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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如果高院法官當總統
2018-05-20 00:16 聯合報 王健壯(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但地院的判決缺乏憲政常識,高院的判決卻缺乏憲法意識與政治常識。前任總統涉嫌洩密乃是司法首例,況且又攸關總統權力行使範圍應該如何界定,因此法院的判決不僅有刑事意義,更有憲法意義。
然而,高院合議庭三位法官並未站在憲法高度檢視並審理本案,不論認事或用法都僅從刑事角度為之,而且即使以刑事角度觀察,判決也有許多認事錯誤與用法不當之處。
先說認事。認事為事實問題,馬英九洩密案的事實是:馬英九得知王金平與柯建銘涉嫌關說,以及檢察總長數日後將公布此事。這兩項資訊讓他預見一場憲政危機即將發生(後來也果然如此),為了因應這場危機,他必須與相關幕僚未雨綢繆,這也是馬英九找江宜樺與羅智強的動機。
但高院法官卻不作此想。馬英九預見有憲政危機,判決書卻說「斯時並無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亦無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情形」,因此認定馬英九是「無故」洩密,也認定馬找江、羅「非為解決閣員問題」。但憲政危機與國家危難或公共利益怎會無關?法務部長與檢察長涉入關說,又怎麼會與解決閣員問題無關?
更重要的是,馬英九當晚得知可能引爆憲政危機的訊息後,究竟該如何處置?難道他應故作無事狀,每天照常上班一直守口如瓶,到黃世銘開記者會當天才找幕僚臨時作危機處理?法官若是總統,會這樣做?蔡英文碰到類似案例,會這樣做?這樣做完全不符常理,法官這樣認定當然缺乏政治常識:總統哪是這樣當的?
好笑的是,判決書中有句話「被告於本案發生時,擔任國家元首一職,自應竭力遵循並維護憲政秩序」,而馬英九當天所作所為不正是為了維護憲政秩序?難道他找江、羅二人夜赴官邸是向他們爆料八卦?他之所以找江、羅,祇是在行使他當總統的日常性權力,這是非總統莫屬的憲法責任。
再談用法。刑法有所謂的最後手段原則,法官對違法性的認定不能僅以形式上違反法律,而必須以實質上違反法規範來認定。而是否具有實質違法性,法官也應以利益衡量原則來檢視被告之行為,例如在涉及義務衝突的案件中,若被告行為符合義務衝突要件,縱使其行為構成違法,法院亦不應以犯罪判決。
地院與高院雖都認定馬英九洩密,但因其行為並非「無故」,而是為了因應可預見的憲政危機,雖有形式上的違法性,但卻是一個典型的義務衝突案件,他是為了履行較高義務(處理憲政危機)而放棄了較低義務(遵守通保法)的履行,根據法益衡量原則,他的洩密行為應該具備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並不構成實質的違法性。
但高院法官卻棄義務衝突於不顧,祇在判決書中念茲在茲馬英九「意圖損害柯建銘人格權利」、「足生損害於柯建銘」,這樣的判決正如法官對馬英九的批評:「顯然不足為表率,自有可議」。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