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家之眼】可以把吸菸者當作全民提款機嗎?
◆ 【專家之眼】台灣人與中國人認同問題解析
【專家之眼】可以把吸菸者當作全民提款機嗎?
2024-05-27 07:15 聯合報/ 陳國樑/政大財政系教授兼系主任、政大財稅研究中心主任
根據菸害防制法規,菸捐應每二年檢討,前次檢討為111年度,國健署預計於今年下半年召開菸捐評估會議。(路透)
「Earmark」是一個複合詞,由「耳朵」(ear)與「標記」(mark)兩個字組合而成,原意係指以特定的方式切割牲畜的耳朵作為標記,以便農民能夠區分自己的牲口與在公共土地上放牧的他人牲口。政府之特定稅捐,一旦法律規定稅收必須用在特定支出項目,就猶如「在耳朵上被作了標記」,稱之為「指定用途稅」(earmarked tax)。我國之菸品健康福利捐即為指定用途稅,收入主要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以及癌症防治。
根據菸害防制法規,菸捐應每二年檢討,前次檢討為111年度,國健署預計於今年下半年召開菸捐評估會議。110年度起,菸捐收入開始下跌;復加以近來健保點值下跌與癌症篩檢經費不足,也都引發不少議論,於是調高菸捐稅額的呼聲四起。
癮君子是否「罪大惡極」,須淪為「全民提款機」?對於菸品課稅的正當性何在?
根據課稅的「效用理論基礎」(utility rationale),個人的租稅負擔應決定於效用水準。財貨或勞務的消費可以帶給個人效用的滿足,所以消費,相較於所得,是更好的稅基。按此,所有財貨與勞務的消費,都應該一視同仁課稅。這種「廣基」的消費稅,在各國有不同的制度;例如,我國所施行的營業稅(business tax)、日本的消費稅(consumption tax)、新加坡的商品及服務稅(goods and services tax)、歐洲國家的加值稅(value-added tax)或美國的銷售稅(sales tax)。
在一般財貨與勞務的消費都已納入課稅範圍的情形下,何以政府又針對特定財貨(或勞務)另行開徵「特別」的消費稅?統整學理在規範面的討論,開徵特別消費稅的正當性,大體有以下三種論述。
首先,特定財貨於生產或消費時,如果存在生產者或個人所未考慮的「外部成本」,例如,生產水泥在開採的過程對於周遭環境所造成的破壞;會造成過度生產或過度消費的資源錯誤配置。如果能夠透過另行課稅,使外部成本成為生產成本或消費價格的構成,則可以導正資源的配置效率。此種透過矯正性租稅(corrective taxation)以使「外部成本內部化」的做法,為福利經濟學大師庇古(A. C. Pigou)所倡議,亦稱之為「庇古稅」(Pigouvian tax)。
其次,為使納稅能力較高者負擔較重的稅負,政府可以對奢侈品的消費(conspicuous consumption),例如,遊艇或高爾夫球會員證等,在一般消費稅外,另行開徵特別消費稅,以達成「量能課稅」的效果,以租稅促進公平。
第三,在財政學的討論中,「劣價財貨」(demerit goods)的消費,雖然可以帶給個人效用的滿足,但也同時會對消費者產生負面影響,有害個人身心、敗壞社會風氣。此種「不受社會歡迎」的財貨,任由市場供需決定其生產與消費,在均衡時往往會產生過度的情況;透過課稅提高其生產成本或消費價格、以價制量,可達到抑制廠商生產或減少個人消費的政策目標。因此,對於未立法明訂禁止消費的劣價財,可以透過課稅,達成「寓禁於徵」(prohibitive levy)的效果。
回歸菸品課稅的討論,菸草製品的消費具成癮性、有害個人健康,符合教科書定義的典型劣價財;又,紙菸在燃燒與吸食的過程所產生的二手菸、三手菸,危害他人健康,造成外部成本。是以,針對菸品開徵特別消費稅,不論是採稅或捐的方式,可以同時具備「寓禁於徵」與「外部成本內部化」兩種論述。
根據「外部成本內部化」,菸品課稅的正當性,止於稅率或稅額小於等於其所造成的外部成本;根據「寓禁於徵」,菸品稅率或稅額並沒有上限,端視希冀達成的禁止效果。
最後,脫離特別消費稅的討論,改從「受益原則基礎」(benefits-received principle rationale)出發,由於吸菸者相較於不吸菸者,使用較多的醫療資源,是而,對於菸品課稅或是提高吸菸者的健保保費,也能有「使用者付費」立論的支持。
綜上,對於菸品課稅、把吸菸者當作「全民提款機」,有充分的正當性。在六三禁煙節的前夕,藉此呼籲,不想「吐鈔」的癮君子們,戒菸吧!
【專家之眼】台灣人與中國人認同問題解析
2024-05-27 07:01 聯合報/ 湯紹成/亞太綜合研究院院長
五月天阿信24日晚間在大陸北京鳥巢開唱,突然說出口「我們中國人」,引起兩岸歌迷熱議。圖/取自「五月天 阿信」臉書
最近一些台灣歌手在大陸稱自己是中國人,引起本地歌迷強烈反彈,如何解決這個困擾已久的問題?
整體而言,這就是所謂的認同(identity)問題,此乃產生於一種感受(sense)與認知(perception)。由於認同的範圍十分廣泛,必須要有範疇與層次之分,以及主體與客體之別。
進而,認同問題的主要內涵,大致包括原生因素(primordial factors)與建構因素(constructive factors),前者包含種族、語言、文字、血統、宗教及生活方式等,或可稱為文化認同,後者則由共同的歷史經驗、好惡、情感、利益與意願等組成,或可以政治認同來概括。正如19世紀法國的哲學家瑞囊(Ernest Renan,1823-1892)所言:一個民族就是持續不斷的公民投票,進而由國家加以保障而得以存續。
綜觀世界各國的認同形成過程,大多是由文化認同開始,再形成民族認同,比如日耳曼民族、斯拉夫民族與中華民族,然後形成國家認同,而這些認同階段都相互影響。少數的例外比如是美國與新加坡,他們是先從國家認同起步,而形成各個民族的熔爐。
由於兩岸分離逾一甲子,但原生因素幾乎未變,而政治認同卻大異其趣,反之,如日本並未分裂,那政治認同與文化認同合一。簡而言之,在政治上我們是中華民國人(簡稱台灣人),因為我們有自己的憲法與制度,此乃屬於事實(de facto)層面表述,法律(de jure)層面另議。若不把台灣人與中國人做對照的選項,而只詢問是否屬於中華民族一分子,台灣人的認同度也有將近70%,因為這種認同的政治性較低,故文化上屬於中華民族(或稱中國人)當無疑義。
再看當前台灣的各式問卷,認同自己是中國人的比例只有個位數字,其實這是把政治認同與文化認同混為一談所致。因為自民國八十一年(1992年)台灣才開始進行持續民調,原本堂堂正正的中國人認同,已日益被大陸的中國人所取代,由於兩岸分治,台灣人自然難以與對岸的中國人認同。
另外就是所謂主體性問題,台灣文化是中華文化的一部分或反是。從傳統認知的角度觀之,台灣文化當然是中華文化的一部分。但若以荷西文化為起點,認為中華文化是台灣文化的一部分,形成所謂台灣、中國與世界的「同心圓理論」,進而視中國人為外國人,那就將形成「兩國論」的僵局,終會導致兩岸直球對決。
因而,若將政治認同與文化認同分開,形成「政治的台灣人,文化的中國人」,再合成「台灣的中國人」的認同,當可在台灣人與中國人這兩種認同中找到平衡點,可能會獲得較大的共鳴。筆者經過幾次的學生問卷,此一認同都拔得頭籌。由此可見「台灣的中國人」這一認同選項,確實值得深思與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