刑」雖做出有條件合憲的判決,但在該等條件的限制下卻猶如實質廢死。對此,國民黨立委翁曉玲除表示死刑的存廢應交由立法政策決定,大法官做的解釋未必能完全拘束立法院外,國民黨也將推動其提案的「憲法訴訟法」修法,以提高大法官做成判決的人數門檻。由於大法官此項判決與民眾對死刑的認同感相距太遠,立法院即應多下功夫制衡已成太上立法機關的憲法法庭。
類此解釋憲法的權力雖源自於美國的司法審查權,但美國法院掌有此權卻並非憲法所明文賦予,故也遭致係「篡竊」而來的憲法權力。哈佛大學教授 Robert McCloskey 更曾指出,一八○三年馬歇爾首席大法官開創的司法審查權,「歷史的偶發事件和差勁的邏輯正可說明其起源」。
大法官過去曾在釋字第一九四、二六三及四七六號解釋中涉及了死刑問題,但至少還將「生命權」混同為憲法第十五條明定的「生存權」。這次大法官針對死刑存廢的判決,卻僅提到「憲法保障的生命權」,連依據憲法第幾條都不提了。此情形印證了美國前大法官法蘭克福特所說,人民被誤導以為大法官是根據憲法說話,但在許多重大案件上,大法官判決的論理只是自己的想法,並不是依據憲法。
美國所有法官都有權解釋憲法,但必須係在具體訴訟案件審判中,因認為據以判決的法令違憲而必須拒絕適用,並無權宣告法令無效或向未來失效,而這也是基於遵守最低限度的權力分立原則。不過,美國法官須遵循「判決先例」的傳統,法官判案時不再適用已被附帶宣告違憲的法令,而讓此等法令實質失效。
然而,美國國會對最高法院宣告法律違憲的判決並非僅會順從,他們也會試圖制定新法律來翻轉。例如,民國八十年(一九九一年)國會即通過一項民權法案,修正或推翻了最高法院於民國七十五、七十六、七十八、八十年(一九八六、一九八七、一九八九及一九九一年)做出的九項判決。雖然這些法律仍可能在訴訟案件中又被宣告違憲,但美國大法官判決時仍會看民意的趨向。
事實上,馬歇爾首席大法官在一八○四年就曾在給「獨立宣言」簽署人之一及同僚大法官蔡斯的信中提到,國會仍可以立法來否決最高法院的判決。可見大法官以違憲為由拒絕適用法律,並非制憲者的原意及理論上的當然。不僅如此,美國最高法院到了在民國五十一年(一九六二年)的「巴克爾案」、民國五十八年(一九六九年)的「包威爾案」和民國六十三年(一九七四年)的「美國政府控訴尼克森案」中,於逐漸累積其制度性的聲譽後,才宣稱其判決要高於各州、聯邦國會及行政部門的決定。
我國憲法法庭制度移植自德國,使大法官誤以為可正當地指導立法,甚至還以太上立法者為職志。然而,大法官並不像德國憲法法院法官是由國會以絕對多數決選出,故也當然缺乏指導立法和造法的民主正當性。
因此,除了立委翁曉玲的主張值得推動外,也該思考提高立委同意大法官任命通過的門檻。
廢死釋憲案 保護誰的生命權
2024-09-26 00:14 聯合報/ 林基興/大學教授(新北市)
民國一百年(二○一一年),挪威汽車炸彈與槍襲造成七十七死與九十六傷,凶手布雷維克僅遭判處廿一年監禁。這是真人道或假人道?西方那般值得大法官欽羨嗎?
日昨,我國廢死釋憲前,民調顯示超過八成反對廢死。結果,憲法法庭避開民意地雷,表面上合憲,但設下多重障礙,例如,要求「全體法官同意」。
有大法官認定死刑違反憲法的「保障生命權」,那受害者的生命權不該被保障嗎?大法官把個人好惡當憲法嗎?其認為死刑只是報復,則是偏見,否則公義的一面呢?希哲柏拉圖認為,公義是統攝所有其他德行的「全德」,如自然法則,人際對稱的道德意涵是「我們均一樣」,反映於做人的黃金律「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大法官自己不欲遭殺吧?維護罪犯人權對無辜大眾的人權更妥當嗎?英哲波普倡導寬容,但他也警告限制,因需保衛寬容的社會以免受不寬容者的攻擊。奧國心理學家弗蘭克主張「美國東岸有自由女神,西岸應豎立責任女神」以制衡。死刑犯的人權自由重要,他的責任義務呢?為何大法官眼中只有罪犯的權利?
第二,生命權不得任意剝奪?為何受害者的生命權可隨罪犯剝奪?罪犯剝奪別人生命,公權力要他負責只是平等。
第三,話術。為何律師能為任一方辯護?例如,宣稱:「不能論斷一個人就是什麼樣。他不是絕對的『壞人,只是做了一件壞事的人』。」就某角度而言,當前大法官有雙重標準:對罪犯高舉人權大旗;對受害者視而不見。或說但見罪犯(與廢死意識形態者)笑,那聞死者(與其父母手足)哭?
第四,大法官「權力腐化」。憲法訴訟法第卅九條:「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擁有這麼大的權力怎可不「謙卑再謙卑」而是「己意再己意」?亞里斯多德說:「弱者總是擔心正義和公平,強者則對此兩項不屑一顧。」大法官深知己握強權,卻罔顧公義,又受意識形態綁架或當權者牽扯,其強權實為文明之恥。
大喊居住正義 卻少提降房價
2024-09-26 00:46 聯合報/ 王健安/中華民國住宅學會理事、暨南大學財金系副教授(投縣埔里)
近期立院新會期審預算的聚焦之一是,民國一一一至一一四年(二○二二至二五年)累計的租金補貼金額,相當於四年加總的社宅興建工程款,皆約八百餘億元,進而衍生大撒幣式的住宅政策是否妥適等議題。國土署則強調,租金補貼是住宅三大政策之一,具減輕居住負擔效益,政策間互相輔助不衝突。
賴總統在競選時承諾,會在蔡前總統住宅三箭中的建廿萬戶社宅、健全租屋體系等基礎上,推動「協助百萬租屋家戶」計畫;一百萬戶的社宅及八十多萬戶的租金補貼,再加上近期爭議雖多但實施達十餘年的青安貸款,這三者為近十年台灣住宅政策的發展主軸。
筆者建議在有限的財政資源下,應由經發會作宏觀成果對比,做為未來住宅政策預算分配的修正基礎。該會討論「居住正義」子議題時,顧問建言「目前居住政策多屬打房思維,但政策應通盤考量各面向的前因後果,盼要有多角度思維以減輕年輕人負擔」。筆者認同多元通盤考量,但也要問,接下來如何落實在預算編列上?並認為「聚焦打(炒)房」的評論有商榷餘地。
一是彙整近年相關政策爭議,新青安的寬限期等設計大幅提升購房需求,造成銀行放款資金高度集中於不動產業,而有危及金融穩定之虞。至於直接興建的社宅,一直都有數量不夠、租期過短等抱怨,此又衍生內政部後續研議「廿年使用權社宅」等新政策。至於政府,則有社宅興建進度緩慢之難,細究原因又有通膨、用地取得不易,據此行政院亦通過「提升社宅用地供給精進措施」。至於租金補貼,仍屢傳補貼額多流入房東的口袋,徒增租金上漲。
上述爭議,不正應由跨部會就土地、財政等資源作通盤考量?以筆者團隊研究,單就成本支出,社宅耗費最鉅,而得到補助的(人)戶卻相對偏少。至於購屋與租金補貼,雖常被批評是綁選票的大撒幣工具,但均(人)戶得到的名目財務補助卻最多,執行的行政成本支出相對較低。因此政策應通盤考量各面向。
二是,筆者對「目前居住政策聚焦打(炒)房」妥適性的不同看法。其實,目前政策並沒有「完全」聚焦在房價之上,然而「房價過高」就是目前各種政策執行是否有效的癥結點之一。舉例來說,新青安政策側重需求面購屋者的補貼,卻不追究「降房價」之基本工作,正凸顯了聯徵統計資訊的房貸趨勢:貸款期間越來越長、貸款金額越來越高,買到的面積卻越來越小。
再者,高房價下,使台灣的房租收益率長期偏低,這不正是擁屋者重短期的投資增值收益,輕長期的租金收益率,進而忽略租屋品質改善,使租金補貼效益被質疑的主因?關鍵的改革房產稅制(含持有稅與交易稅等),不正是抑制高房價的核心利器?此亦呼應學者顧問質疑會議部分建議有利益之私。
國土署宣稱「政策間互相輔助不衝突」,應調整為「各執行工具既是互補也有競爭」。政策工具涉及資源分配的優先次序。購租屋補貼各有其適用的需求對象,但高房價下自會使年輕人「被迫」往租金群移動。「降房價」是藏在各種住宅工具與問題的核心,歷次大選「居住正義」口號喊得震天響,「降房價」卻鮮少有形諸於政見主文中。儘管已開發國家普遍都有房租太高、買房太貴的共通問題,然仍期許政府應建立多元而明確的評估指標,以指引未來住宅政策的資源分配。
打炒房特調 應去苦回甘
2024-09-26 00:45 聯合報/ 李家儂/中國文化大學土地資源學系教授兼系主任(台北市)
國內房市投機者與囤房行為推動房價居高不下,央行為避免房市過熱及潛在泡沫風險,十九日推出第七波房市選擇性信用管制,對房市降溫調控,但也有人擔憂「錯殺無辜」,央行總裁楊金龍前天表示會提配套方案。
央行這次新政策聚焦於收緊貸款成數與寬限期,並擴大適用範圍,試圖抑制房市炒作行為。但這杯「房市降溫特調」究竟是甜還是苦?它將如何影響市場與經濟?
甜味:穩定房市、打擊投機
這次政策的亮點,在於對多戶持有者及投機者的限制。根據規定,自然人名下若已有房屋,申請第二戶貸款的最高成數將從六成降至五成,而第三戶以上及高價住宅的貸款成數則由四成調降至三成。此外,這次的貸款限制適用範圍已擴大至全國,不再局限於特定熱區,大幅增加投機炒房者的資金壓力,進而降低炒作,抑制房價快速上漲的勢頭。
房市長期以來因投機者推動而導致供需失衡,無自住需求的炒房行為搶奪了原本屬於首購族和無房族的資源。此次政策的另一個目標,便是將資源優先分配給真正有自住需求的購房者。透過取消首戶房貸寬限期的安排,無自住需求的投機者將被迫承擔更多資金壓力。
房市過熱往往與金融體系內的風險增加密切相關。當市場資金過度集中於房地產領域,若房價突然回落,銀行系統可能面臨大量不良貸款風險。此次政策透過嚴格限制公司法人與多戶購屋者的貸款條件,實際上是對整體金融體系進行風險管理。當投機者逐步退出房市,房價走勢更加穩定,銀行系統的風險也會相應降低。
苦味:壓抑房市流動與購房
儘管該政策對抑制投機行為有顯著的效果,但對部分有自住需求的購房者而言,政策帶來的「苦味」也同樣明顯。此次管制中,自然人第一戶購屋貸款不得享有寬限期,這意味即使是首次購房者,資金壓力也將增加。對於中產家庭或有換屋需求者,貸款成數的降低可能會抑制其購房意願。
房地產與建築、裝潢、金融等產業密切相關,房市調控將不可避免對這些行業產生連鎖反應。當貸款條件收緊,可能導致整個產業鏈的萎縮,對於依賴房市發展的中小企業來說,衝擊尤為顯著。
此外,房地產貸款縮減後,銀行的相關業務也將受到影響,金融業的部分收入可能面臨下降壓力。一些投機者或會在房價下跌的預期下拋售房產,進一步導致房價下滑。
甜苦交織:政策效應的兩面性
這次央行的「房市降溫特調」雖然能夠有效抑制投機行為,促進房市健康發展,但其潛在的苦味也不可忽視。整體來看,政策的實施可能短期內打擊市場流動性,影響部分群體的購房能力,並對房地產相關產業帶來壓力。然而,從長期角度來看,這項政策有助於減少房市泡沫風險,為無房者創造更多機會,並保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
房市政策的設計,始終是一場平衡術-在抑制投機行為與維持市場健康之間取得平衡。此次央行推出的第七波房貸管制政策,是針對市場過熱的必要措施,未來,如何根據市場反應進行微調,將成為這杯「特調」是甘甜回甘、還是苦澀難耐的關鍵。
避電價飛漲 應檢討儲能與氫電政策
2024-09-26 00:45 聯合報/ 陳立誠/台灣能源部落格版主(台北市)
日前報上有一則重要新聞,但似乎沒有引起太多關注。該新聞報導經濟部長郭智輝約見離岸風電三之一期、三之二期得標業者,明確表示,國產化若涉及「不可抗力」及「不可歸責」事由,將朝通案原則、個案審查方式,給予業者協助。外界解讀,此舉形同對三之一、三之二期國產化大鬆綁。
這則新聞背景為何?政府極少在工程標案決標後更改遊戲規則「圖利」得標廠商,這是公務員大忌。但此次政府退讓倒是不得不爾。
這次政府政策大轉彎完全是因為受到國際壓力。蔡政府一上任即力推以綠電取代核電的錯誤政策倒還罷了,但錯上加錯,異想天開,未經過審慎評估,即決定在推動離岸風電之際,同時推動離岸風電產業。經過一番荒腔走板的招標程序,經濟部以全民付出近兆元「學費」代價,推動國內風電產業,經濟部因此遭監察院提出糾正。
蔡政府原規畫在民國一一四年(二○二五年)完成五七○萬瓩的離岸風電建設。希望在此基礎上,國內風電產業能站穩腳步,「進軍國際」。但不要說進軍國際,在民國一一四年(二○二五年)後之國內離岸風電標案(即三之一期及三之二期),國內製造廠商仍然需要政府「保護」,方能成為國際風電開發商的下包供應商。所謂政府保護就是政府在招標時,對國產化有硬性規定,迫使國際開發商非在國內採購不可。
但對國內外廠商差別待遇,保護國內產業,犯了世界貿易組織(WTO)大忌。在台灣參與風電投標的開發商多半為歐洲廠商,歐盟就老實不客氣的以台灣違反 WTO 承諾,在七月底將台灣告上WTO。經濟部原先立場為已招標的三之一及三之二期仍適用原國產化規定,三之三期後之標案取消對國內產業的保護。
經濟部依此立場,在本月與歐盟展開協商。但談判踢到鐵板,歐盟並不接受經濟部三之一及三之二期生米已煮成熟飯的託辭,堅持一切照 WTO 規定辦理,方有日前經濟部長對已決標的兩期標案國產化規定大鬆綁的決定。既知如此,何必當初?其實民間人士在當年政府強推風電產業之際,老早由簡單 SWOT (強項、弱點、機會、威脅)四個角度分析,規勸政府不應一意孤行,強推必將失敗的風電國產化政策。
蔡政府當初承諾民國一一五至一二四年(二○二六年至二○三五年)每年平均增加一五○萬瓩離岸風電裝置容量,除因應台灣出口廠商的綠電需求外,也隱含扶持國內風電產業的深意。但大力推動風電加上屆時四千萬瓩的光電,將造成民國一二四年(二○三五年)不穩綠電滲透率太高的窘境。目前風電國產化面臨極大不確定性,賴政府應利用此一機會,檢討為因應綠電過多,防止棄電而推動之儲能與氫電政策,苦民所苦,避免強推造成電價飛漲,全民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