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2日 星期五

【專家之眼】只能靠自己:「偽鮮乳」橫行 政府卸責

◆  【專家之眼】總統大?憲法法庭大?還是立院大?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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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眼】只能靠自己:「偽鮮乳」橫行 政府卸責


2024-07-12 07:00  聯合報/ 曾志超/中華經濟與金融協會副秘書長
消基會4至5月間調查市面上74家手搖飲、咖啡店及早午餐店販售的鮮奶茶類飲品添加使用的奶品,發現僅8家(10.8%)店家在品牌官網或菜單上完全揭露所使用的牛奶品牌,公館商圈店家將使用的鮮奶放在店前,讓民眾安心食用手搖飲料。本報資料照


國內超商、手搖飲與餐廳等含乳類飲品,添加乳品標示不明確相當普遍,筆者多次要求政府介入,強制揭露乳品內容,主管機關置之不理。日前消基會抽查相關商家,只有一成店家揭露,足見問題嚴峻。政府枉顧國人健康與消費權益,消費者只能自力救濟。

引用「Taiwan- Drink — 激飲狂潮:台灣手搖產業分析」,國人偏愛手搖飲料,自民國一OO年(2011年)以降,除了民國一一O年(2021年)疫情有稍微下降的情形,國人在飲料消費均呈現穩定的成長,民國一一二年(2023年)銷售額達1,195億元。以財政部統計手搖飲店業民國一一二年(2023年)銷售額推估(用每杯飲料50元計算),台灣人一年喝掉約10億7,504萬杯手搖飲料。其中奶茶/鮮奶類占12.5%;咖啡/拿鐵比率為7.3%,亦即與乳品有關的飲料約為16%,推估營業額接近新台幣200億元,無論數量與金額均十分可觀。這還只是手搖飲店業的數據,若加上超商、早餐店與餐廳,數字將更為驚人。

過去手搖飲乳品原料多採用外國進口奶粉,民國九十七年(2008年)前每年奶粉進口量達8-10萬公噸,民國九十七年(2008年)爆發中國大陸奶粉摻雜三聚氰胺事件,民眾開始關注食安問題,商家轉而使用國產鮮乳。惟隨著時間推移,店家基於成本考量,開始找其他「偽鮮乳」替代品,其中以廉價且品質遠低於鮮奶的冰磚奶最多。

查詢農產貿易數據,濃縮奶的進口數量成長驚人,民國九十七年(2008年)僅有424公噸,民國一O一年(2012年)首次超過1萬公噸,去年已逾2萬公噸,今年前半年就已經2.5萬公噸,遠遠超越去年全年的數量,直接衝擊國產鮮乳市場

消基會4至5月間針對市面上74家手搖飲、咖啡店及早午餐店販售的鮮奶茶類飲品添加使用的奶品進行調查,發現僅八家10.8%)店家在品牌官網或菜單上完全揭露所使用的牛奶品牌。

此次,調查的對象限定是高價位的「鮮奶茶類」產品,就有不少產品使用濃縮奶,若是全面調查所有的含乳飲品,按照急遽增加的濃縮奶進口量推測,低價的含乳飲品使用進口還原奶的比率應十分可觀。

企業為應對市場激烈的競爭,選用成本較低的冰磚奶,甚至採用奶粉沖泡,只要符合一定的衛生標準,也不應予以苛責。除非是刻意標示不實,如標榜採用鮮奶,卻是使用冰磚奶,就屬於廣告不實,觸犯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等規範

然而,消費者有「知」的權利,需在資訊完整且透明下,始能做出理性的選擇。無奈多數飲品業者不願意提供完整的乳品資訊,消費者無從知悉飲品添加的乳品的品質,如同二手車選擇困境,「逆選擇」成為常態。資訊不透明下,使用品質較差「偽鮮乳」的業者,賺得盆滿缽滿;採用國產優質鮮乳的業者,因飲品價格較高,難獲消費者的青睞,反成為受害者。

資訊不對稱下,最好的作法就是由公權力介入,要求企業強制揭露,惟主管機關卻無意為之。此時,消費者只能靠自己,拒絕購買隱匿資訊店家的商品,優先選擇自願揭露的業者,並透過網路推薦優質企業。














【專家之眼】總統大?憲法法庭大?還是立院大?為什麼


2024-07-12 08:35  聯合報/ 劉明德/前四川大學副教授
司法院憲法法庭。記者潘俊宏/攝影


最近,台灣正在吵國會改革法的釋憲案,這個案子,其實很簡單,是非也很清楚,只不過,每一人基於自己的立場、自己的計算,有些人就變得前後自相矛盾,而這就是眾生相,不過是藉由不同的利益場合,露出狐狸尾巴罷了。

有讀書的人都知道,立法院制定法律,總統執行法律,憲法法庭解釋法律。由此可知三者之間的關係。如果這麼說還是不明白,沒關係,後文會公布答案。上述,應該所有人都同意。因此,如果總統不執行法律,如果憲法法庭透過「解釋」去改變立法院制定的法律,那才叫擴權,其後果也是可預期的:一方面,行政權、司法權更不受信任,紛爭愈多,治理成本越來越高;另一方面,也將為下一屆的政權更迭埋下伏筆,自作自受。

由上可知,憲法法庭只能解釋法律,而不能侵犯行政、立法的「固有領域」,這是為什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發展出所謂的「政治問題原則」(The 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以此作為司法不介入政治問題的判斷基準。因此,台灣的憲法法庭是否能受理此釋憲案?其實,是大有問題的。

在獨裁國家,獨裁者是所有權力的來源。人民的生命如同螻蟻,沒有任何保障,即使所謂的「人民代表」,也不過是獨裁者的衛生紙而已;而所謂的法院,也不過是獨裁者的打手而已,這麼說,應該沒錯吧!

儘管台灣從民國八十五年(1996年)以來,總統已經直選,我們都以為,台灣民主化了。事實上,還差得遠!從哪裡可以看出來?從司法的可信度非常之低可以看出來。為什麼司法的可信度低呢?因為民選總統擁有所有的權力: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的決策層全由總統提名,在這種情況之下,司法可信嗎?審計、彈劾、糾舉可信嗎?

至於立法院,以5月28日國會改革法通過之前的職權來看,有一個立法院的樣子嗎?能起到任何實質監督制衡嗎?一點都沒有,純粹是狗吠火車,(質詢時)看起來很兇,事實上,牙齒不利,無法趕走惡賊。

先說預算權,有多少立法委員有能力、有時間審查預算?以目前立法院的配備、立法委員的人數,量能嚴重不足,以至於預算審查,名為「審查」,事實上淪為菜市場上的討價還價,對於看緊人民荷包、防弊興利的功能,意義不大。

再說人事同意權。總統握有所有最重要人事的提名權: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等等,但須經立法院同意。其實,這樣的憲法有失正當性。理由是,總統屬於行政權,不管是三權分立或是五權分立,既然是分立,總統怎麼能有其他三權(司法、考試、監察)的提名權,這才是行政權的擴權!

在目前憲法的架構之下,實際運作確實也是這樣,那就是總統統領五權,五權變成了總統府下面的五個局,分別是:行政局、司法局、考試局、監察局、立法局,直接或是間接都歸總統管轄(哪個立委敢不聽話,就請出東廠擺平),總統最大。如此,能說台灣是民主國家嗎?

這裡有必要延伸一下。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由美國總統提名,但這樣的做法顯然無法中立,同時也違背了三權分立的基本精神。比較公正、中立、有效率,且能彰顯民主價值的做法當屬德國。德國基本法規定,德國的憲法法院法官以及正副院長,由聯邦參議院(Bundesrat)和聯邦眾議院(Bundestag)推選產生,以確保其獨立性。這樣的設計,才是台灣該學習的。

三權之間,誰大誰小呢?我們來看一看德國的明文規定。德國基本法第20條規定:「所有國家權力來自人民,…行政權與司法權應受立法權與法律之限制。」德國為什麼這樣安排?當然是有原因的。因為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地體現主權在民。其實不只德國,美國把國會列在憲法第一條,清楚地彰顯國會至上的原則。如果不是國會至上,又怎麼能說是主權在民?這不是再清楚不過了嗎?

誰是人民的代表?當然不是總統,立法委員才是人民的代表。因此,立法院才是所有權力的來源。因為所有權力來自於人民,而立法院是民意的「全部」體現。

人民把總統選出來,總統只是人民的管家,而不是人民的主人,她/他當然必須接受主人的監督,哪有管家拒絕監督還盛氣凌主人的,目前的台灣就是這樣,這哪裡是民主國家?

不可能有永遠的執政黨,因此,這次國會改革法的通過,不只有利於各政黨,更有利於台灣人民權利的保障。台灣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