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7日 星期二

章定煊/通膨之下 留意居住貧困危機

◆  章定煊/通膨之下 留意居住貧困危機
◆  龔天行/台灣需要銀行國家隊






章定煊/通膨之下 留意居住貧困危機


2022-12-27 05:45  聯合報/ 章定煊/景文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副教授



受長期低利率與房貸成數提高的影響,房價負擔能力中,以不吃不喝多少年才能購屋的所得房價比,受到的重視相對降低。近幾年來台灣在房價負擔能力上,都是較重視貸款負擔率,並援引其他國家專業調查機構,以房貸支出占總所得是否超出百分之卅作為是否過度負擔的基準。這個基準在國際也是行之有年,看起來沒有什麼大問題,但是真正要和民眾的感受對應的時候,差距卻很大,很多地區的民眾看起來仍可應付超過百分之卅的貸款負擔率,但有些地區貸款負擔率只是接近百分之卅就叫苦連天。

其實這個矛盾很容易理解,舉個簡單的例子,一個年收入稅後淨所得一千萬元的家庭,就算貸款負擔率高達百分之五十,付完貸款剩下五百萬元,還是夠一家人過富裕的生活。可是一個年收入稅後淨所得八十萬元的中等收入家庭(中南三都大概都這個水準北三都也高一些而已),貸款負擔率即使只有百分之卅,剩下五十六萬元,如果是四口以上之家,大概就僅能維持基本生活而已。另外,相同收入的家庭居住在不同地區,結果也會大不相同,剩餘五十六萬元,在非都區域大致上生活無虞,如果在雙北區域就會非常困窘,所以生活區域的基本生活開銷水準對於房價負擔的判定也很重要。從以上的分析就可知道不同所得與不同消費水準家庭要適用的貸款負擔率也低不能用一刀切方式論斷

現行以負擔率百分之卅衡量是否過度負擔的標準,雖然沿用多年,其實它是一個非常武斷的數字,只是因為找不到更好的方法才沿用下來。這個數字來源是民國五十八年(一九六九年)美國公平居住法The Fair House Act),最貧窮的家庭它的居住支出Housing Spending若超過所得百分之卅應該得到補助。其次,在台灣受限於資料僅能計算貸款負擔率,但是在國外更重視的是租金負擔Rental Burdens)。有能力購屋付貸款的在社會上尚屬於相對強勢,對弱勢的租屋族如果租金等相關居住支出,超過其可支配所得百分之卅的話將會使其面臨基本生活問題

哈佛大學居住研究中心Joint Center for Housing Studies of Harvard UniversityHUD定義居住成本過度負擔cost-burdened)為「為了居住支付超過其所得百分之卅」以及在台灣常忽略的「可能導致對於生活基本需求難以支應,比如說食物、衣服、交通、醫藥」。偏偏這一波通膨讓食物與能源等生活基本需求物資價格大幅上漲,加上高房價帶動的房租上漲與貸款負擔上升,讓原本扣除居住支出後所得剩餘不多的家庭,生活景況更是雪上加霜。

美國麥可史東Michael Stone教授用一個新名詞居住貧困shelter poverty),形容那些因為居住成本而必須削減基本生活支出的家庭。而台灣這一波房價與房租飆漲,通膨帶動基本生活支出大幅上升,正讓許多家庭可能陷入居住貧困的厄運,政府相關決策單位不可不慎,並提供適度的援助。