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內線交易案 談人情不如論法理

.羅智強:蔡英文已預約「最會跳票」總統
.「一中是中華民國」柯P接受 蔡英文呢?
.辯論教改口水戰 卸責裝無辜
.慰安婦賠償/邊和解邊拜靖國神社…
.慰安婦賠償/日本的算計 台灣不能忽略
.內線交易案 談人情不如論法理
.擊斃逃犯判刑…警受傷了才能開槍?
.去梯言/要義不要賊,卻沒有選擇





內線交易案 談人情不如論法理


2015-12-30 01:59 聯合報 陳冲/總統府資政、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台北



最高法院就綠點公司內線交易案的判決,被告表示不平,隨即有產業界四大老召開記者會表達產業界的憂慮,但也引發金管會「內部人關鍵時刻不買股」的回應,以及媒體「柯文昌好人零負評,但應與法律案件分開」的說法,輿論也建議大老應多研提法律理由。
基本上,金管會的說法符合其一貫的監理邏輯,依證交法第一五七—一條第五、六項所訂管理辦法通案列舉簽約日等九個時點為消息成立日,並「以在前者為準」,金管會因事前無法言明何一時點具有成為「重大影響股價」的契機,當然要建議業者採取保守策略,避免瓜田李下。
不過金管會的說法是針對第一五七—一條禁止買賣而為,並不當然是法院依第一七一條論罪科刑的標準,實際判斷仍應由法院個案認定,但法院的認定仍必須回歸立法意旨,即消息的成立是會「重大影響股價」的消息,如果該消息尚不足以重大影響股價,恐怕就不符法律上的構成要件。這點才是四大老應該強調的,因為四大老及柯文昌都表示普訊公司開始分批購買股票「後數月」才又發生併購雙方董事會討論甚至拒絕合併的情事,其間所簽意向書,難認已重大影響股價,法院認簽意向書就是消息成立日,自有可再斟酌的空間。
四大老其實也可以主張柯文昌等人,係依早已預訂之投資計畫分批買入(報載係與林百里約定共同投資),依最高法院一○一年台上字第四三五一號判決意旨,並無利用數月之後意向書的意圖,或被告決定投資時並不實際知悉消息,就不致構成犯罪的故意。而且基於預定交易計畫的免責抗辯,不僅在美國於Rule 10b 5-1已有規定,亦曾於六年前列入我國證交法修正草案,只是在立法院協商時未能通過,不表示國際上無此做法。
本案業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程序方面,四大老如路見不平,應該循法律途徑尋求解決,倘有違背法令,可走非常上訴,如有新事實或新證據,自可聲請再審。依法論理更有說服力,何況此案在法律上非無著力之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