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4日 星期四

名家觀點/建構私募基金法制 順應潮流

名家觀點/建構私募基金法制 順應潮流


2018-10-04 01:09 經濟日報  王文宇(作者是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近年來私募股權基金在國際金融市場中扮演要角,其獨特運作模式也提升不少中大型企業的管理績效。但是我國政策與法律一向接受度較低,以致國際評比敬陪末座。究竟我國是拒絕追逐流俗或是怠於與時俱進?值得探討。
私募股權(Private equity)是一種投資模式,由私募業者(如KKR)募集基金並投資於非上市(或擬下市)的公司,待透過一段期間(如七至十年)改善業績後,再以上市或轉售方式獲利退場。它的資金主要來自機構投資人(如保險基金),而非一般投資大眾,故多以私募股權基金稱之。由於非上市公司得免於短期業績(如股價)波動壓力,私募業者藉著高財務槓桿及專注經營,期望使被投資企業起死回生。
私募基金民國19年(1930年)代出現於美國,是一種高度市場化投資模式,參與者靈活運用契約與組織(特別是好聚好散的有限合夥),政府僅施以低度管制,但提供資本利得租稅優惠,乃成為有效改進公司治理的另類模式。不可否認,此模式對市場、公司與投資人會產生不小衝擊,因此早期歐洲各國多以「禿鷹」視之,避之唯恐不及。但鑑於它能提升經營效益,目前各國多已立法將其正規化
我國市場偶爾出現境外私募業者發動的投資案,如最近KKR擬併購榮化,此外為整頓經營不善的國內銀行,主管機關也曾鼓勵國外私募業者拔刀相助,但是整體而言,國際投資案件並不多見。
這方面韓國是有趣對比,民國79年(1990年)代亞洲金融風暴後,許多韓國企業遭國際私募基金併購,政府檢討後認為肥水不宜落外人田,因此勵精圖治,於民國93年(2004年)立法規範以扶植本土私募產業,至今不但營運家數多,基金規模早已逾200億美元。
反觀我國境內私募業,目前少數業者規模均小,且多化身創投經營,屬於妾身未明狀態。由於法規不完整、政策不明確、與觀念不開通,產業自然無法成長茁壯。
最近主管機關刻意創新,開放投信業者參與私募股權基金業務,乍看之「投信」「私募」兩者似相輔相成,實則一屬證券投資,另一為企業整頓,鼓勵雞兔同籠,其實相當突兀。此舉雖可為保險資金提供投資管道,並擴張傳統金融業的版圖,甚至為開放私募業務帶來安全感,但卻失之偏頗,允宜全盤考量。
建構我國私募法制的政策正當性為何?從需求面來看,國內某些中大型公司的經營績效仍有改進空間,健全的私募業可督促它們改善公司治理,甚至取代經營。此外目前不少家族企業面臨接班傳承課題,甚為迫切,私募基金模式也可提供另類解決方案。再從基金供給面來看,我國儲蓄率高資金供給充足,也具備發展私募模式的良好條件。
綜上所論,我國政府宜參考其他國家的成功模式與可行經驗,建構我國私募股權基金法制。例如,僅管此制在美國多仰賴契約化安排,但韓國於移植時考量國情不同,乃以某些強制規範(如資訊透明)取代,以保障基金提供者的利益,值得效法。但是韓國法制亦有缺點,就是規定細瑣以致喪失彈性(如針對募資約款課以僵化規定),因此允宜於寬嚴之間求取平衡。
至盼政府順應世界潮流,揭開私募股權基金的幽暗面紗,建構合宜的法規環境,以提升我國金融市場與企業經營的品質。


王文宇

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曾在美國紐約華爾街Sullivan & Cromwell法律事務所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擔任商務律師,曾任台大企業暨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亞洲法律與經濟學會委員會委員、國際比較法學會台灣分會召集人。專長是公司法、金融法、商法專題研究、民商法經濟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