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1日 星期三

去梯言/煮湯同時澆冷水,怎能成事?

.納家長意見 讓許厝孩子回校園
.別再凌遲台灣人民了
.年金亂改 敗壞吏治
.退撫新制教師:憂世代剝奪 我不遊行
.去梯言/煮湯同時澆冷水,怎能成事?
.請問蔡總統和許教授:大法官提名採最低標?
.傷害獨立性大法官再任不違憲?
.軍公教九三上街頭 分化摸頭發糖…







去梯言/煮湯同時澆冷水,怎能成事?


2016-08-31 05:06 聯合報  公孫策

「九三」軍公教要大遊行,林全趕在之前核定了今年的退休軍公教年終慰問金,維持江宜樺當時的標準。
馬英九時期,陳冲任行政院長,砍了年終慰問金,後來江宜樺任行政院長時,雖放寬了發放門檻,但咸認年終慰問金問題仍是六都及縣市長選舉國民黨大敗的重要原因,甚至總統大選依然一敗塗地。也就是說,問題不在於發不發、發多少,問題在於尊嚴受傷。而林全火燒眉毛了才核定,跟之前的砍了再調高,恐怕同樣無效。
這件事連帶受傷的,恐怕是新政府的改革形象,又被澆了一盆冷水。
北宋王安石變法,受到舊黨杯葛,王安石一度罷相,之後復出,又二度罷相。而新法、舊法隨之輪流出檯,人民因此無所適從。王安石感慨的說:「天下事如煮湯,加一把火,又澆一杓冷水,何時才能煮滾啊!」
澆冷水的更不止林全,還有蔡英文。在此之前,國防部已經明令禁止現役軍人參加遊行,可是蔡英文卻在接見軍人之友社代表時,鼓勵國軍弟兄在九月三日「穿著自己的軍服,和家人、男朋友、女朋友到街上逛街」,她更認為「這就是國軍贏回尊嚴的第一步」。
容我直言,那不是!
我小的時候,街上貼的標語、收音機廣播的口號:「軍愛民,民敬軍,軍民本是一家人,大家團結一條心」。逆思考一下,莫不是因為軍民關係不融洽,才有那個口號嗎?
我服兵役時,帶隊去助民收割,農民都很歡迎,阿兵哥也很樂意。一位戰士跟我說:「我家也種稻子,也有那邊的部隊助割。」-那才是「軍民一家」的最佳詮釋,即使捲起褲管,手握鐮刀,軍人尊嚴十足。。
最近幾年,每遇嚴重天災,國軍進駐災區救災,居民莫不歡迎,軍人也尊嚴十足。但當飛彈誤射、流浪犬被虐,任何人都可以對著軍人辱罵,甚至咆哮軍營。軍人尊嚴何在?當社會對軍人如此態度,誰還穿軍服逛街!
再以王安石為例,他的新法之一「保甲法」,是改募兵為徵兵,甚至保丁須自備弓箭—倒車開回到了北魏、隋唐的「府兵制」,逼得保丁逃亡,更傷及農業生產。
本文不對軍公教退撫制度的細節表示意見,只是提醒:改革不宜一股腦全部出檯,其中只要一、兩項失敗,就會全盤受挫。這跟前述「加一把火又澆一盆冷水」,都是大忌。

請問蔡總統和許教授:大法官提名採最低標?


2016-08-31 05:06 聯合報  賈明/教(台北市)

對蔡總統擬提名曾被陳水扁總統任命為大法官的許宗力教授再任大法官並任司法院長一事,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三項「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各界有不同解讀。大致可分為低標、中標、高標與最高標四種意見。
當時以國民黨代表參與修憲的彭錦鵬先生採取低標,其表示他是大法官任期的提案人,該條「主要目的是避免大法官為了連任而做投主政者所好的解釋,造成憲政上的扭曲」,至於「大法官卸任之後,其優秀者再獲總統提名擔任大法官而再任,一方面確保任命之公正,另一方面再用卓越的司法精英,都是當初設計大法官任期結構的原意。從目前大法官任期個別計算並已充分交錯的實際情形而言,大法官受到任命干涉之制度風險已大幅降低。大法官再任之間隔期間衡量總統任期四年,並參考選制補選成例訂為至少二年,應屬適當。」
中標是主張蔡總統不應自行釋憲,而是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聲請釋憲。以許教授曾參與的六一三號解釋為例,大法官不過花六個月就作出通傳會組織方式違憲的解釋。
高標主張「光從條文文義解釋毫無疑義,大法官任期八年,依他所任的任期來計算任期,且不得卸任後繼續擔任下一任大法官。意即,擔任大法官八年後,若要再當大法官,要等八年。」採此標準反而是民進黨當時參與修憲的莊勝榮律師,他指出「第五條大法官的修改,是夾帶司法預算獨立過關,事前未經政黨協商,且通過的條文文義與修憲理由未盡一致。」間接反駁某教授在媒體所言本條規定「曾參考德國立法例,卻僅規定大法官不得連任,並未採取德國不得再任的立法例」。
最高標準,認為已經擔任過大法官就不得再任大法官、遑論兼任司法院長。
若依據蔡總統「謙卑、謙卑、再謙卑」的主張,蔡總統及許教授似乎應該至少採取中標、高標,甚至應採最高標。
先從政治誠信而論。莊律師是當時修憲民進黨的主力人物,蔡總統至少應與其立場一致,而不是聽信曾任敵營的彭先生,否則外界會質疑其找國民黨前發言人兼任清算國民黨黨產委員一樣,混亂政黨分際。
再就法理而論,前大法官再任大法官有下列疑慮,理由如下:
第一,隨著政黨第三次輪替,「避免大法官做投主政者所好的解釋」的疑慮,絕對不止於大法官「連任」之際,而也應該包括「不久將來的再度政黨輪替之際」。如果蔡總統採取低標,此次大法官被提名人有正值年富者,將來還可能再受到政治人物青睞而二度任命。
第二,如果許教授得以再度出任大法官,前後任期長達十六年,這對於面臨社會快速變遷、政黨輪替、年輕人苦無出頭機會的台灣社會來說,確實長到令人無法喘息,也違反授與高位應該限期的民主原則。
第三,持平而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三項並無立法真意可言,應是有待填補的空白。此際,德國憲法法院組織法的演變就具有高度參考價值。該法在五○年代制定之初,規定憲法法院法官任期八年並得再任。但在七○年代,任期延長為十二年,卻禁止再任,以強化人民對憲法法院獨立性的信賴,並自始就排除外界對法官會以特定解釋提高被再度任命、甚至擔任院長機會的疑慮。
請問蔡總統及許教授,台灣該採取最低標準,還是記取德國經驗採取最高標準?

傷害獨立性大法官再任不違憲?


2016-08-31 05:06 聯合報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主任(新北市)

總統重新提名曾擔任過大法官的許宗力為司法院長人選,引發是否違反大法官不得連任之憲法爭議。總統府回應,憲法僅言明不得「連任」,而未禁止「再任」,故沒有違憲。惟如此說法,真無問題嗎?
為防止大法官求續任,致投執政者或有力政黨所好,故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就規定大法官任期八年,且不得連任,以保障其能獨立行使職權。只是不得連任,是否包括任期屆滿後再任,似乎就會出現疑問。若與我國制度相仿的德國來比較,其憲法法院法官的任期並非規定於憲法,而是在聯邦憲法法院組織法第四條,憲法法院法官任期十二年,但以六十八歲的退休年齡為界限,且不得連任,亦不能於之後再任。故當初修憲,既然是以德國法為藍本,自應為相同解釋,而將之後再任的情形,包括在不得連任的範疇內。
總統府卻說,修憲條文並未如德國般明文禁止再任,就應是修憲者的有意忽略,並舉某位修憲國代說法以支持此種解釋。只是憲法條文可否僅憑總統府的恣意解讀,甚或是某位修憲者所言,實有疑問,也讓人有因人設事之感。
比較能合理化的理由,或許在於二○○三年以後的交錯任期制。因大法官任期雖為八年,但每四年就有八位或七位大法官任期屆滿,須重新提名,以避免所有大法官皆出於同一總統之手。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由於現任大法官很難預測四年後總統是誰,為求再任,致投執政者所好的危險,似變得微乎其微,也成為總統府回應各界疑慮的最堅強基礎。
惟過去八年間,本來只有兩梯次、四年一次提名的大法官交錯任期制,卻因有大法官提前辭職致完全被打亂,甚至還會出現一年一提,如去年提名四位、今年提名七位之情況。在交錯任期制已不可能回復下,如大法官可以再任,即便卸任不到一年,亦可被重新提名,就與連任無太大差異。若又跨越總統選舉年,則投誰所好或押寶的道德風險,自然就升高。這絕對與不得連任的憲法規定,在保證大法官獨立性與公正性的目的相違背。
對於大法官得否再任的爭執,最該考量者,應是憲法條文的立法精神與制度本身的安定性,這不能因被提名者的法律素養多深厚、人品有多高,而有所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