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章定煊/通膨之下 留意居住貧困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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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定煊/通膨之下 留意居住貧困危機
2022-12-27 05:45 聯合報/ 章定煊/景文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副教授
受長期低利率與房貸成數提高的影響,房價負擔能力中,以不吃不喝多少年才能購屋的所得房價比,受到的重視相對降低。近幾年來台灣在房價負擔能力上,都是較重視貸款負擔率,並援引其他國家專業調查機構,以房貸支出占總所得是否超出百分之卅作為是否過度負擔的基準。這個基準在國際也是行之有年,看起來沒有什麼大問題,但是真正要和民眾的感受對應的時候,差距卻很大,很多地區的民眾看起來仍可應付超過百分之卅的貸款負擔率,但有些地區貸款負擔率只是接近百分之卅就叫苦連天。
其實這個矛盾很容易理解,舉個簡單的例子,一個年收入稅後淨所得一千萬元的家庭,就算貸款負擔率高達百分之五十,付完貸款剩下五百萬元,還是夠一家人過富裕的生活。可是一個年收入稅後淨所得八十萬元的中等收入家庭(中南三都大概都這個水準,北三都也高一些而已),貸款負擔率即使只有百分之卅,剩下五十六萬元,如果是四口以上之家,大概就僅能維持基本生活而已。另外,相同收入的家庭居住在不同地區,結果也會大不相同,剩餘五十六萬元,在非都區域大致上生活無虞,如果在雙北區域就會非常困窘,所以生活區域的基本生活開銷水準對於房價負擔的判定也很重要。從以上的分析就可知道,不同所得與不同消費水準的家庭,要適用的貸款負擔率也低,不能用一刀切的方式論斷。
現行以負擔率百分之卅衡量是否過度負擔的標準,雖然沿用多年,其實它是一個非常武斷的數字,只是因為找不到更好的方法才沿用下來。這個數字來源是民國五十八年(一九六九年)美國公平居住法(The Fair House Act),最貧窮的家庭它的居住支出(Housing Spending)若超過所得百分之卅,應該得到補助。其次,在台灣受限於資料僅能計算貸款負擔率,但是在國外更重視的是租金負擔(Rental Burdens)。有能力購屋付貸款的在社會上尚屬於相對強勢,對弱勢的租屋族如果租金等相關居住支出,超過其可支配所得百分之卅的話,將會使其面臨基本的生活問題。
哈佛大學居住研究中心(Joint Center for Housing Studies of Harvard University,HUD)定義居住成本過度負擔(cost-burdened)為「為了居住支付超過其所得百分之卅」以及在台灣常忽略的「可能導致對於生活基本需求難以支應,比如說食物、衣服、交通、醫藥」。偏偏這一波通膨讓食物與能源等生活基本需求物資價格大幅上漲,加上高房價帶動的房租上漲與貸款負擔上升,讓原本扣除居住支出後所得剩餘不多的家庭,生活景況更是雪上加霜。
美國麥可史東(Michael Stone)教授用一個新名詞居住貧困(shelter poverty),形容那些因為居住成本而必須削減基本生活支出的家庭。而台灣這一波房價與房租飆漲,通膨帶動基本生活支出大幅上升,正讓許多家庭可能陷入居住貧困的厄運,政府相關決策單位不可不慎,並提供適度的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